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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pdf
标准号: GB13271-2014
替代标准:GB13271-2001、GB 13271-1991、GWPB 3-1999
中文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标准颁布:环保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标准实施: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部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实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7 在用锅炉
指本标准(GB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8 新建锅炉
指本标准(BG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现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3.10 重点地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