现在的工程预算、结算能在半年内核对确认那都是比较快的,拖上一年两年是很正常的,主要是核对过程中双方的争议比较多,而且长时间僵持不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个人分析如下。
一、客观原因
①定额编制原因
以前每出一版定额,都有对应的编制说明和解释资料,还有定额站编制的培训教材,大家的执行标准比较统一。现在的定额说明和解释越来越简单化,导致核对双方由于立场不同理解不一样而引起争议。
②造价管理人员不专业或懒政。
原来定额站的领导参与定额的编制,是造价行业的权威人士,遇到一些特殊的个性问题去函咨询,都能得到公正满意的回复。现在省、市造价站不轻易接受咨询。接受咨询的,有的引用定额或文件的原文,对解释人来说滴水不漏,没有任何责任风险,类似于“用文件落实文件,用会议落实会议”,但对咨询的人来说却是一个未治愈的癌症。有的说要甲乙双方协商,我想反问这些部门领导,能协商的还要咨询吗?有的推到县造价站,而现在县造价站的负责人员基本都是兼职,在工程造价方面的资历较浅,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还不如去咨询的人,他们也是能推的就推。
③市场计价的渗入。
目前,工程预结算虽然以定额计价为主,但市场定价也在逐步渗透。遇到定额价偏低的,施工方想各种办法要求按市场价签价计算,遇到定额价偏高的,甲方或咨询单位找各种理由扣减。而市场价鱼龙混杂,是个橡皮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于是各拿各的依据,各说一词。
④造价人员的专业素质。
之前的房产开发引发了第一轮造价人员的急剧增加,现在的造价资质取消,又引发造价咨询企业井喷式增长,各方造价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对规范和定额钻研不深,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同时又各自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处事,甚至是故意曲解。施工单位要经常面对一些不专业的甲方或咨询单位造价人员的无理审核,甲方和咨询单位人员也同样要面对施工单位的坑蒙拐骗和强打蛮要。
⑤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定额计价子目的缺失。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定额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于新型、复杂的工程结算纠纷缺乏针对性规定。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往往会钻空子和漏洞,以求维护自身权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工程预结算争议。
二、主观原因
①因招投标及合同引起的争议
招标时建设方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规范规定、设计深度达不到施工和编制预算的要求,导致后期施工变更和争议较多。建设方或咨询方编制控制价时从严从紧,招标时不公布控制价的明细,更有甚者是以建设方口袋里的资金多少来编制控制价,导致施工单位尽管中标但并不赚钱。有的控制价清单描述不完整、不详细、不准确,为后期争议埋下伏笔。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投标人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会在报价、招投标等环节采取激进策略,为后期工程结算埋下了隐患,因为过于低的报价可能导致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保障质量或者是亏损,从而引发纠纷。
投标人为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故意在投标时采取不平衡报价,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起草方或主导方设置不合理甚至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比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超出正常范围的风险,或者是合同对双方的责任和风险约定不明,或者是合同条款前后矛盾,这都是后期预结算争议的原因。
②因变更及签证引起的争议
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发出口头指令后,有时因为施工单位办事不积极,有时是建设方故意拖延,导致口头指令不能及时“固化”,有时在结算核对和争议协商阶段还在补办签证。建设方和咨询方在签证单上签署的意见模棱两可,甚至推卸责任,如“以财评或审计意见为主”。
有的建设方和咨询方对签证单是鸡蛋里挑骨头。如只有签名无签署意见的,便认为只能证明签字人对此签证阅读过,并不同意签证内容;如签名+同意的,质问施工方是同意乙方所报工程量,还是同意乙方所报单价,亦或是二者都同意?签名+情况属实的,认为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诸如以上情况不一而足。个人认为签字人应对自己的签字承担责任,而不能玩字眼和花花肠子,如果不认可施工方提出的签证内容,应在签字栏备注自己的明确意见,否则视为认可。
施工单位为了减少损失或获取更大的利润,喜欢办理虚假签证,而建设方和咨询方的签字人不想当面揭穿或得罪施工方,故意采取拖延不签,或签署不明确的意见。
③各方的利益博弈
无论是财政评审还是结算审计,本应秉着合理、公正的原则,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在实践中由于各方的利益博弈,导致“审减不审增”已经成为一个心照不宣的普遍现象,即对施工单位报多的部分进行审减,对施工单位报少的部分不予以考虑,这样导致施工单位心理不平衡,拖延结算。
施工单位为了赢得更高的利润,往往会高估冒算,而建设单位为了控制项目的投资,同时又对审核单位和人员不信任,于是制定出按审减额计算审核服务费的规定,审核单位人员为了自身的报酬和利益,当然是减得越多越好,所以会出现 “审减不审增”现象。
三、建 议
面对争议,大家要去共同思考解决之道。
首先各方要遵循公正公平,合作共赢的原则,拟订好合同条款,然后围绕着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的框架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满足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力。
其次是各方不能单纯地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要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兼顾各方的利益和风险,施工方不能输打赢要,甲方和咨询方也不能故意克扣。
法学家罗翔说“法律永远是一个平衡的艺术,我们不要太过于教条”。各方的利益要彼此平衡和兼顾,如果合同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另一方要适当作出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