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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冷库设计规范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
冷库设计规范标准GB50072-2021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28日以第118号公告批准发布,原《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同时作废。
本标准是在《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规范主编单位是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制冷学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天津商业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主要起草人是徐维、于伟、徐庆磊、史纪纯、邓建平、陈锦远、杨一凡、王宗存、刘斌、谈向东、宋立倬。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本着“力求真实、适用安全、技术先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合理”的指导原则,在充分总结了原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的意见,最终完成了修订工作。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冷库设计标准》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参考。
1冷库设计规范总则
1.0.1为规范冷库设计,食品冷库不论规模大小,均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其他非食品类冷库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相关规定。本条所指的食品,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物,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0.2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1)按基建性质划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食品冷库。至于改建维修的冷库,因受原有条件限制,在某些方面不一定能符合本标准要求,但标准中的一些原则,在改建或维修工程时仍可适用,如有特殊情况,应因地制宜。
(2)由于目前常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类制冷剂都不是环保制冷剂,而是正在逐步淘汰或作为过渡性替代物质,因此在选用这类制冷剂时,需随时关注国家的环保政策。
1.0.3本标准在修订中强调了“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以适应我国冷库建设的发展需要。
1.0.4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标准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做了规定。
2冷库设计规范术语
2.0.2本标准的装配式冷库是沿用行业习惯名词,与目前国家政策层面推广的装配式建筑存在差异。
目前推广的装配式建筑,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背景下的产物,是建筑整体建造方式的转变,而不仅仅是主体结构的装配化问题,因此着眼点是建筑部品部件的工业化生产、安装和管理方式;而本标准的装配式冷库则是单指冷库的库房建筑,且库房的保温隔热材料及建筑围护结构是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现场组装,与主体结构选型及其他部品是否装配无关。
装配式冷库建筑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采用金属板等轻质板材外墙做建筑围护结构,同时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材料。二是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既作为建筑围护结构又同时作为保温隔热材料。
除冷库建筑外,其他建筑物内部、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拼装而成的类似冷库(柜)功能的冷藏设备不是建筑物,不属于本标准所述的装配式冷库。
2.0.4本标准所提及的“高架冷库”应为高架冷库的库房建筑,一般宜为单层。单层装配式冷库的库房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防火间距宜按照高层冷库执行。
2.0.5冷库建筑物“主体”是指冷库库房建筑内有温度控制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包括冷藏间(含冰库)及其库房内服务于贮存功能的预冷、冷却或冻结等房间。
3基本规定
3.0.1本条所述室内净面积为不扣除室内柱、门斗和制冷设备所占面积的净面积。
3.0.3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是指每个冷藏间内贮存货物的货物体积与公称容积的比值。当因货物的包装、运输、堆码方式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条件不确定,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无法进行准确计算时,可参照表1进行取值。表1是原规范针对不同规模的公称容积确定的对应容积利用系数。
3.0.8经济性原则是指围护结构和制冷系统的初投资与其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的总和最经济。
3.0.9“使用氨制冷系统的房间”指房间内部安装了氨制冷设备和管道,如氨制冷机房。“厂区外民用建筑”指厂区外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最小间距”指内部安装了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房间内部发生氨泄漏时,氨制冷剂向室外扩散所通过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的最近水平距离,或室外安装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外边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外门、外窗、风口、孔洞等的最近水平距离;本条综合安全、环保和节约土地资源等多项要求规定了最小间距,如果在实际工程进行安全、环保等评估时发现还存在风险,可通过加大间距、设置挡墙、减少充注量等措施消除风险。
4建筑
4.1库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4.1.1冷库是贮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其库址的选择除了要满足一般物流建筑工程选址的条件外,还要考虑避开对食品有污染的环境;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库址要有一定安全要求,一般不建于市区中心地带,选址时要满足本标准第3.0.9条的相关规定。冷库项目建设还需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及安全评价,同时也要考虑货物运输等生产过程对冷库周边产生的噪声影响。
4.1.2冷库的总平面布置除了本条规定外,也要满足建筑防火间距及本标准第3.0.9条、第6章“制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般来说,生产加工企业的冷库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储藏服务,货品直接出库发往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流形态变化万千,市场行为多种多样,有些生产加工企业同时也提供交易或配送服务,总平面设计需综合各类因素,合理划分功能分区。
4.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满足冷库建设的发展需要及防火要求,本条对冷藏间内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两座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库房的贴邻布置做了相应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库房不允许贴邻布置。
库房总长度是指贴邻布置后该组合体的长边长度。为区别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贴邻仓库防火分区面积控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库房贴邻布置后该组合体内所有冷藏间总占地面积的限值(或本标准第4.2.4条中装配式冷库库房总占地面积的限值)。本条规定库房总长度与两座库房冷藏间总占地面积限值是为了控制储存物品的火灾负荷,并保证消防救援的及时有效。
本条规定库房贴邻处双侧墙体均为防火墙,以及对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做出规定,可有效杜绝任意一侧库房发生火灾时火势向对侧库房的蔓延。因物流功能要求,确需在贴邻的两座库房之间开设连通口时,连通口双侧洞口均需设置与所在防火墙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卷帘或其他等效防火措施。
4.1.7为便于火灾扑救、避免整体垮塌和脱落的危险,对高度超过24m的装配式冷库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冷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明确加大至不小于15m。
4.1.8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了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而冷库的高层库房为满足进出货流等需要,站台或罩棚进深一般远大于4m,在穿堂面设置满足要求的消防救援面受到制约;冷库建筑除穿堂面外,其他外墙面均为冷藏间外墙,设置外门窗冷桥及气密构造不仅难以处理而且不利于冷库节能,需要时也常难以开启。针对冷库建筑特点,本条对高层冷库建筑的消防登高场地连续布置不做要求,但规定数量不应少于2块。
冷库的库房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外墙设置必要的消防救援口可以确保消防救援人员能够进入火场实施内攻作业。
库房建筑相对人员较少且集中于穿堂或站台部分,为保证消防救援人员能够顺利通过穿堂实现救援,在穿堂靠外墙处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人员可根据情况上到裙房的屋面,利用各层设置的消防救援口救援。在穿堂各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的连通口,可以保证消防救援人员顺利到达库房各处。
救援口设置数量仅为下限指标,每个靠外墙布置且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冷藏间均可考虑增设救援口。
