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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
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全力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内涵)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应当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关键节点管控等重点工作。
第二章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下设质量安全专职部门,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建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委派项目负责人以及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和质量安全责任等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总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下配备不少于2人;3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配备不少于2人;工程造价1亿元至10亿元配备不少于3人;工程造价10亿元至50亿元配备不少于4人;工程造价50亿以上配备不少于5人。按标段实施的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等工程,除满足前述规定外,人员总数不得少于标段总数。
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等建设单位外,其他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相应人员配备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
2.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 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第七条(质量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