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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pdf

2022-12-03 16:252590下载
文件类别:给排水规范
文件类型:PDF文档
文件大小:5.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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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pdf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87-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pdf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2013]4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数据采集;5.数据录入;6.数据校核;7.数据维护与使用。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清华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总 则

1.0.1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建立格式统一、信息完整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数据采集、录入、校核、维护与使用。

1.0.3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数据采集与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术 语

2.0.1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urban drainage and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acilities
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防涝功能的各类设施的统称,包括:源头控制设施、雨水口、检查井(窨井)、排水管渠、泵站、闸门、阀门、截流设施、雨水调蓄设施、溢流堰、排放口、地表雨水行泄通道、污水处理厂等。

2.0.2 地表雨水行泄通道 surface runoff channel of storm water
输送、排放排水管渠不能接纳的雨水的地面通道,包括排水干沟、排水干渠、部分市政道路等。

2.0.3 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of drainage facilities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实现对排水防涝设施空间与属性数据的显示、编辑、查询、统计等功能的数据管理系统。

2.0.4 排水设施信息化管控平台 management and control in-formation system of drainage facilities
基于在线监测、数学模型、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实现排水防涝设施的数据维护、运行管理、情景模拟、风险评估、指挥调度、动态决策等功能的排水行业应用系统。

2.0.5 排水防涝设施拓扑关系 topological relation of drainage and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acilities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汇水区、受纳水体等要素之间的邻接、关联和包含关系。

2.0.6 排水防涝设施标识码 identification code of drainage and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acilities
对排水防涝设施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基本规定

3.0.1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对象应包括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受纳水体。

3.0.2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内容应包括排水防涝设施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运行维护管理数据。

3.0.3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应包括数据采集、录入、校核及更新等工作。

3.0.4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客观性原则:应按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要求,建立质量控制和数据校核机制,数据应真实反映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现状;
2 系统性原则:应以源头控制设施、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地表雨水行泄通道、受纳水体等要素为整体系统,建立完整的拓扑关系;
3 动态性原则:应更新与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保持数据的现势性,并应建立排水防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动态监测与管理;
4 共享性原则:在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中应整合和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数据成果应通过多种方式共享使用。

3.0.5 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的采集、录入、校核、使用及更新。

3.0.6 应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更新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3.0.7 在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工作前,应制定数据采集的实施方案。

3.0.8 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数据采集、维护与管理的定额。

3.0.9 应按国家规定的保密制度要求,进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的采集、录入、校核、使用及更新,数据不得丢失和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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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数据采集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应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 收集已有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运行维护管理数据;
2 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缺失或已有数据不准确的地区进行现场探测;
3 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进行监测与检测,采集运行维护管理数据;
4 建立完整的排水防涝设施拓扑关系。

4.1.2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的采集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其中基础数据项不得有缺漏。

4.1.3 同一地区排水防涝设施的数据采集与维护应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4.1.4 应利用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空间定位与地形分析,测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2000,宜采用1:500。

4.1.5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营单位应采用电子化档案方式存储运行维护管理数据,宜通过在线监测系统与业务管理平台进行数据的采集与管理,并宜建立数据自动更新接口。


4.2 数据类型及编码规则

4.2.1 排水防涝设施数据类型应包括整型(I)、长整型(L)、字符型(C)、数值型(D)和时间型(T)。

4.2.2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及相关要素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规定对空间数据进行分层分类存储。

4.2.3 每个排水防涝设施应赋予唯一的标识码,标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码应由10位数字的设施代码与7位数字的流水号组成;
2 设施代码应依次为:行政区划代码6位、大类代码2位和小类代码2位,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的有关规定执行,大类代码与小类代码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规定执行;
3 流水号应从0000001开始顺序编码。

4.2.4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数据表应符合本规范表B.0.2的规定,数据标识码在其数据表中应是唯一的,并应按入库的先后顺序从小到大进行编码。


4.3 已有数据收集

4.3.1 应收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竣工验收档案、排水管网测绘数据和排水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等已有资料