4.1.10制冷机房为冷库最大的用电负荷中心,故作此规定。
4.1.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氨制冷机房、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库房贴邻布置可以节省管线和节约能源,因此这些用房相互贴邻是冷库的常规布置形式。本条对库房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或变配电所贴邻布置时,贴邻的墙体与屋顶的耐火性能做了明确规定,以便有效阻止火势的蔓延,减少火灾风险。
4建筑
4.1库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4.1.1冷库是贮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其库址的选择除了要满足一般物流建筑工程选址的条件外,还要考虑避开对食品有污染的环境;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库址要有一定安全要求,一般不建于市区中心地带,选址时要满足本标准第3.0.9条的相关规定。冷库项目建设还需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及安全评价,同时也要考虑货物运输等生产过程对冷库周边产生的噪声影响。
4.1.2冷库的总平面布置除了本条规定外,也要满足建筑防火间距及本标准第3.0.9条、第6章“制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般来说,生产加工企业的冷库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储藏服务,货品直接出库发往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流形态变化万千,市场行为多种多样,有些生产加工企业同时也提供交易或配送服务,总平面设计需综合各类因素,合理划分功能分区。
4.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满足冷库建设的发展需要及防火要求,本条对冷藏间内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两座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库房的贴邻布置做了相应规定,三级耐火等级的库房不允许贴邻布置。
库房总长度是指贴邻布置后该组合体的长边长度。为区别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贴邻仓库防火分区面积控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库房贴邻布置后该组合体内所有冷藏间总占地面积的限值(或本标准第4.2.4条中装配式冷库库房总占地面积的限值)。本条规定库房总长度与两座库房冷藏间总占地面积限值是为了控制储存物品的火灾负荷,并保证消防救援的及时有效。
本条规定库房贴邻处双侧墙体均为防火墙,以及对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做出规定,可有效杜绝任意一侧库房发生火灾时火势向对侧库房的蔓延。因物流功能要求,确需在贴邻的两座库房之间开设连通口时,连通口双侧洞口均需设置与所在防火墙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卷帘或其他等效防火措施。
4.1.7为便于火灾扑救、避免整体垮塌和脱落的危险,对高度超过24m的装配式冷库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冷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均明确加大至不小于15m。
4.1.8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了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而冷库的高层库房为满足进出货流等需要,站台或罩棚进深一般远大于4m,在穿堂面设置满足要求的消防救援面受到制约;冷库建筑除穿堂面外,其他外墙面均为冷藏间外墙,设置外门窗冷桥及气密构造不仅难以处理而且不利于冷库节能,需要时也常难以开启。针对冷库建筑特点,本条对高层冷库建筑的消防登高场地连续布置不做要求,但规定数量不应少于2块。
冷库的库房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外墙设置必要的消防救援口可以确保消防救援人员能够进入火场实施内攻作业。
库房建筑相对人员较少且集中于穿堂或站台部分,为保证消防救援人员能够顺利通过穿堂实现救援,在穿堂靠外墙处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人员可根据情况上到裙房的屋面,利用各层设置的消防救援口救援。在穿堂各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过的连通口,可以保证消防救援人员顺利到达库房各处。
救援口设置数量仅为下限指标,每个靠外墙布置且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冷藏间均可考虑增设救援口。
4.1.10制冷机房为冷库最大的用电负荷中心,故作此规定。
4.1.1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氨制冷机房、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库房贴邻布置可以节省管线和节约能源,因此这些用房相互贴邻是冷库的常规布置形式。本条对库房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或变配电所贴邻布置时,贴邻的墙体与屋顶的耐火性能做了明确规定,以便有效阻止火势的蔓延,减少火灾风险。
4.2库房的布置
4.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表4.2.2明确了总占地面积限值是指每座冷库库房内冷藏间部分的总占地面积之和,明确了防火分区内建筑面积限值是指每一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总建筑面积,同时明确了冷库库房耐火极限、层数和库房内冷藏间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与库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限制冷藏间面积可有效控制货物储藏量,同时也能有效控制保温材料的用量,有利于消防扑救与减少火灾发生后的经济损失。
本条中“冷藏间”包括冰库及库房内服务于贮存功能的预冷处理用冷却和冻结房间。
本标准第4.2.6条和第4.2.7条已限定了一座库房内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规模,考虑冷库特殊的平面布置特点,允许穿堂或封闭站台与冷藏间划入同一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在本条做了限定,防火分区面积未具体限制。
由于目前开发建设的多样化、节约土地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等,某些物流企业想利用地下建设冷藏间,但是考虑到地下冷藏间有大量的保温材料不易扑救,因此限定仅应设在与地面出入口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一层,同时冷藏间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地上冷库建筑的有关限值。
4.2.3本条明确规定冷藏间与穿堂或封闭站台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隔墙,一旦发生火灾,该防火隔墙能够有效控制火灾蔓延;即使冷库门不是防火门,火灾蔓延也仅可能出现在门洞范围,且冷库门的隔热材料以不燃性材料完全包覆,可降低火势蔓延速度。装配式冷库设置此防火隔墙有困难时,本标准第4.2.4条做了相关规定。
因目前冷库门受技术水平限制尚不能做成防火门,故本条对防火隔墙上冷库门的材料的燃烧性能做了相关规定,并对洞口超过本条规定尺寸的冷库门提出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4.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考虑到装配式冷库设置防火隔墙易产生结露等不利因素,库房冷藏间与穿堂或封闭站台之间允许不设置防火隔墙,但需要符合本条对装配式冷库不设置防火隔墙时的库房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规定。本条所述库房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为包含冷藏间、穿堂和封闭站台的面积,而不只是冷藏间的建筑面积。
地下室设置仍要符合本标准表4.2.2中注1的规定。
4.2.5本条“库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指库房内的所有冷藏间及穿堂均设置。鉴于冷库防火分区面积已在普通仓库基础上有所扩大,一般单层、多层及高层冷库即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也要按照本标准表4.2.2或表4.2.4的规定执行,即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再扩大,以有效控制火灾负荷。
4.2.6穿堂或封闭站台应以满足基本运输功能为主,为了避免一般储藏性的冷库将仅用作运输的穿堂或封闭站台无限制加大、增加冷藏间面积,从而不利于防火控制,特做出一定限制。
目前食品质量备受重视,冷库物流活动频繁,考虑穿堂或封闭站台有货物短暂停留,原则上用于物流运输的穿堂或封闭站台建筑面积按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来控制。
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可不含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井道的建筑面积。根据物流需要,库房双面分别独立设置的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4.2.7因物流配送方式的不同,有些库房封闭站台和穿堂合并设置,在增加相应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其面积适当加大。为防止系统失效导致火灾的蔓延,防火分区内封闭站台和穿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域需要采用防火隔墙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分分隔。
本条旨在引导冷库库房的仓储属性与其他属性的明确划分。若穿堂或封闭站台面积超出限值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穿堂或封闭站台与冷藏间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并分别依据冷库和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规定执行。
4.2.8本条明确每个防火分区均应遵守其人员安全疏散的有关规定,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含符合本标准第4.2.16条的楼梯间出口。
因冷库库房内的操作人员较少,且本标准对穿堂及封闭站台的面积已做限制,若每个分区均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楼梯出口会占用相应的面积,且对平时穿堂或站台的连续性影响较大,故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另一个安全出口。
