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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pdf
CJ3082-1999是国家于1999年制定的标准,已作废,被《CJ343-201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代替,2016年8月1日实施新标准《GB/T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 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沟渠等。
3.3 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