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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pdf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及附录5项内容,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作了规定,适用于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评价对象为城市。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宗旨: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腾)、径流等水文特征的原真性,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路线与方法: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灰绿结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施策。还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要从项目建设与实施的有效性、能否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价。其中,“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缓解”为考察内容,其他为考核内容。
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订,旨在规范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性。
2018年12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入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系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