库房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应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等效的措施可为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分隔水幕、加密设置自动喷水喷头等。为保证开口部位分隔的有效性,本条对开口尺寸加以限制。
当冷库库房设置双面独立穿堂时,为保证人员迅速疏散,本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内的独立穿堂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0穿堂主要用于连接各冷藏间等房间,有内穿堂和外穿堂。外穿堂应与站台结合布置,也可与封闭站台结合或合并设置。
4.2.11本条所指的公路站台,包括机场、码头内中转冷库的库房站台。航运、海运宜结合运输方式,设置与冷藏车(箱)的货物出入库相适应的站台形式,便于物流衔接。
4.2.14冷库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设置在穿堂及站台内,除对其设置井道的耐火极限提出要求外,对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也提出了相应要求;电梯层门无法满足要求时,对电梯层门和垂直升降机等运输设备井道每层开口部位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4.2.15采用其他设备可按照设备实际运输能力计算。
4.2.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冷库库房内操作人员多集中于穿堂,楼梯间设在穿堂附近是为了方便人员使用与疏散。本条所述“楼梯间”指的是封闭楼梯间。楼梯间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出入口采用乙级防火门是为了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可靠性。
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冷库库房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不大于15m的通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18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冷藏间应至少设置2个冷库门是为了保障人员疏散更加便捷。考虑到冷藏间内温度低、人员很少以及节能等需求,故规定冷藏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应至少设1个冷库门。
4.2.19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节约能源、减少冷藏间出入口的冷热交换。本条仅规定冻结物冷藏间应设置减少冷热交换的措施,冷却物冷藏间也宜设置;对于库容较大、运输频繁的冷藏间,设置回笼间节能效果明显,但因回笼间会占据一定的空间,所以对于库容较小、冷藏门开启次数较少的冷藏间不要求一定设置。
4.2.20、4.2.21这两条对库房安全使用、避免火灾事故隐患做了相应规定。票据室、烘衣室及卫生间等需就近服务的辅助房间可布置在穿堂内,但隔墙也应满足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4.3库房的保温隔热
4.3.1本条规定了库房的保温隔热材料的一般物理性能。
4.3.2根据国内、国际保温材料现状,目前用于冷库围护的轻质复合夹芯板非承重墙体不可能完全采用不燃烧材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也无法满足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墙体构件要求。基于冷库建筑的特点、综合经济因素及冷库安全设计和管理的要求,本条对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本标准中的轻质复合夹芯板均包括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内保温隔热系统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既可以是装配预制板材,也可以由现场发泡形成。
4.3.4由于不同材质、同一材料不同的密度及其使用环境和使用时间期限不同,都会造成保温隔热性能的变化,因此材料导热系数应按照实际产品的具体测定值,结合具体情况调整修正系数。
4.3.6严寒地区冷间设计温度高于0℃时,不仅要考虑夏季室外温度对冷间温度的影响,还要考虑冬季冷间温度的保持。
4.3.10考虑到通风架空层受环境温度影响较大,本条只对铺设在通风架空层上的冷间地面(或结构楼面)最小总热阻做了限定。
4.3.15本条规定建筑外表面装饰面层的颜色,主要是利用它的反射来散热,利于夏季阳光照射下的库内温度保持。
4.4库房的防潮隔汽
4.4.2式(4.4.2)中系数1.6为经验取值,只适用于冷库建筑围护结构的内保温隔热,且保温隔热层内侧无密实材料或有低蒸汽渗透阻等透汽性能良好的防护层。其他形式的冷库以及严寒地区的冷却物冷库要按照具体情况计算。
4.4.3采用现喷或灌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时,其发泡反应为放热过程,会使热熔性隔汽层与基层脱离,所以本条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应选用热熔性材料。
4.4.4根据实践经验,为保证冷间保温隔热层持久地发挥作用,本条对隔汽层和防潮层的构造做了具体规定。
4.4.5由于冷库围护结构的隔汽层尤为重要,在板缝装配紧密的条件下,从安全角度考虑应对拼缝单独处理,以适应温度变化对板缝的影响。
4.6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
4.6.2为方便操作或管理,制冷机房设置专用的控制室,参照10kV及10kV以下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的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并非一定需要设置观察窗或连通门,若设置则一定要满足相应防火要求。限定防火门向氨制冷机房开启,能减少因氨泄漏对控制室带来的危害。
4.6.3氨制冷机房有1个长边外墙不贴邻其他建筑,便于开设门窗洞口,利于机房的自然通风,以保证氨制冷机房环境应有的基本卫生条件。
5结构
5.1—般规定
5.1.1冷库是贮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冻融循环和温度应力对结构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条对冷库中冷间的结构形式提出建议。
结构选型应结合冷库的使用功能及满足建筑抗震要求综合考虑。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及板柱-抗震墙结构等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冷库中的冷间主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单层冷库的冷间主要采用钢结构及砌体结构,且砌体结构一般用于小型冷库的冷间。
5.1.2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一般冷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按普通房屋和构筑物标准)为50年,安全等级(按一般房屋标准)为二级。
5.1.4冷间建筑结构在降温以后,由于材料热胀冷缩,引起垂直及水平方向收缩变形,在构件之间相互约束作用下产生温度应力。如果设计不当就会使结构产生较大的裂缝。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可以减少温度变化引起的内力及变形,并防止产生大于相关标准要求的裂缝。
据了解,目前国内对0℃以下环境中混凝土线膨胀系数及弹性模量仍无法提出供计算用的精确数值,钢筋混凝土收缩徐变对温度应力的松弛程度也缺乏定量的研究资料。因此,本次修订仍按过去经验做法提出冷间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冷库是贮藏食品的特殊物流建筑,在冷库试运转投产降温过程中会因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冷间试运转逐步降温使建筑及结构构件逐步收缩,减少因激烈降温而产生温度裂缝。逐步降温也有利于建筑及结构构件中的水分逐步得到蒸发。
5.1.5按照与现行国家标准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冷库特殊的仓储建筑性质,本条规定了各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
5.1.6~5.1.9冷间结构温度应力是客观存在的,经多年调查观测,其最常发生裂缝的部位在冷间外墙四角及檐口、顶层与底层混凝土墙、柱的上下两端。按照改善支承条件,减少内外结构相互影响的原则,采取将屋面板适当分块,阁楼屋面采用装配式结构及底层采用混凝土预制梁板架空层,合理布置混凝土抗震墙等措施,可使温度应力显著减少,特别是阁楼层柱顶采用铰接时,可以消除柱端弯矩。屋面采用装配式结构应注意做好屋面防水处理。
5.1.10库房墙砌体因在低温环境下极易产生收缩开裂,其裂缝对冷库的保温隔热将产生破坏,影响冷库正常使用,所以要求其墙砌体应有可靠的防裂措施,如采用先砌筑墙体,再浇筑混凝土梁柱。
5.1.11按照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一致的原则,本条仅规定环境类别,其他如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灰比等不再单列,可直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不包括冷库这种人工低温环境,只能套用接近的自然环境。
钢筋混凝土构件除了要保证结构安全使用外,尚要考虑耐久性要求。在预期使用年限内,不致因受冻融、碳化、风化和化学侵蚀等影响,产生钢筋锈蚀而降低结构的安全度。
5.1.12考虑冷间温度收缩影响,并减少收缩裂缝,本次修订保留“冷间钢筋混凝土板每个方向全截面最小温度配筋率不应小于0.3%”的规定,即在板的上、下表面双向配置防裂构造钢筋,各表面各方向配筋率均不小于0.15%,间距不大于200mm,防裂构造钢筋可利用原有钢筋贯通布置,也可另行设置钢筋,并与原有钢筋按受拉钢筋的要求搭接或在周边构件中锚固。
5.1.13多次冷库维修情况表明,0℃以下冷间常因使用及管理不当引起冷间地坪冻胀,造成冷间上部结构严重损坏。为减少冷间墙、柱基础下地基发生冻胀,除设计中设置架空地坪、加热地坪等防冻胀措施外,墙、柱基础埋置深度不宜过浅,本次修订保留墙、柱基础埋深自室外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5m的规定,一般冷间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面约1.1m,因此墙、柱基础埋深自冷库室内地坪起不小于2.6m。
5.1.14冷间底层地面长时间堆货,对软土地基易产生较大的不均匀变形,影响冷间正常使用,故本条提出应采取处理措施。
5.1.15根据过去的冷库震害调查资料,多层冷库采用无梁楼盖结构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基于目前的工程经验,已不建议采用无抗震墙的无梁楼盖结构体系,地震区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针对冷库结构形式特点,本条提出冷库板柱-剪力墙结构的主要抗震构造要求。
5.2荷载
