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园,被绿色包围,是老百姓的共同愿望。在前天召开的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上,就有一项议程涉及——审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
以后,居住区、城市快速路、沿河道等场所绿化覆盖率有了硬指标,擅自占用或破坏绿地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相当于给城市的每一片绿地撑起了“保护伞”,不留死角。
清除死角
城市绿地覆盖率不低于45%
确保“不留空白”
从《修订草案》内容来看,与现行《条例》相比,一个较大的变化是明确各类绿地的绿化指标。根据规定,将来的城市绿地覆盖率不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专类公园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
以后,城市快速路每侧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25米;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堤防外每侧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30米;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绿地不小于50米。因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规定的,可以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修订草案》还对许多绿化“死角”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明确责任主体、采取适当措施等途径,保障城市绿化“不留空白”。比如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高速公路匝道、城市高架出入口周边和城市桥梁、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土地等。
精心保护对侵占、毁坏绿地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因为各类工程建设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占用已建城市绿地的现象并不鲜见,各种随意侵占、毁坏、损害城市绿地和擅自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修订草案》严格限制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和占用已建城市绿地,避免城市绿地成为“最容易受伤”的对象。举个直观的例子,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绿地控制线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
《修订草案》还对各种侵占、毁坏、损害绿地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比如,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造成绿地面积减损的,必须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补足减损的绿地面积。逾期不改正、不补足,给予严厉的处罚。
以后,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同时可以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罚款。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地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的也要面临罚款。
社会共治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
城市绿化是一项公共产品,涉及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如何让公众参与,形成城市绿化“社会共治”,这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一大关键。
《修订草案》对公众参与城市绿化的途径、形式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机制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全民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总则部分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力,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修订原因和杭州等城市相比,宁波城市绿化水平有差距
早在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通过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1992年1月18日正式施行。此后,市人大常委会又于1996年、2003年、2005年对《条例》共作了三次修正。
《条例》施行25年来,宁波市城市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2年被评为国家级园林城市。截至2016年底,市本级绿化覆盖率达39.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4平方米。各县(市)城区的绿化指标及其趋势与市本级基本相近。然而,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不得不正视一个问题。根据住建部对全国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统计,宁波市城市绿化水平与杭州、深圳等城市和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相比,均还有一定的差距。
《条例》的全面修订,将为新形势下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加强、规范和促进城市绿化工作,建设国家级、高水平的生态园林城市,回应“名城名都”建设背景下人民群众对绿色宜居生活的更高期望,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