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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
GB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3.0.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0.2 混凝土、钢筋的设计指标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砖石砌体的设计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钢材、钢铸件的设计指标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
3.0.3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抗渗,宜以混凝土本身的密实性满足抗渗要求。构筑物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要求应按表3.0.3采用。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试验确定。相应混凝土的骨料应选择良好级配;水灰比不应大于0.50。
表3.0.3 混凝土抗渗等级Si的规定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板厚度之比值iw |
抗渗等级Si |
<10 |
S4 |
10~30 |
S6 |
>30 |
S8 |
注:抗渗等级Si的定义系指龄期为28d的混凝土试件,施加i×0.1MPa水压后满足不渗水指标。 |
3.0.4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当满足抗渗要求时,一般可不作其他抗渗、防腐处理;对接触侵蚀性介质的混凝土,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进行专门试验确定防腐措施。
3.0.5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其含碱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 53的规定。
3.0.6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并应按表3.0.6的要求采用。混凝土的抗冻等级应进行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