5.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次修订对库房楼面、地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仍采用原规范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冷库储存品种随市场需要而变化,各种货物的密度不同,为适应这一变化,要求冷库应有较大的活荷载。原规范表5.2.1注2规定,第2项~第5项适用于堆货高度不超过5m的库房,并已包括1000kg叉车运行荷载在内,储存冰蛋、桶装油脂及冻分割肉等密度大的货物时,其楼面和地面活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含义是指货物密度超过400kg/m3时,楼面和地面活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过去大部分冷库是储存大块未分割加工的食品原料,其活荷载标准值为20kN/m2,堆货高度不超过5m是合理的,如同时存放猪、牛、羊肉时密度为400kg/m3,存放羊腔时密度为250kg/m3,只存放牛、羊肉时密度为330kg/m3等。目前国内的食品加工厂已很少加工成大块未分割的冻猪白条肉、冻牛四分体肉、冻羊腔等进入冷库并投放市场,而是将分割后的小包装进入冷库并投放市场。根据分割的品种及包装形式,冷冻货物的密度为300kg/m3~800kg/m3。尤其对于物流性的冷库,这类冷库属于经营性批发冷库,冷藏间(库房)按面积直接出租给各商户,由商户自己管理货物,各商户的货物品种较杂,货物密度不确定性大,堆货形式以堆码为主,商户为了追求库房最大利用率,在其所租的空间范围内尽量将货物堆满。所以本次修订取消了“堆货高度不超过5m”的要求,增加了“针对其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设计中应注明其相应的货物堆放高度及货物的密度要求”的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当冷藏间堆货高度不大于2.5m时,其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货物码垛高度及货物的密度计算确定”的规定,原因是对于层高较小的冷库,如果仍然要求其活荷载标准值为20kN/m2显然是不合理的。
5.2.4多层冷库的穿堂主要考虑临时堆货与叉车运行同时作用,其楼板一般为简支板,可能叉车重量由一块板承担,因此考虑活荷载为15kN/m2。但计算梁、柱、墙及基础时,不可能每层都满载,冷库进出货时,同时工作的层数一般只有两层,因此设计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穿堂时,允许考虑对每层穿堂的活荷载标准值进行折减,即梁、柱、墙活荷载标准值允许乘以0.70的折减系数,基础活荷载标准值允许乘以0.50的折减系数。
库房内仅对某一层楼板而言,其局部或全部都可能满载,故梁、柱、墙及基础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能折减。就冷库一般满载的情况而言,减去通道部分,库内地面只有70%~80%的面积上堆货。一般情况下,一座10000m2的猪肉冷库,满载时只能存10000t冻肉,其楼板计算活荷载标准值虽为20kN/m2,而实际平均活荷载每平方米约为9.8kN。因此,设计4层及4层以上的库房时,允许考虑对每层库房的活荷载标准值进行折减,即梁允许乘以1.00的折减系数(即不折减),柱、墙及基础活荷载标准值允许乘以0.80的折减系数。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当楼面梁、墙、柱及基础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采用以上折减系数;对于支撑梁的柱,其从属面积为所支撑梁的从属面积的总和;对于多层冷库,柱的从属面积为其上部所有柱从属面积的总和。
设计3层及3层以下的冷库时,其库房的梁、柱、墙及基础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一般均不进行折减。
5.3材料
5.3.1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强度高,快硬、早强,抗冻性和耐磨性较好,适用于冻结间、冷却间的混凝土配制;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水泥)早期强度低,后期强度增进率大,抗冻性差,均不适用于冻融循环的工程;矿渣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的特性与火山灰水泥的特性相近,一般不采用,考虑到与原规范的过渡,本次修订未提及矿渣水泥。
如果不同品种水泥混合使用,因收缩时间不同,将会产生裂缝,故规定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用,也不允许同一构件中使用两种以上品种的水泥。
5.3.3冷间门口或冻结间等个别部位发生冻融循环要多些,冻坏的可能性大些,但要求大部分结构都满足个别部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除了可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个别部位冻坏外,还可以用局部维修手段补救,以保证整个结构的安全使用。
近年来,各种混凝土外加剂发展较快,在不增加太多成本的前提下,掺入适量外加剂可以大大提高混凝土的抗冻融性能。
5.3.4根据钢筋产品标准的修改及“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提倡应用高强、高性能钢筋,且在过去的冷库建设中从未发生过钢筋混凝土构件冷脆断裂的情况,故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一致。
5.3.8根据国家规定将黏土砖改为烧结普通砖,即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5101的各种烧结实心砖。考虑冷库0℃及以下冻融循环对结构的影响,冷间内选用的砖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的冻融实验要求。
5.4防护及涂装
5.4.2冷库建筑以食品储藏为目的,采用环保、无毒的防护材料极为重要。
5.4.3本条规定了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钢材除锈等级标准。
1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由于存在一些深入钢板内部的点蚀,这些点蚀还会进一步锈蚀,影响钢结构强度,因此不应用作结构钢。
2喷砂和抛丸是钢结构表面处理的常用方法,所采用的磨料特性对表面处理的效果影响很大,有些磨料难以达到防腐蚀产品要求的粗糙度和清洁度;有些磨料会嵌在钢材内部,这些情况都不符合防腐蚀产品的特性。若表面处理材料的含水量、含盐量较高,会导致钢材
表面处理后又快速返锈。河沙、海沙除了含水量、含盐量通常超标之外,还含有游离硅,喷砂过程产生的大量粉尘中也会含有游离硅,人体吸入一定量的游离硅之后会导致严重的肺部疾病,因此磨料产品还应符合环保要求。
5.4.4防腐蚀涂料施工方法有喷涂、辊涂、刷涂等,通常刷涂对空隙宽度的要求最小。防护层质量检查和维护检查采用的反光镜一般配有伸缩杆,能够刷涂到的部位都能检查到。对于维修情况,本条型钢间的空隙宽度是指安装之后的宽度。
不同金属材料之间存在电位差,直接接触时会发生电偶腐蚀,电位低的金属会被腐蚀。如铁与铜直接接触时,由于铁的电位低于铜,铁会发生电偶腐蚀。弹簧垫圈由于存在缝隙,水气和电解质易积留,易产生缝隙腐蚀。
本条第6款仅适用于可能接触水或腐蚀性介质的柱脚,对完全无水且干燥的房间不适用。
5.4.5钢结构防腐蚀维护计划通常由工程业主和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在工程建造时制订。投入使用后按照该维护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维护,这些工作通常由工程业主邀请防腐蚀施工单位、防腐蚀材料供应商等专业人员进行。一种通行的做法是当检查中发现锈蚀比例高于1%时,有必要进行大修。
5.4.7无防火保护的钢结构的耐火时间通常仅为15min~20min,达不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防火设计技术文件编制的要求,其中,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具体包括: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或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防火保护层的厚度、防火保护的构造、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年限等。
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防火保护方法有更改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文件。当工程实际使用的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按“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原则调整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并由设计单位确认。
6制冷
6.1一般规定
6.1.1冷库制冷系统指配置在冷库工程内,用于移除冷间内热流量的制冷系统;其他非冷库制冷系统指用于食品速冻、冻干等生产加工过程,制冰等生产设施,冰场等公用设施的制冷系统。
6.1.3制冷系统的总排气量指一套制冷系统内部所有制冷压缩机理论排气量的总和,不区分蒸发温度,也不区分高、低压级,对于目前常用的制冷系统,总排气量5000m3/h时电机总容量一般在1000kW左右,总排气量500m3/h时电机总容量一般在100kW左右。制冷系统的设计规模与冷库的设计规模不一定完全对应,主要原因是冷库功能和制冷系统类型具有多样性,如不同冷库即使公称容积相同,有的需要大量冻结,有的不需要冻结,则制冷系统的总排气量会相差很大。按照本标准第1.0.3条的规定,不同规模的制冷系统会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因此本条根据目前行业的整体状况做了规定。
6.2负荷计算
6.2.1~6.2.3这三条规定了负荷计算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负荷计算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这三条所述各项,如果实际工程中还有其他能够形成负荷的热流量,也应计入。对于实际工程可采用一种负荷计算方法,也可分别采用两种负荷计算方法,但是不应在同一个计算过程中混合使用。
6.2.4本条中“邻室为冷间时”特指邻室与本冷间之间存在隔热层,运行温度可以不同;如果没有隔热层,则邻室的室温与本冷间相同。
6.2.5食品热流量和食品包装材料热流量在降温过程中的最大热流量指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进入冷却间、冻结间和不经过冷却而直接进入冷却物冷藏间时,其在不同降温阶段的热流量是变化的,取其中的最大值。
本条中生产性冷库是指配置在食品产地、加工企业或渔业加工基地内的冷库,物流冷库是指建在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内用作食品配送前集中储存的冷库,商用冷库是指配置在超市、餐饮等商业设施内用作食品零售或消费前暂存的冷库。
6.2.7冷间内电动机运转热流量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如果实际工程中还有冷间正常运行必须使用的其他电动机,其运转时产生的热流量全部或部分进入冷间内,也应计入。
6.2.10本条中“维持制冷系统在某一蒸发温度正常运转时需要制冷压缩机移出的其他热流量”包括但不限于低压级排热量(双级压缩制冷系统的高压级制冷系统机械负荷)、低温级冷凝排热量(复叠式制冷系统的高温级制冷系统机械负荷)、制冷压缩机喷液式油冷却器的排热量等。
6.2.11当冷却物冷藏间的最低使用温度高于当地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冷却物冷藏间内的热量将通过围护结构向外传导,通风换气等室内外的空气交换也将导致冷却物冷藏间内热量的散失,如果散失的热量超过冷间内货物热流量等得到的热量,可能会使其温度降低到食品允许的最低温度之下,因此需要通过计算确定其在冬季需要制冷还是加热,以及制冷或加热的负荷。
