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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 1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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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别:结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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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 112-2019

JGJ/T 112-2019

备案号J 2769-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30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12-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JJ/T 53-93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基与基础;5.砌体结构;6.混凝土结构;7.钢结构;8.木结构;9.防水;10.装饰装修;11.门窗;12.楼面及地面;13.给水排水;1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5.电气。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进一步明确了不同修缮方法的相应施工要求;2.补充了树根桩、锚杆静压桩加固及房屋纠偏的施工要求;3.补充了砌体修缮补强和防潮层(带)的修缮方法;4.增加了置换混凝土施工技术要求;5.增加了钢结构连接件修缮施工技术要求;6.新增涂膜防水的修缮施工方法;7.新增外墙保温的修缮施工方法;8.新增门窗玻璃的更换施工要求;9.新增空调设备及管道的修换施工要求;10.调整部分规定及指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时请寄送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93号,邮编:200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房屋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大学

北京筑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凯诺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补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杨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安居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为民史广喜王金强古小英饶卫华周云楼晓礼谢惠庆陈鸿根李瑞礼陈中伟潘建国刘超李建中史先进张蕊俞泓霞张吉鑫张超林华代红超沈三新李熊飞杨树林方增君吴保光丁庆龙顾方兆李改平张鹏孙艰陈伟忠任孝树毕利叶吉王峥李卫东郑树军余雪峰徐金晨张增昌黑增武王瑾任剑锋陈斌毛俊华杨生凤黄立付乔传颉温喜元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道盛陈仕中牛荻涛张铭赵力栗新汪继武孙永民江传胜王自福

1 总则

1.0.1 在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中,为做到安全文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恢复改善现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

1.0.3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剔砌 repairing masonry wall surface

采用剔换因碱蚀、风化、冻融等原因损坏表砖的修缮方法。

2.0.2 掏砌 deep repairing masonry wall

采用分段、间隔、间歇掏换大面积损伤砖砌体的修缮方法。

2.0.3 附檩条 purlin attachment

在原有损坏檩条旁附加檩条进行补强的修缮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查勘设计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应准确评估工程对周边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影响程度,编制专项成品保护方案及应急处理预案。

3.0.2 修缮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房屋实际状况与查勘设计资料不符,应经查勘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3.0.3 修缮工程的施工,应对其各工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3.0.4 修缮施工中拆除的废旧材料应及时清运离场,新材料应分散放置,严禁楼面超载。

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修缮施工前,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

1 工程地质资料;

2 查勘设计资料;

3 建筑附近地下和空中管线资料,包括给水、排水、电气、燃气系统等地下管线的情况;

4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成品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5 房屋沉降、倾斜、裂缝测量资料。

4.1.2 修缮施工过程中,应对房屋的沉降、倾斜及裂缝发展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当建筑发生异常变形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安全处理措施。

4.1.3 修缮施工完成后,应及时修复相关损坏部位,不得影响原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2 地基补强

4.2.1 当采用压密注浆法进行地基补强时,其浆液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液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为主材,可根据需要掺入相当于水泥重量20%~50%的粉煤灰或矿粉。

2 浆液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3 浆液应进行过滤,固体颗粒直径不得大于0.1mm;浆液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其扩散半径应能达到查勘设计的要求。

4.2.2 压密注浆法进行地基补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查勘设计的孔径、深度、孔距,按先外围孔后内围孔的顺序一次性钻好孔口管。注浆压力宜为0.30MPa~0.60MPa;当注浆压力达到0.6MPa且浆液15min内不再下沉时,可停止注浆。

2 注浆施工过程中,当发生压力不正常、不冒浆或冒浆量超过20%的情况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 注浆钻孔应按顺序编号。施工期间应对注浆时间、注浆量、注浆深度、注浆压力等数据做好记录。

4.3 基础托换

4.3.1 树根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孔可采用天然泥浆护壁,当遇易塌孔土层时应加套管。

2 钢筋笼宜整根吊放,宜缩短吊放和焊接时间。

3 灌注施工时,应采用间隔施工、间歇施工或添加速凝剂等措施。

4.3.2 锚杆静压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孔宜采用机械和人工配合开凿成形,抗压桩桩孔宜为倒喇叭形,抗拔桩桩孔宜为正喇叭形。桩孔周围锚杆孔宜采用机械成孔,并应与压桩架锚杆孔吻合。

2 桩段应平直,端面应平整。采用焊接接头的混凝土桩段,其两端应设置钢板套。

3 压桩架应竖直,与锚杆固定牢靠,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调整松动的螺帽。压桩时,千斤顶与桩轴线应重合,不得偏压。

