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将于2019.10.1正式实施!
这次改版!!!
总体看有进步、有遗憾、有困惑……
它影响巨大,
望广大地产经理人尽快学习!!!
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将于2019.10.1正式实施!
这次改版!!!
总体看有进步、有遗憾、有困惑……
它影响巨大,
望广大地产经理人尽快学习!!!
一、新标准的十二个重大变化
原规范: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新规范: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解读】:必须注意此处的27.0m不是地面至女儿墙高度,而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0.1的高度执行!!!
新增部分: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解读】:《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说明:1M指100mm(10cm)。
门窗洞口的宽度有时会不满足2nM、3nM(如1.1m或1.3m门洞口)。
而随着砌体建筑的减少,原来比较强化的3nM的开间进深模数放宽到2nM和3nM。
新规范: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解读】:新规中将此条以图示明确,省却了一些规划管理人员对此条的胡乱理解!
新规范: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解读】:①地下车库出入口贴红线或地界设置时应考虑此条要求,否则底板或支护桩将无法实施。
②支护桩的锚杆能否凸出呢?
新规范: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 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解读】:详细要求地下车库入口的处置,值得表扬!
新规范: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解读】:这条规定非常人性化!
每次管线综合时都是各个专业之间的讨价还价,随着施工水平和防护水平的提高,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
新规范: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解读】:这两条中庭栏杆1.2m,栏杆底部0.1m不留空的要求非常重要!在实际使用时也非常人性化。
新规范: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解读】:终于明确了楼梯净宽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因素!!
可以想象,为节省公摊,再配合装配式建筑墙体较为平整,将有一批楼梯内墙去除面层的做法!
新增部分:
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解读:这条为新增!
新增部分: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住宅设计规范》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解读:此条与《住宅设计规范》5.8.2 条规定有冲突,合并理解的话,如果凸窗有开启扇仍然要防护高度为0.9m?
新增部分: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解读】:从节能和舒适的角度出发,有条件设置门斗时应尽量设置。
新增部分: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 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解读】:警告所有的内装公司:“不要碎碎念开敞式厨房!!!规范不允许。”
为安全考虑,使用燃气的住宅厨房必须对外采光通风且与其它空间分隔,否则一旦发生泄漏,追起责任来……,后果很严重!
二、新标准的五大进步
新规范: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解读】:
①公共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超50.0m
②住宅卫生间仍然不允许设在下层住户其它房间上方
③重大变化是:公建卫生间采取同层排水是可设在餐厅、医疗用房等上方
新规范: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解读】:重大进步:对男女厕所的比例有了明确的说法!干的漂亮!
新规范:6.6.3-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新规范:6.6.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解读】:这两条新增需要大大的赞!但弱弱的问一下:哪个单位允许带孩子上班呢?办公楼的母婴室能用上吗?
表6.8.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解读】:这一条需要大赞,总体看:
①老年建筑、少儿建筑的楼梯要求更有针对性!
②普通建筑要求稍有放松,应该是考虑到电梯的普及使用。
③超高层楼梯的规定是重大利好!也非常符合实际的使用要求。
新增部分: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 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②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解读】:这一条太给力了!目前很多大型商业餐饮业态的比重很大,厨房的设置非常苦恼,这条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式,问题是能不能执行?
2022-12-2615240
2022-12-26
2022-12-24
2018-11-201572
2018-11-16
2018-09-083372
2017-12-214154
2017-12-152087
2017-12-15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