6.3制冷系统与设备选择
6.3.1经济性原则指制冷系统或设备的初投资与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的总和最经济。在一般情况下初投资与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的关系是矛盾的,降低初投资往往导致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增加;反之亦然,如减少冷间温度和制冷系统蒸发温度的温差往往导致冷却设备换热面积增加,从而增加投资,但是同时也使蒸发温度提高,使压缩机的制冷系数也随之提高,从而减少运行能耗。温度接近的蒸发温度指相差不超过3℃~5℃。运行特性包括负荷波动情况、冷间温度和蒸发温度的温差要求、制冷量的总量及占比、运行时间的同步性等方面。
6.3.3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安全。第3款规定的目的是降低环保政策风险。我国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目前常用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类制冷剂中的氢氯氟烃(HCFCs)类已经进入总量削减阶段,详见原环保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氢氟烃(HFCs)类由于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值)高属于过渡性质,而大、中型制冷系统的使用寿命往往在20年以上,为降低环保政策风险,尽量减少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的灌注量和泄漏可能性是目前最经济、可行的技术措施;基于上述形势,新建工程不应采用HCFCs类制冷剂,不宜大量采用GWP值高的HFCs类制冷剂,现在使用HCFCs类制冷剂的工程在改建、扩建时应符合相关政策。
6.3.4二氧化碳作为载冷剂使用时通过潜热传递热量,能耗优于通过显热传递热量的盐水载冷系统。盐水载冷剂包括但不限于乙二醇、丙烯乙二醇、氯化钠、氯化钙的水溶液,应无毒、不燃、无刺激性气味、无腐蚀或轻微腐蚀。
6.3.5对于包含多个冷间的冷库,所有冷间共用一套制冷系统时可称为“最标准的”集中式制冷系统,所有冷间各自用不同的制冷系统时可称为“最标准的”分散式制冷系统,在上述二者之间还存在部分冷间共用一套制冷系统,部分冷间各自用不同的制冷系统等状况,实际工程设计时需要根据经营、技术、经济、法规等要求分析后选用,对于大、中型的生产性冷库和物流冷库,集中式制冷系统往往具备投资少、可靠性高、调配灵活、节能等优势。
6.3.6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本标准第6.3.3条第3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卤代烃及其混合物的灌注量和泄漏可能性。
6.3.7本条第1款内的频繁除霜指除霜间隔时间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不超过2天~3天,如果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延长到几周,甚至几个月。本条第4款指冷却设备的材质、构造等,如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6.3.8冷间冷却设备的实际换热量在一个除霜或清洗周期内是变化的,如果冷却设备负荷和实际换热量都能够逐时计算,在每个时段实际换热量都不应小于冷却设备负荷,不能逐时计算时则要求实际换热量的最小值不应小于冷却设备负荷的稳态计算值。
6.3.11翅片构造应方便扫霜操作指扫霜工具能够方便地清扫翅片和管道的每个换热面,没有死角。尽量减少冷排管内的制冷剂灌注量对于减轻氨制冷剂泄漏的危害、降低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的环保政策风险是目前最经济、可行的技术措施。
6.3.12本条适用于多数冷间采用空气冷却器的大、中型冷库,如果仅个别冷间采用空气冷却器,技术和经济分析认为电融霜是最优选择时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6.3.13冷间内的空气分配系统包括有风道(导风装置)的空气分配系统和无风道(导风装置)的空气分配系统;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参见本标准第3.0.7条的相关规定,如当冷藏间要求温度波动范围为±1℃时,冷藏间降温时货区各处温差不应超过2℃。
6.3.14总制冷量指同一蒸发温度所有制冷压缩机制冷量的总和。制冷系统最小负荷指制冷系统在正常运行时实际存在的最小负荷,不一定是最小冷却设备的换热量。由于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维修条件能够满足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不要求配置备用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但是对于维修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的个别地区或不允许故障停机的制冷系统,可酌情配置备用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
6.3.15制冷系统内需要按本条规定选型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设备。
6.3.16对于不同类型的冷凝器,冷却介质温度最低的内涵也不同。对于采用空气冷却的冷凝器,最低环境温度可按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取值;对于采用冷却水冷却的冷凝器,最低环境温度可按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对应的冷却水温度取值,最低为3℃~5℃。
6.3.17在没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冷凝温度不超过上限”指冷凝温度不超过高压报警(保护)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
6.3.22本条所述设备不包括压缩机。
6.3.23本条是为减少制冷系统内制冷剂的损失而制定的。氨虽然便宜,但是有毒性,不宜直接排放;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不仅价格较高,而且污染环境,也不宜直接排放。对于二氧化碳制冷系统,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制冷系统内的不凝性气体可直接排放。
6.4制冷设备布置
6.4.1冷却间、冻结间容积利用系数与冷藏间容积利用系数的内涵一致,在满足食品冷却、冻结工艺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冷却设备的布置提高其容积利用系数,从而降低造价和运行能耗。
6.4.2门、窗直接开向库房内的冷间、穿堂、封闭站台的制冷设备间属于库房内的制冷设备间。
6.4.3商用冷库往往用地成本较高,并且多采用小型设备,因此对其通道和间距不再规定最小值,在实际工程设计时可酌情参考本条的相关规定。
6.4.4阀站由集管和共用集管的多个(多组)阀门、管道等元件组成。手动阀站指在制冷系统正常运行期间需要操作人员手动操作的阀站,不包括只在维修时才需要维修人员手动操作的阀站。
6.4.7氨制冷系统润滑油处理设备包括处理从制冷系统内排放出的润滑油的所有设备、材料和容器。润滑油如果需要处理,应在制冷机房以外进行。
6.4.8氨是B2类制冷剂,有毒、可燃,不仅泄漏时会损害其他设备,而且也要防止其他设备故障时危害氨制冷系统的安全,因此本条给出明确限制;对于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这些无毒且不燃的A1类制冷剂,本标准没有明确限制,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时也应考虑是否会相互影响。
6.5制冷管道
6.5.1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制冷系统内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管道(对于R134a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气体管道)不是压力管道,对于大、中型制冷系统,由于其制冷剂灌注量较多,泄漏后的危害较大,因此上述管道在实际工程设计时虽然不必履行相关的压力管道监管程序,但是还应遵守相关的压力管道技术规定。
6.5.2、6.5.3这两条规定中的压力值均为表压。
6.5.4热气融霜管道的运行工况往往变化较大,在正常降温时可能处于低压和低温工况,在融霜开始时可能处于高压和低温工况,在融霜稳定时可能处于高压和非低温工况,因此在实际工程设计时应考虑所有可能出现的工况,找出其中材质、许用应力最不利条件时对应的温度,再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修正后作为设计温度。
6.5.5二氧化碳复叠式制冷系统低温级低压侧、高压侧的内涵与本标准第6.5.2条完全一致。
6.5.6在国家没有其他新的管道标准颁布并经本标准编制组在冷库设计范围内认可前,在实际工程设计时与本条规定不同的其他管道不包括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6.5.7经济适用原则指管道的初投资与全寿命周期的维护费用的总和最经济,而且市场供给充分,施工工艺成熟、可靠、便捷。
6.5.8本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都是为进一步减少卤代烃及其混合物泄漏的可能性。由于制冷剂的属性不同,氨和二氧化碳制冷系统在实际工程设计时无须直接按此执行。
6.5.9氨制冷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有可能引发次生灾害,因此本条第1款要求其管道的计算荷载应包括地震荷载。对于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系统,虽然遭受地震破坏后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很小,但因其不仅价格较高,而且会污染环境,因此对于灌注量较多的大、中型制冷系统,也需要考虑抗震技术措施。
6.5.12管道管径在符合允许压力降和安全流速的前提下,增大管径往往导致增加投资,同时也使管道阻力降低,从而减少运行能耗,反之亦然。经济原则指管道的初投资与全寿命周期的运行费用的总和最经济,适用原则指安装合理、符合回油等其他技术要求。
6.5.13为防止制冷剂泄漏,本条对常规管道连接方式的规定相对严格,但是并不排斥特殊情况下采用安全、可靠、经济、便捷的特殊连接方式,如可用于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系统管道的洛克环连接。
6.5.14本条第2款中“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房间和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的内涵见本标准第4.2.20条及其条文说明。第4款中生活区域指厂区内宿舍、餐厅等生活设施所在的区域;办公区域指厂区内与库房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设施所在的区域,如以经营管理为主的独立或综合办公楼所在的区域;批发交易区域指厂区内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封闭式交易厅或开敞式交易场所在的区域。第5款中封闭的阁楼、顶棚、夹层、吊顶、管井指所述空间不能够自然通风,或虽然能够自然通风,但是不能满足日常检查和维修要求的部位。
