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区一、权利义务显著不平衡
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利用其起草合同条件的便利,设置部分对EPC承包商明显不公平的条款。签订一个公平互惠的合同是合同双方的权利,EPC承包商应善于识别这些不公平条款,并力争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修正。
案例介绍
某电厂EPC总承包合同中,对整套启动所需燃料进行了如下约定:“整套启动试运行期间所需的燃煤、燃油由业主按限额量供应,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总承包商承担费用”。
案例分析
该条款明显对总承包商不利,存在严重的权利义务失衡,主要体现在:
首先,只规定了总承包商的义务,而未规定总承包商的权利。条款中只明确了“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总承包商承担费用”,而未明确节省的部分是否归总承包商所有,或是否按一定价格折现,作为对总承包商的奖励。
其次,条款中所谓“限额量”,指电力行业定额中规定的编制电力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时采用的消耗量,该“限额量”为同类型机组平均消耗量,而不是上限量。本条款将其作为业主供应燃料的上限量,存在偷换概念的嫌疑,对EPC承包商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
解决办法
①明确“节省的部分归承包商所有,业主将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折算,以奖励形式支付给总承包商”;
②修改条款中的上限量,如改为:“超出限额50%以上的部分由总承包商承担费用”。
雷区二、业主权利过分扩大
工程实践中,业主往往倾向于在总承包合同中扩大其权限,加强对EPC总承包商的干预和限制。EPC总承包商应充分重视此类条款可能隐含的风险,并力争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增加对业主权利进行恰当约束的条款。案例介绍
某电厂EPC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有权参与或监督承包商组织的各项分包招标活动,并对其招标结果享有否决权”。
案例分析
该条款赋予了业主对分包招标结果无条件的否决权,对总承包商来说,这种无条件的否决权存在巨大隐患。
解决办法
应通过合同谈判,力争对业主的否决权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如“违反本合同目的的招标结果”或“违反招标投标程序的招标结果”等。
雷区三、合同用语逻辑严密性不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用语的逻辑严密性,是减少因误解或曲解而产生的合同争议的有效手段;反之,合同用语逻辑混乱,则会导致较多的合同争议。
案例介绍
某EPC总承包合同中,对场地平整责任范围规定如下:“临建区的平整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生产区的平整费用由业主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关于组合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临建的场地平整问题就发生了争议,总承包商认为属于生产区,业主则认为属于临建区。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临建区”和“生产区”这两个概念具有不同的逻辑范畴,即合同用语存在逻辑准确性方面的问题,“生产区”相对词应为“生活区”,而“临建”的相对词应为“永久”或“正式”。
解决办法
上述条款若改为“生活区的平整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生产区的平整费用由业主承担”,即可避免上述争议。
雷区四、范围界定准确性不够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受制于总承包招标阶段的设计深度和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对工作范围的准确界定往往十分困难。尽管如此,合同各方也应该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竭尽所能将合同范围界定得尽可能清晰明了,便于合同执行。
除了设计深度和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影响外,合同用语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样对合同范围的界定具有重大影响。
案例介绍
某电力工程项目中,对甲供阀门的范围进行了如下界定:“阀门(汽水系统的高压阀门(P≥8Mpa)或高温阀门(t≥450℃)及DN200以上(含DN200)的中低压阀门、全部调节阀;除渣系统耐磨阀门;全部仪表阀门)”。
案例分析
本合同中,由于“汽水系统”并非专业规范用词,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对工业水等系统的阀门供货责任产生了分歧。
解决办法
若采用“热力系统”等规范的用词,则可避免产生上述争议。
对于合同范围界定问题,总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自我保护:
①在招标阶段,指出招标文件中描述不清、概念模糊的部分,并要求招标单位书面回复确认;
②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争议的部分与业主协商并予以明确,具体可体现在各分部工程中;
③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生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出现争议但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时,应寻求合同中对总承包商有利的论据,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问题存在,例如费用名称、费用计算说明、报价表备注等细节并不直接构成工程造价,因此在招投标及合同谈判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费用名称不准确或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计算说明或标准引用错误、报价表备注不到位等问题,往往会成为导致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因此,EPC总承包商对于该等细节问题也应给予充分重视并认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