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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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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别:暖通规范
文件类型:PDF文档
文件大小:1.19M
资料系列: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2010

现批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48-2010,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加臭装置的设计与布置、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加臭量和加臭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实现加臭剂的警示作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加臭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用气的加臭。

1.0.3 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加臭装置的选型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应积极采用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1.0.4 城镇燃气加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2 术语

2.0.1 加臭剂 gas 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2.0.2 加臭量 gas odorant injection rate
单位体积燃气中加入加臭剂的数量。

2.0.3 燃气加臭装置 gas odorization unit
向燃气管道内注入加臭剂的专用设备。由加臭剂储罐、加臭控制器、加臭泵(或差压阀)、阀门组、加臭管线、加臭剂注入喷嘴等部分组成。

2.0.4 加臭剂注入喷嘴 injection nozzle
使加臭剂进入燃气管道,并使加臭剂气化或雾化的部件。

2.0.5 加臭剂输送管线 transmission pipeline for gas odorant
加臭装置的加臭剂出口与加臭剂注入喷嘴之间的连接管线。

2.0.6 加臭剂上料器 feed facility
向加臭剂储罐内添加加臭剂的部件。

2.0.7 标定 demarcate
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认定。

2.0.8 吸收器 absorber
用于吸收加臭剂蒸气并消除臭味的部件。

2.0.9 自动运行 automatic operation
加臭装置按燃气流量信号的变化自动调整加臭量,使燃气流量和加臭量保持恒定的比例。

2.0.10 手动运行 manual operation
加臭装置的输出量按操作者的设置量进行定量加臭。

2.0.11 加臭精度 precision of odorization
单位体积燃气内加入的加臭剂量与设定加臭剂量误差的百分比。

2.0.12 浊点 cloud point
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一液体进行冷却,开始有晶体出现而呈雾状或浑浊时的温度。

2.0.13 除臭剂 deodorant
利用微包胶技术,将加臭剂分子通过生物降解的方式破坏并转化为无臭无味的产物,从而实现去除空气中臭味的一种生物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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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3 基本规定


3.1 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


3.1.1 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且气味消失缓慢。

3.1.2 加臭剂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剂浊点应低于—30℃;
2 在燃气管道系统中的温度及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冷凝;
3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质量分数);
4 在有效期内,常温常压条件下储存的加臭剂应不分解、不变质;
5 在管道输送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与燃气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也不应促成反应;
6 加臭剂燃烧后不应产生固体沉淀;
7 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
8 加臭剂应具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

3.1.3 当城镇燃气自身气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觉和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时,应进行补充加臭。

3.1.4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必须通过加臭装置进行,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含有CO的燃气,空气中CO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 加臭量的检测

3.2.1 应定期对城镇燃气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并应作好记录。

3.2.2 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应根据管网和用户情况确定,并宜靠近用户端。

3.2.3 应保证用户端加臭剂最小检测值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

3.2.4 加臭量的检测应采用仪器检测法。榆测仪器可采用气相色谱分析仪和加臭剂检测仪。


3.3 加臭剂的更换

3.3.1 加臭剂更换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应单位应在更换加臭剂前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
2 在更换加臭剂前至少48h,燃气供应单位应以公告等形式将更换时间和区域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应将更换后的加臭剂气味特点告知用户。

3.3.2 更换加臭剂前,应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必要时应进行改造。

3.3.3 更换加臭剂前,所有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加臭装置密封件必须更换,并应能适应新加臭剂的性能要求。

3.3.4 在更换加臭剂阶段,新旧两种加臭剂不得发生反应、不得互相抵消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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