4 压桩时宜一次到位,当需中途停顿时,桩尖应停留在软弱土层中,停歇时间不应超过24h。当压桩力达到1.5倍设计单机承载力时,在排除桩尖遭遇障碍物或局部硬土层等因素的前提下,经设计、监理单位验收后,方可封桩。

5 压桩过程中,应绘制压机Pp-Z曲线,并应对隐蔽工程进行记录。

6 当压桩过程中遇见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与查勘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1)压桩力剧变;

2)桩身发生异常倾斜;

3)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损坏;

4)原基础出现损坏。

7 封桩时,应将桩孔内杂物积水清除,新旧混凝土界面应清理干净,封桩材料宜采用微膨胀早强型混凝土。有预加荷载要求的桩,封机混凝土应预留试块,当试块强度等级达到查勘设计要求时,方可卸载。

4.4 基础扩大

4.4.1 当地下水位高于原基础基槽底面时,应先进行排水处理,基槽应无积水;并应进行地面排水。

4.4.2 开挖加宽基槽的深度,不得超过原基础底面,不得扰动槽底土质。当场地狭小或相邻建筑物基础较浅时,应先打入挡土桩或板桩后,方可开挖基槽。

4.4.3 原基础与新基础的连接界面必须凿毛粗糙,清洗干净,涂刷界面剂,新旧基础应结合牢固。

4.4.4 当采用砖墙增加扶壁柱扩大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大基础的垫层宜与原基础的垫层底面齐平,对加宽部分,应铺设厚度和材料均与原基础垫层相同的夯实垫层。

2 砖墙加设混凝土扶壁柱,新旧基础的交界面应凿毛,清理干净,放置钢筋,连接牢固。

3 砖墙加设砖扶壁柱时,应分层用整丁砖与原砖基础剔槽拉结。

4.4.5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大砖条形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底部垫层,应按本标准第4.4.4条第1款进行处理。

2 穿插连接钢筋位置应准确,并应按标记钻孔,钢筋敷入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填塞密实。

3 基础钢筋与连接筋绑扎牢固后,应支设模板,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4.4.6 当采用穿墙挑梁加固条形基础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基础的垫层,应按本标准第4.4.4条第1款进行处理。

2 挑梁穿墙洞口的位置和尺寸应按查勘设计要求,在基础墙上定位弹线标记,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剔凿。

3 挑梁和条形基础绑扎钢筋、支设模板,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基础墙洞口应采用混凝土填塞密实。

4 基槽回填土和恢复地坪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

4.5 房屋纠偏

4.5.1 房屋纠偏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系统。沉降监测点间距宜为4m~6m,纵向每边不应少于4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2点;建筑角点部位应设置倾斜观测点。对上部结构整体性较差的建筑,应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及监测频率。

4.5.2 纠偏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当发现房屋有异常情况时,应暂停施工,立即采取可靠的技术处理措施。

4.5.3 迫降纠偏时,迫降的沉降速率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刚度确定。沉降速率宜控制在3mm/d~5mm/d,房屋顶端水平位移回倾速率应根据房屋高度及回倾速率确定,纠偏开始及接近迫降量时应选择低值。当迫降接近终止时,应预留一定的沉降量。

4.5.4 当采用掏土纠偏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掏土应分次向进深进行,第一次掏挖进深宜为1.0m,后续进深应根据实测沉降速率确定。

2 掏土孔应分单双两组编号,宜分段、间隔、对称、同步进行掏土。各次掏土的位置、时间、进尺深度和掏土量应根据沉降观测资料确定,各点的沉降量宜相对均匀,各点的沉降差异应在当天的掏土中进行调整。

3 当纠偏量达到查勘设计要求时,应在掏土孔内低压灌注水泥浆回填密实。注浆应分多次进行,待上一次浆液初凝后再进行后续注浆。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砌体结构修缮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修缮的块材,应采用原砌体同品种块材,且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砌体中的块材。利用的原块材应送检合格,符合查勘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2 砌体结构修缮的砌筑砂浆,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当修缮部位处于潮湿环境时,应采用水泥砂浆。修缮采用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中砌筑砂浆设计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5。

5.1.2 修缮施工前,应核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应检查关联结构构件,必要时应进行临时支撑;对与修缮砌体相关联的管道、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对有保留价值的饰面,应妥善保管。

5.1.3 砌体的拆砌、掏砌、剔砌、防潮层(带)修缮及新旧砌体接槎,均应随时检查砂浆饱满度、表面平整度、垂直度和灰缝宽度,并应及时校正。

5.1.4 剔砌、掏砌、防潮层(带)修缮的新砌体最上一皮砖与原砌体相接的水平灰缝,应临时用楔撑开。应填塞1:3水泥砂浆,并应密实,灰缝厚度宜控制在8mm~2mm。