6.5.15本条第4款中当制冷系统的任何一台设备发生故障时,其内部的制冷剂能够通过应急处置操作抽到系统其他设备内或外置的容器内,不应直接排向大气。紧急切断装置指既能够在现场又能够通过遥控把所在管道内部通道快速断开的装置。
6.6制冷管道和设备的保冷、保温和防腐
6.6.3本条中板式换热器指在使用期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把换热片拆开检修、维护的换热器,对于全焊或使用期内不需要拆开检修、维护的非全焊板式换热器则不必考虑本条规定。
6.6.7本条第1款中当计算的经济厚度大于或等于防结露厚度时,保冷厚度按经济厚度取值,否则按防结露厚度取值。
6.7制冷系统安全与监控
6.7.1制冷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组)出厂时如果已经配置本条所述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则制冷系统不需要重复配置。
6.7.2如果本条所述各项设备作为组合装置已经配齐所有保护装置,则系统设计时不需要重复配置。
6.7.3如果制冷剂循环泵作为组合装置已经配齐所有保护装置,则系统设计时不需要重复配置;断液报警和自动停泵装置在制冷剂循环泵不允许空转时配置;排液管上的止回阀在不允许停泵后制冷剂倒流时配置;流量和压力保护装置在制冷剂循环泵需要最大、最小流量保护时配置。
6.7.4制冷系统内需要配置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
6.7.5按本条规定选择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时,在某些情况下按“量程不应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和设计压力的1.15倍”计算出的压力值反而大于按“不宜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计算出的压力值,这时应按前者确定。
6.7.6制冷系统内需要配置专用超高液位报警装置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本条中“专用”指仅负责报警,不再承担其他功能,如液位控制。
6.7.7制冷系统内需要配置液位指示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自动关闭装置的作用是当液位指示器的玻璃管(板)破裂时能够自动关闭与设备的连接,阻止设备内的制冷剂泄漏。
6.7.8制冷系统内需要测量过冷、过热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热气融霜阀站集管、中间冷却器(经济器)冷却盘管的进出口。
6.7.11本条中“布置在室外的制冷设备”的室外指制冷设备所在的室外区域与非操作人员活动的室外区域在同一空间,非操作人员可以无障碍地接近制冷设备。
6.7.12二氧化碳、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都是窒息性物质,泄压排放时温度也比较低,部分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遇高温还会分解出有毒物质,因此本条中“室外安全处”指泄压管出口影响的范围内不会发生窒息人员、冻伤人员、损坏设备等财产、分解出有毒物质等危害的地方。
6.7.13本条中“安全阀定期校验的要求”指安全阀定期校验时能够从安全管道上无损拆装,并且不影响制冷系统的安全运行。本条中“无害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吸纳、酸中和等技术措施,目的是消除安全阀泄压时排出的氨气对周边人员、环境的危害。
6.7.14本条中的元件包括但不限于阀门、过滤器、压力表、压力传感器、液位计、液位控制器。
6.7.15热气融霜系统自动控制指空气冷却器配置的参与热气融霜操作的阀门不需要手动开关、调节,并且空气冷却器和阀门的运行程序、相互联锁和保护关系是自动进行的。
6.7.16快速关闭阀指需要人工持续施加外力阀门才能处于开启状态,人工施加的外力消失时阀门立即关闭。
6.7.17本条中“液体容积超过0.2m3的设备和(或)管段”指在氨制冷系统正常使用状态下,设备和(或)管段内的制冷剂是液态或气液两相状态,并且设备和(或)管段的容积超过0.2m3;“人工紧急处置”指具备必需的安全处置装备、不间断地值班、可靠的安全管理程序等措施;“自动装置紧急处置”指具备自动泄漏探测、事故段紧急隔离、事故段内剩余氨制冷剂紧急排入氨吸纳水池(水箱)或紧急回收的措施。
6.7.18本条规定是为了氨能够顺畅、充分地溶于水中,防止未溶解的氨从水面逸出。
6.8制冷系统自动检测与控制
6.8.1制冷系统的各项运行参数能够直接反映系统的安全、可靠和能耗等状态,为提高制冷系统的安全、可靠、环保和节能技术水平,本条要求“应”配置自动检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虽然能够进一步提高制冷系统的安全、可靠和节能技术水平,但是由于国内各地、各企业的经济水平差别较大,目前自动控制装备也确实需要一定的初投资和技术支持,因此本条要求“宜”配置自动控制系统和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
6.8.2本条中自动检测系统“根据制冷系统的实际配置”指在实际的制冷系统内有相应的设备时再自动检测相应的参数,否则不需要检测,如对于单级压缩制冷系统不需要检测中间压力。本条第4款中“机电设备”和“电磁阀”包括制冷系统内的和与制冷系统运行直接相关的其他机电设备、电磁阀,如水冷冷凝器的循环水泵、冷却塔、水电磁阀。自动检测系统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
6.8.3本条中自动控制系统“根据制冷系统的实际配置”指在实际的制冷系统内有相应的设备时再配置相应的自动控制功能,否则不需要配置,如对于直接膨胀供液制冷系统不需要配置制冷剂循环泵流量自动调节装置。本条第8款中“所有机电设备和电磁阀”包括制冷系统内的和与制冷系统运行直接相关的其他机电设备、电磁阀,如水冷冷凝器的循环水泵、冷却塔、水电磁阀。自动控制系统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各项。
6.8.4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具备监视、显示、操作、控制、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基本功能,本条所述各项是这些基本功能在制冷系统的具体体现,是最低要求,完全符合本条和本标准第6.8.2条、第6.8.3条规定的制冷系统方可称为“全自动制冷系统”。
7电气
7.1供配电
7.1.1冷库供配电系统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艺要求、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系统条件合理设计。
本条是按事故停电造成损失来确定负荷特性的。目前国内各地电网供电普遍比较稳定,如需临时停电会提前通知,用户通过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短时停电一般不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评价停电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用户的接受能力,因此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本次修订对冷库负荷分级予以适当放宽,未按冷库规模的大小统一规定负荷等级。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储备冷库的负荷等级是针对制冷系统用电设备确定的,其他冷库的负荷等级是针对制冷系统保温运行用电设备确定的。物流作业的用电设备,库房照明用电,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等用电负荷等级的分类应根据不同冷库的具体需求,与用户协商确定。本条中对冷库不同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冷库负荷等级,要根据其自身的特点确定供电方案。
7.1.2冷库中主要用电负荷是制冷系统及辅助系统用电设备,多年运行实践表明,采用全库总电力负荷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需要系数下限值取0.55是合适的。
7.1.3冷库的用电负荷大多集中布置在制冷机房,因此变配电所应靠近制冷机房设置。当不集中设置制冷机房时,要根据用电负荷在总图上的分布情况,变配电所宜布置在负荷中心附近。对于大规模冷库群,由于占地面积大、用电设备多且布置分散,此时仅靠近制冷机房布置变配电所已不完善,可考虑设置分变配电所。
7.1.4对制冷系统用电设备进行电能分项计量,可以使管理者清楚了解各用电设备的耗电情况,进行准确的分类统计,制订科学的用电管理策略,提高能效,从而节约电能。
7.2制冷机房
7.2.1为保证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的运行安全性,要求机房内不应布置配电与控制箱(柜)装置(含事故排风机配电与控制装置)。当发生氨泄漏时,为便于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时、安全地停止制冷系统运行、紧急处理漏氨事故,一般情况下制冷机组控制柜等电气控制装置应集中布置在控制室内。而采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制冷机房可不单设控制室,制冷设备控制箱(柜)等可布置在机房内。
7.2.2安装电流表有助于观察电机和制冷系统的运行情况。制冷机组在运行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如机械故障等),应紧急停车进行处理,以免事故扩大,因此要求在机组控制台上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7.2.3为保证制冷压缩机组的供电可靠性,对集中布置的制冷压缩机组宜由为本制冷机房供电的变配电低压配电母线采用放射式配电。
7.2.4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是保证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用电设备,因此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从为本机房供电的变电所低压母线或本机房所在单体建筑的总配电室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为保证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系统可靠运行,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系统也应由为事故排风机供电的专用回路供电,且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还应设置备用电源(如电池)。
7.2.5本条是为保证当制冷剂泄漏时,事故排风机能够及时、可靠开启而做出的规定。安装在制冷机房室外的事故排风机手动启动按钮或者开关,要满足其所处环境条件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
7.2.6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均无色无味且比空气重,当有制冷剂泄漏时,会大量积聚在电缆沟内,对进行维修作业的电气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此类制冷机房内电气线路一般不采用电缆沟敷设,当确有需要时,可在电缆沟内充沙。