4.3.2 应收集近年来易涝区的相关调查报告及数据。

4.3.3 应收集排水防涝设施的运行数据、排水管渠检测与评估数据、业务管理过程中的运行维护数据。

4.3.4 应收集城市受纳水体的空间数据、断面尺寸、水文监测数据、水工设施信息数据及调度规则等资料。

4.3.5 应收集排水户的技术资料,下垫面及地表径流相关数据,源头控制设施的技术资料。

4.3.6 宜收集地表雨水行泄通道的相关数据。

4.3.7 所收集数据应按本规范表A.0.31的规定进行分类归档,并应与相关设施建立关联关系。


4.4 现场探测

4.4.1 进行现场探测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有关规定制定现场探测方案。

4.4.2 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量和高程测量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C.1节的有关规定。

4.4.4 对未覆土的排水防涝设施宜采用跟踪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对已覆土的排水防涝设施宜采用探查测绘方法进行测量,对泵站等设施宜采用地形测绘方法进行测量。跟踪测量、探查测绘和地形测绘应符合本规范第C.2节的有关规定。

4.4.5 现场探测数据的精度应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关于探测成果质量检验的规定。

4.4.6 对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的有关规定。


4.5 监测和检测

4.5.1 宜对液位与流量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系统应具有长期监测数据采集与短时预警预报功能。

4.5.2 应对关键节点旱季与雨季的液位、流量和水质进行监测,监测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C.3节的有关规定。

4.5.3 水质检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水质指标检测的有关规定。

4.5.4 排水管道功能性缺陷与结构性缺陷检测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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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数据录入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在本规范附录A的基础上进行扩展。

5.1.2 对已有数据、现场探测数据及监测检测数据应进行标准化处理并录入。

5.1.3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录入工作应利用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开展。


5.2 数据库设计

5.2.1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设计应遵循结构可扩充性、拓扑可维护性、数据完整性、空间与属性关联性、空间数据多源性和数据安全性等原则,并应采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5.2.2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应根据数据使用权限提供信息共享接口。


5.3 数据标准化处理

5.3.1 入库数据的标识码应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进行编码。

5.3.2 不同数据来源中同一设施的空间或属性信息不一致时,应进行数据甄别。

5.3.3 当入库数据与设施数据库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不一致时,应按设施数据库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进行坐标转换或校正。

5.3.4 对按本规范第4.3节规定收集的数据与按本规范第4.4节规定获得的现场探测数据,应建立数据项的映射关系,导入数据库中相应的数据表。

5.3.5 对按本规范第4.3节规定收集的包含空间信息的图片资料,应以已有地形图为基准对图片进行地理配准、绘制要素并提取属性信息。

5.3.6 当已有数据不能体现上下游关系时,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的空间分析功能对设施拓扑关系进行分析,并应进行数据的合理化处理。


5.4 数据编辑

5.4.1 数据编辑应包括各种设施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创建、删除和更新,并应满足设施属性数据的批量修改,设施拓扑关系的分析与自动修正,电子表格、图形数据、矢量图层等多种格式数据的导入导出等要求。

5.4.2 数据编辑应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同步更新,并应保持排水防涝设施拓扑关系的完整性。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数据校核

6.0.1 数据批量导入或编辑时,应进行数据校核与修正。

6.0.2 应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校核,可采用异常值检查和拓扑关系检查等方法。数据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检查数据表中的基础数据项填写是否完整,并应补充缺失数据内容;
2 应检查各类设施的空间位置是否准确,数值型数据是否超出上下限范围,并应对异常数据进行修正;
3 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对常见拓扑问题进行检查,通过现场勘查、人工经验判断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与处理,并应对拓扑关系进行抽查验证。

6.0.3 可利用数学模型进行城市排水排涝设施数据库的数据校核。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数据维护与使用

7.0.1 新建、改建或变化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应及时更新入库,并应对易涝区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7.0.2 应基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对设施现状进行统计分析,编制数据质量报告。

7.0.3 应基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建立与完善排水设施信息化管控平台,平台应预留数据上报接口。

7.0.4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库可支持下列工作:
1 排水防涝设施现状评估;
2 排水防涝设施规划方案的制定和优化;
3 排水防涝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4 排水防涝应急管理;
5 智慧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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