5.1.5 拆砌的墙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留置脚手眼。剔砌、掏砌的砌体上不得剔掏或留置脚手眼。

5.1.6 清水墙勾缝前,应清除粘结的灰浆和污物,修补旧墙缝,应剔除灰缝中风化的灰浆,浇水湿润,用灰浆填实后,再勾补缝,新旧墙勾缝相接,应平顺,颜色基本一致,无灰浆毛刺。

5.1.7 毛石墙灰缝,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勾补。勾缝形式应与原有墙面基本一致,并应保持原有砌石组合的自然缝。

5.1.8 砌体修缮工程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的规定。

5.2 砖石墙拆砌

5.2.1 拆除砖石墙体,应由上向下逐层进行,随拆随清,分类堆放整齐,严禁整面墙体推、拉拆除。

5.2.2 砖墙拆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砌部分墙体,应留直槎,接缝设在墙面上;拆砌整面墙体应留大直槎,接缝应设在拐向相邻墙体不小于500mm处;拆砌前后檐墙时,应在相连的内墙上留设中直槎;拆砌内墙时,应在与外墙相连处的内墙上,留设中直槎。在原墙上留置的砖槎,应顺直牢固,砖不得松动。

2 拆砌整面墙体,应抄平设置皮数杆,根据砖的规格和原墙留槎,确定水平灰缝的厚度。

3 接槎砌筑前,应把原墙留槎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将松动的砖剔砌整齐。

4 墙按槎,应砂浆饱满、平顺、垂直、大直槎,应进退层数一致;设立砖时,上下应垂直顺线,阴阳角应成90°八字相接,灰缝应均匀。墙两端的大直槎,应对称一致。

5.2.3 毛石墙拆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砌部分墙体,按缝可设在墙面上,宜沿裂缝留置斜槎或剔留直槎。拆砌整面墙,接缝设在拐向相邻墙上,宜沿裂缝留斜槎。当转角处为砖砌体时,宜一并拆砌。

2 接槎砌筑前,应铲除灰浆泥垢及已风化开裂质地松散的毛石,清理干净,浇水冲净;新砌的毛石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的规定。

3 新旧毛石墙接槎砌筑时,应留大直槎,其毛石伸入砖墙槎内不应小于120mm,接槎砂浆应饱满、平顺、垂直。

5.3 砖墙剔砌

5.3.1 砖墙剔砌可用于不小于一砖半厚的实心砖墙,剔换厚度不得超过半砖厚。

5.3.2 剔砌局部清水墙用砖的尺寸、色泽,宜与原墙用砖一致。剔砌用砂浆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

5.3.3 剔砌前,应在墙面上画出剔砌范围、作业顺序和施工缝的位置。当剔砌整面墙时,应设置皮数杆。

5.3.4 应按分段范围剔拆碱蚀、风化砖,应随剔拆随留槎,随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剔砌时应在墙面上挂立线、拉水平线,按原墙组砌形式砌筑,每隔4皮~5皮砖用整丁砖与旧墙剔槽拉结,其间距不应大于500mm;新剔砌的砖墙与旧墙连接的竖缝,应采用砂浆填实,剔砌墙体砂浆应饱满,新旧结合应牢固,层数一致,墙面平整,灰缝交圈。

5.3.5 分段剔拆时,宜留直槎,接缝应平顺,灰缝砂浆饱满严实。

5.3.6 剔砌墙体至最上一皮砖时,应坐浆推灰就位,内侧竖缝挤实。剔砌墙与旧墙相接水平灰缝,应按本标准第5.1.4条规定填塞密实。

5.4 砖墙掏砌

5.4.1 砖墙掏砌,应编制修缮施工方案,在保证原有房屋结构和修缮施工安全的条件下,可选用有支撑或无支撑掏砌修缮施工。

5.4.2 掏砌施工前,应在墙面上画出分段位置、编号及掏砌的顺序。掏砌时,应采用分段、间隔、间歇作业方法。无支撑掏砌段的作业宽度,应按查勘设计要求施工。

5.4.3 掏砌前,应抄平设置皮数杆,先掏砌墙的大角,挂立线,分段拉水平线,控制灰缝厚度,墙面平整度、垂直度。掏拆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第1款规定留设接缝和槎子。

5.4.4 砌筑时,应按皮数杆砌筑,各砌筑段宜留直槎,每日掏拆高度,应在当天砌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

5.4.5 掏砌一个楼层时,宜分几次掏砌到顶,间歇作业的水平施工缝应支撑牢固。

5.4.6 分段掏砌的墙体按槎,应清理干净、浇水湿润,接槎砂浆应饱满、平顺,灰缝应一致。

5.4.7 掏砌墙至最上一皮砖的上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砖墙,应按本标准第5.1.4条规定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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