7.2.7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属于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场所。而针对发生制冷剂泄漏需要紧急排出散发在机房内氨气的事故,采取了基于假定某制冷管道断裂的事故排风措施,排风量按183m3/(m2·h)进行事故排风计算,可以保证机房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氨气稀释到4%以下;同时为避免因通风设备故障带来的风险,又采取了氨制冷机房氨气探测报警系统在其爆炸下限浓度25%气体浓度值时,紧急切断机房的供电电源(机房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除外)的措施。因此,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氨制冷机房可以定为通风良好场所,并可以降低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食品冷冻、冷藏制冷行业的运行经验,尚未有氨制冷机房运行过程中氨泄漏时因电气火花引发爆炸事故的报告。故氨制冷机房内正常工作的电力装置未要求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电气设计。
7.2.8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内,当发生氨泄漏采取紧急切断机房供电电源的预防措施后,为避免由于此时仍处于工作状态中的应急照明可能产生的火花、电弧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故规定应急照明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设计。
7.2.9本条规定了为确保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不形成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降低因机房事故排风机发生故障带来通风稀释不可靠,造成机房通风不良风险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安装在制冷机房外的手动切断电源按钮或开关,要满足其所处环境条件的防护和防爆等级要求。
7.3库房
7.3.1冷间属于低温、潮湿场所,电气设备易受潮损坏,且低温环境下检修困难,因此一般情况下配电及控制设备不宜布置在冷间内。当布置在控温穿堂、控温站台等潮湿处时,要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7.3.2冷间内使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中的相关规定,要有较高显色性,要能快速点亮。为贯彻执行节能减排的方针,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时应与建设方协商,合理确定灯型,优先选用环保、节能型灯具。
7.3.3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冷库对照度的要求是不同的,工程设计时具体照度取值可根据建设方的需要确定。
7.3.4本条是根据冷库特点制定的。避开吊顶式空气冷却器也包括避开吊顶式空气冷却器的风道。
7.3.5本条是为提高冷间照明的可靠性制定的。
7.3.6本条是为了提高冷间用电的安全性而制定的。
7.3.7本条是根据冷库特点制定的。
7.3.8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避免产生电气火灾隐患,电气线路穿越保温材料(层)敷设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穿越冷间保温材料(层)时如处理不当,将会出现冰霜,造成冷量损失,导致保温层局部失效。
7.3.9当人员被误关在冷藏间内时,为保障人身安全而做出本条规定。
7.3.10本条是为防止因加热电缆安装使用不当导致发生间接电击而制定的。
7.3.11本条是为保证机械冷藏车的制冷系统在公路站台装卸货物时能可靠运行而制定的。
7.3.12盐水制冰间空气中含有盐雾,有较强的腐蚀性,为了延长电气产品的使用寿命而做出本条规定。
7.3.13冷间内使用的空气冷却器电动机工作条件相同,同时启停运行。考虑到冷库的特点,降温运行时,现场无人值守,冷间为低温潮湿场所,电器设备易受潮损坏,维修困难,因此制定本条规定。要求空气冷却器电动机设置观测仪表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提高其运行的安全性。
7.3.14为保证事故排风机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可从制冷设备间或阀站间所在库房的总配电室采用专用供电回路配电。为保证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设备可靠运行,制冷剂泄漏探测报警设备也应由为事故排风机供电的专用回路供电,且制冷剂泄漏指示报警设备还应设置备用电源(如电池)。
7.3.15冷间内设置室内空气温度的测量、显示和记录系统(装置)是冷库运行的基本要求。冷间内测温传感(变送)器布置的数量与位置要以能真实反映出房间内温度场分布的情况为原则。冷间温度的测量精度要满足食品储藏和冷链物流的要求。
7.3.16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的规定,冷库中的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次修订对存在火灾扑救困难风险的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且高度大于24m的单层高架冷库的库房和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库房提出了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目的是通过早期发现和通报火情的技术手段,减少火灾风险。
7.3.17冷间为相对封闭场所,低温、潮湿、空间大,宜采用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为避免和减少冷桥现象的发生,探测器应布置在冷间内。由于在低温、潮湿环境下,烟气在扩散时会较快速地冷却并沉降,为实现火灾初期快速准确探测报警的目的,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外,建议在冷间内部的垂直方向上,适当的安装高度处增设采样管网层。
7.4制冷剂泄漏探测J报警系统
7.4.1氨气为有毒的可燃气体,为预防人身伤害及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冷库运行安全,凡采用氨(含氨和二氧化碳复合)为制冷剂的氨制冷机房内均应设置氨气泄漏探测报警系统。室外警报器可以安装在警卫室或值班室等有人值守的场所。
对于氨气浓度探(检)测器检测点的确定,由于影响因素非常多,如释放源的特性、气体的理化性质,制冷设备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不宜统一规定氨气浓度探(检)测器检测点的具体设置。为有效发挥氨气浓度探(检)测器的作用,应结合机房建筑、工艺设备特点和食品冷库行业长期运行经验,以及选择气体易于积聚和便于采样检测布置的一般原则确定。
1氨毒性报警设定值确定为1.5×10-4,是参照国际氨制冷学会(IIAR)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国食品冷库整体发展水平与运行特点制定的。氨气毒性报警设定值如果设定太低,如2.5×10-5~5×10-5,可能会出现频繁报警警示。其实氨气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发生少量的泄漏(如5×10-6)人就会有感觉,因此对于机房的操作人员,泄漏的氨气本身已充当了一级警示报警,提示及时进行现场巡视。如果设定值过高,按不超过10%的直接致害浓度值设定,则会增加机房工人受伤害的风险。故当氨气浓度达到1.5×10-4进行报警和开启机房事故风机作为毒性报警值设定值(相当于二级报警)。氨气浓度探(检)测器(设定值为1.5×10-4)宜布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容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可能释放位置或释放点0.5m~2m,探(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建议不大于3m。
氨气浓度探(检)测器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探测器,并应按照产品使用要求进行校验。电化学型探测器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为1年~3年,半导体型为3年~4年(仅供参考,以产品说明为准)。
2为避免因机房事故排风机故障而无法正常排出事故状态下散发在机房内的氨气,降低氨制冷机房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本款规定了如发生漏氨事故,氨气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25%时,紧急切断制冷机房供电电源的措施。
氨气浓度探(检)测器(设定值为其爆炸下限的25%,约为4×10-2)宜安装在机房事故排风机的吸入口附近或机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氨气浓度探(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建议不大于7m。
氨气燃烧探测器可选用抗毒性催化型探测器,并应按照产品使用要求进行校验。催化型探测器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为2年(仅供参考,以产品说明为准)。
7.4.2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是有害气体,无色无味且比空气重,如出现大量的制冷剂泄漏,会存在使机房工人产生窒息的潜在性危险。本条是为保护制冷机房操作工人的安全而做出的规定。不同制冷剂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要根据我国卫生部门的相关卫生要求确定。
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探测器宜设置在制冷机房被保护空间的下部,其安装高度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7.4.3为能早期及时发现泄漏故障,减少安全隐患,提高运行安全,本条规定设在库房内的制冷设备间和制冷阀站间应设制冷剂泄漏探测指示报警设备。
8给水排水
8.1一般规定
8.1.1给水排水管道穿越冷间保温层时会造成冷量损失并产生结露滴水现象,设计中应采取必要的隔断处理措施。
8.1.2在冷库穿堂内敷设的给水排水管道极易产生结露和滴水,故提出了相应的防结露、防冻措施。
8.1.3本条是根据冷库用水卫生、安全要求提出的。
8.2给水
8.2.2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8.2.3本条未对生产设备的冷却水、冲霜水水质做硬性规定,可根据各冷却设备对水质的要求确定。如对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速冻装置和存放食品冷间的冲霜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对其他用水设备的补充水,有条件时可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8.2.4本条对冷库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标准提出了要求,冷库生活用水及洗浴用水量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中工业企业建筑的相关用水定额制定的。
8.2.5本条对冲霜水水温只做了下限的规定,根据对相关冷库冲霜给水、回水管道的测定资料,当水温不低于10℃时,冷库管道长度在40m内流动的水不会产生冰冻现象。考虑到目前国内情况及今后发展趋势,有条件时可适当提高水温,以缩短冲霜时间和减少冲霜水量,但水温不宜过高,如超过25℃时容易产生水雾。
