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排烟系统设计问题的探讨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顾新祥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一大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不断涌现,这些建筑往往大量使用化纤、塑料、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装修材料,一旦燃烧将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对人体危害很大。另外,此类建筑火灾危险性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灾隐患多的特点。为了防止和减少此类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此类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笔者在日常贯彻现行与暖通专业有关的设计防火规范中,经常遇到由于个人理解不同或者因规范条文解释不够明确,引起的争议。在这里提出来,与同行们探讨。
1 防火阀的设置问题
防火阀是用来阻断来自火灾区的烟气及火焰通过,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阀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大火将沿通风、空调系统管道迅速蔓延,势必造成重大损失。而防火阀的合理设置,在控制火焰蔓延方面,无疑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在地下建筑中,平时用于通风系统的送风,火灾时,兼作排烟系统补风的送风系统中,应设置怎样的防火阀,现行的防火规范中并未明确规定。笔者在平时的设计工作中,遇到有的设计人员设置70℃防火阀,有的设置280℃防火阀,还有的干脆不设置防火阀。
笔者认为应设置常开型的280℃排烟防火阀,平时常开,当周围的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自动熔断关闭,并联锁关闭补风风机。如果设置70℃防火阀,补风系统就可能会在火灾初期关闭,不利于排烟;如果不设置任何防火阀,此时的补风系统又会成为了火势蔓延的通道。
2 内走道的排烟问题
《高规》第8.2.2.3条规定: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可以采用自然排烟。但在针对该条款执行时,设计人员与消防部门却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某医院的病房楼按一类高层建筑设计,内走廊长度为45米,走廊一侧有可开启的外窗,且开窗面积满足不小于2%走道面积的要求,设计人员按自然排烟设计,按《高规》第8.2.2.3条是符合要求的。但在消防审批时,消防部门提出该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理由为虽然可开启面积符合8.2.2.3条的规定,仅一侧设可开启外窗,作为自然排烟口的外窗距内走道最远点水平距离已经超过30米,与《高规》8.4.5条“不应超过30m”的规定不相符(此条规定虽然是针对机械排烟而言,但认为对自然排烟口也是适用的),不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而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笔者认为,消防审查部门针对这一问题的解释确实是有道理的,严格按照《高规》第8.2.2.3条固然没有错,但不合理,存在着某些实际上的安全隐患,而消防审查部门理解和做法可确保排烟效果,但现行的《高规》尚未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又不免无据可依。笔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第9.2.4条,已经明确了“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建议《高规》修订时,对内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高规》8.4.1.1条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可补充:“虽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30m且不超过60m、仅一端设窗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内容。
3 是否设置防排烟风机房的问题
《高规》第5.2.7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显然,此条并未规定通风及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机房内,只是强调了通风、空调机房作为通风、排烟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部位,为阻止通风、空调机房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扩大,对其墙体和门的构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日常的设计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同志,根据此条,笼统的做出了“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的判断。
笔者个人认为,此条只能说明对设置了通风及防排烟机房的情况,对机房本身提出的要求,当排烟风机不设风机房时,(例如相当多的工程设计,将排烟风机设在屋顶,并不设机房),则不受其限制。另一方面,某些地下建筑中的防排烟风机作为防排烟系统的“心脏”,从消防安全角度上来说,确实应该设置机房,避免防排烟风机在火灾发生的早期,就被大火烧毁而无法正常工作。然而,现行的《高规》中,并未对此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笔者注意到,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4.4.3条明确规定,“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第9.4.9条规定“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建议,《高规》再次修订时,补充上关于设置防排烟机房的规定,以便使设计工作有法可依。
4 地下建筑中的设备用房是否做机械排烟
在地下建筑的防排烟设计中,经常遇到诸如:面积超过50m2空调制冷机房、动力换热站、电气变配电室、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是否设排烟设施或机械排烟设备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现行的防火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在实际的工程设计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一种认为不必要设,其依据为《高规》第8.1.3.3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和8.4.1.4条“……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机械排烟设施”。以上提到的设备用房间自动化程度较高,操作、管理人员较少,甚至可以无人看守,可以不设机械排烟设施。在设计工作中,笔者也常常遇到过有些设计师对在其设备房内布置防排烟设施很反感,认为没有必要,甚至认为会影响到其设备的安全,曾有电气工程师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4.10.2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的规定,要求暖通专业取消防排烟设施。在这里,我们抛开“有关无关”的争论不说,地下设备房间内的防排烟管道确实要占用一定的空间,这对于寸土寸金的宝贵建筑空间来说,确实是一件值得探讨的问题。
另一种则认为,这些设备房虽然自动化程度很高,操作管理人员较少,但毕竟不能没有人,房间里的重要设备更需要有专业人员来管理和维护,应该属于“有人经常停留”的房间,依据《高规》8.3.1.条、8.4.1条的规定,应设排烟设施或机械排烟设施。笔者赞同后一种理解和做法。
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经常有人停留”, 再如针对“可燃物较多”的限定,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经常遇到的“库房”, 又应该如何界定呢?可见,以上两种限制条件均为定性概念,并无定量规定,难以把握,执行起来难免千差万别,期待《高规》针对此种情况,做出更为明确的界定,以使解决此类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所遵循。
5 结语
实际的设计工程千差万别,迫切要求我们的消防规范更加完善和明确,以使我们的设计工作做到即合情合理,又有法可依。同时,作为一名工程设计人员,既要做到充分掌握消防设计理论,又要能够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灵活运用消防规范,在满足现行的规范的同时尽量做到设计合理和降低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