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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36-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9、3.3.10、3.4.1、3.4.8、3.5.5、3.5.6、3.5.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分为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消防设施,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编制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民用机场航站楼的设计和使用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民用机场航站楼工程设计和使用的实践经验,同时认真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开展了必要的技术研讨和火灾模拟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为便于建筑工程设计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
1.0.1 为了预防民用机场航站楼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及其航站楼的建设需要,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境内民用航空(颁证)机场共有193个(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定期航班通航城市188个。航站楼作为机场内主要的建筑物,担负着安排旅客、行李流程,为其改变运输方式提供相应设施和服务的功能。随着航空业的发展,乘客数量大幅度增加,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共交通建筑,航站楼已经从过去的单一功能逐步发展成为功能多、面积大的综合性建筑,并具有内部空间高大、多种交通方式连通、人数多、投资大等特征。
航站楼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近几年,我国民用机场航站楼建设进入了新一轮发展阶段,许多城市相继建成和投入使用了新航站楼,如北京机场三号航站楼、上海浦东机场二号航站楼、上海虹桥机场二号航站楼、天津滨海机场二号航站楼、深圳宝安机场三号航站楼等。大多数新建航站楼的消防设计在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均采取专项论证的方式来保证工程建设,并因此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满足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建设需要,保障建筑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在总结有关经验教训和参考国外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航站楼工程以及直接在既有航站楼中进行的改造或扩建工程,包括航站楼主楼及其指廊、综合管廊、地下通道等,以及内部装修或不同区域的调整等。
1.0.3 本条规定了航站楼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该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航站楼的火灾特点,结合民用机场的等级、机场的消防力量配备、航站楼规模及平面布置等进行。在设计中要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防火技术、设备或材料,既满足航站楼的消防安全要求,又合理节约投资,实现消防安全水平与建设投入的高效统
1.0.4 本规范对航站楼消防安全所需的基本防火性能做了规定,对于本规范未予以明确的防火设计要求,其基本的防火设计要求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重要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
同时,如何在建筑设计中落实相关防火要求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结构、设备、装修等多方面。因此,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
许多大型机场航站楼内设置了用于同时敷设各种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各类管道的综合管廊。本规范规定了综合管廊与航站楼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管廊自身的防火设计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