8.2.6从节能、节水角度考虑应提倡循环供水,但南方地区靠近江河的冷库,若水源充足,水质满足要求,可直接使用。
8.2.7本条提出了冷却塔的选用原则,应根据具体工程实际进行选用,特别是在节能、节水及噪声控制方面应满足相关要求。
8.2.8本条规定按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在冷库工程设计中是恰当的。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中规定,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气象条件宜按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5%~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计算。
在冷库工程设计中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每年最热3个月(一般为6、7、8三个月)频率为10%时的空气干球温度及相应的相对湿度作为计算依据,可以满足工艺对水温的要求。
8.2.9冷却塔的水量损失包括蒸发损失、风吹损失、渗漏损失、排污损失。蒸发损失: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中冷却塔蒸发损失水量公式计算,当气温为30℃,冷却塔进出水温差为2℃时,蒸发损失率为0.3%。风吹损失: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中规定,机械通风冷却塔(有除水器)的风吹损失率为0.2%~0.3%,有的资料规定为0.2%~0.5%,而冷库设计中常用的中、小型机械通风冷却塔一般均未装除水器,尚无风吹损失水量资料。考虑到无除水器水量损失会增加,其风吹损失率按大于1%计。渗漏损失:具有防水层护面的冷却塔的集水池中的渗漏一般可忽略不计。排污损失:损失水量占循环水量的0.5%~1.0%或更大。根据冷库设计多年的实际用水情况和各项损失累计,本条规定补充水量为冷却塔循环水量的2%~3%。
8.2.10目前多数冷库冷却设备采用了蒸发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以水和空气作为冷却介质,利用部分冷却水的蒸发带走气体制冷剂冷凝过程放出的热量。当水蒸发时,原来存在的杂质还在水中,水中溶解的固体浓度也会不断提高,如果这些杂质和污物不能有效控制,会引起结垢、腐蚀和污泥积聚,从而降低传热效率,不节能,并会影响设备的寿命和正常的运行,因此,需采取除垢、防腐及水质稳定处理措施。但由于地域不同,水质各异,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本条未做硬性规定,至于选择哪种处理方法应考虑便于操作管理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目前蒸发式冷凝器除垢一般推荐采用物理法进行处理,主要是避免采用化学方法时发生对设备腐蚀的情况。
8.2.11蒸发式冷凝器循环冷却水运行水质标准是指导循环冷却水运行的一个重要指标。水质标准数据是根据有关蒸发式冷凝器设备要求及相关工程实例结果提出的,不同产品的蒸发式冷凝器有不同要求,本条提出的水质标准应为基本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按其产品要求进行控制。
8.2.12蒸发式冷凝器主要是通过冷却水潜热来完成换热的,所以具有节水、节能等优点。根据相关工程蒸发式冷凝器实验资料和调研实际运行项目的补水情况,每293kW排热量约需7.57kg/min的蒸发水量,这不包括蒸发式冷凝器的风吹、渗漏等损失,但这部分水量较少,可在计算出的蒸发水量中适当增加一部分(一般可按蒸发水量的10%计)。
蒸发式冷凝器开启的时间关系到冷库项目的总用水量。对周转性、生产性冷库,进出货比较频繁,机器开启相对长一些,一般为16h;对储备性冷库,机器开启一般在晚上,时间在10h左右。计算时应根据冷库性质和工艺要求的机器运行时间来具体确定。蒸发式冷凝器的补充水量损失主要包括蒸发损失、渗漏损失,未考虑排污水量。当蒸发式冷凝器水处理采用排污法时,蒸发式冷凝器补充水量为循环水量的5%~10%。
8.2.13在冷却塔进水干管上设旁路水管,能通过全部循环水量,使循环水不经过冷却塔布水系统及填料直接进入冷却塔水盘或集水池,冬季冷却效果能满足要求。这项措施已在我国及美国、英国等作为成熟经验普遍实施。
循环水泵至冷却塔的循环水管道一般为明敷,在管道上要安装泄空水管,当冬季冷却塔停止运转时,可将管道内水放空,以免结冰。
8.2.14本条是对水冷式制冷压缩机冷却水设施提出的基本要求。
8.2.15本条是对冷库冲霜给水系统提出的基本要求。目前空气冷却器除霜形式很多,有水冲霜、热气融霜、电融霜等,本标准规定采用水冲霜的称为“冲霜水”,其他形式除霜的称为“融霜水”。
8.2.16根据冷库低温的特点,制冷系统循环水系统、冲霜水系统宜选用耐冻的焊接钢管或镀锌钢管。
8.2.17本条是为了对冷库用水进行科学计量考核而制定的。
8.2.18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的。绿化、车辆清洗、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等用水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8.3排水
8.3.1冷库的冷却间、制冷压缩机房以及电梯井、地磅坑等处都易积水,设置地漏、有组织的排水是防止这些地方积水的有效方法。冷库穿堂部分是否设置地漏排水要根据穿堂使用实际要求确定。
8.3.2目前有些冷库的地下室作为车库或人防工程使用,冷库地面架空层内由于湿度大,不通风也极易积水,因此这些部分都应有排水措施。
8.3.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主要是从食品安全卫生方面考虑的。间接排水是指冷却设备及容器与排水管道不直接连接,以防止排水管道中有毒气体进入设备或容器。
8.3.4、 8.3.5这两条主要是考虑目前冷库实际,当设置不同楼层、不同温度冷间时,冲(融)霜排水管不能直接连接,防止互相串通、跑冷、跑味。特别是温度相差较大的冷间还可能引起管道冻裂。
8.3.6、8.3.7这两条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冷间内冲(融)霜排水管道冻冰及使其排水畅通。
8.3.8根据冷库低温的特点,冷库冲霜水系统排水管宜采用耐冻的焊接钢管或排水铸铁管等金属排水管。
8.3.10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置水封(井)主要是防止跑冷和防止室外排水管道中有毒气体通过管道进入冷间内,污染冷间内环境卫生。
8.4消防给水与安全防护
8.4.1本条对冷库室外消防给水设置原则给出了应遵循的相关标准,并根据冷库特点规定在制冷机房门外设室外消火栓,一方面是为了救火,另一方面是当机房制冷剂泄漏时,可作为水幕保护机房人员疏散及抢救人员进入室内关闭阀门等。
8.4.2本条对冷库室内消防设计中一般防火做法及灭火器配置的原则给出了应遵循的相关标准。
8.4.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在穿堂楼梯间设置消火栓及灭火器,这样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阻止火势蔓延,保护人员撤离。由于冷库常年处于低温高湿环境,冷库内发生火灾的概率较小,并且初期火灾蔓延可控,因此在冷库的冷藏间内可不布置消火栓,但在冷库穿堂及楼梯间内设置的消火栓要满足其所在场所两股水柱的要求。
8.4.4本条规定是当氨压缩机房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之一,对贮氨器部分起到有效的冷却保护和防护作用。
氨压缩机房局部水喷淋系统可与厂区消防给水系统连接,水量分别计算,喷水时间按0.5h计算。
8.4.5本条主要是针对当氨制冷机房发生氨泄漏及设备阀门检修等情况时,为了保护操作及救护人员的人身安全而设置的。
8.4.6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该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高架冷库、非高架冷库的划分及相关指标提出的冷库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冷库建筑由于体量大,人员疏散较困难,一旦着火,很难扑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经实践证明是最为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当冷库的库房设计温度高于0℃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可行的。
9供暖、通风、空调和地面防冻
9.1一般规定
9.1.1、9.1.2这两条规定了选择热源与冷源的基本要求。
9.2供暖与空调
9.2.1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当氨蒸气在空气中的含量达到一定的比例时,就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气体,这种混合气体遇到明火时会发生爆炸。一些氟利昂制冷剂气体接触明火时会分解成有毒气体——光气,对人体有危害。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设备、电热管辐射供暖设备和电热散热器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火焰或火花,是导致制冷机房火灾的重大危险因素,因此规定制冷机房内严禁使用此类可能产生火焰或火花的供暖设备。
9.2.2控温穿堂等低温空调场所室内明装的空调末端设备的外壳选用不锈钢材质制造,可以防止设备外表锈蚀,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9.2.3设置空气过滤装置可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同时对空调末端设备的盘管起到保护作用。
9.3通风
9.3.1本条对制冷机房通风设计提出具体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为了防止制冷剂的浓度过大,应保证通风良好。另外,夏季良好的通风可以排除制冷机房内电机和其他电气设备散发的热量,以降低制冷机房内温度,改善工作环境。日常通风的风量以消除夏季制冷机房内余热,取机房内温度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之差不大于10℃来计算。
2事故通风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工人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突然散发有害气体的制冷机房,在设计中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3在事故发生时,氨制冷机房如果突然散发大量的氨制冷剂,其危险性更大。国外相关资料推荐的紧急通风率是50.8L/(m2·s),紧急通风量最低值是9440L/S。其中,9440L/s是基于假定某根管断裂而使机房内氨浓度保持在4%以下的最小排风量。
4制冷机房的通风考虑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正常工作状态下保证制冷机房内的空气品质,改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是事故状态下排除突然散发的大量制冷剂及载冷剂气体,保障安全生产和工人生命安全。具体设计中,可以设置多台事故排风机,在制冷机房正常工作状态下,采用部分事故排风机兼作日常排风的作用,在事故状态下所有事故排风机全部开启。
9.3.2库房内的制冷设备间和阀站间中的制冷系统管道存在制冷剂泄漏的风险,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9.3.3货物进出冷藏间时,冷量通过冷藏门的开启传入穿堂,当室外空气湿度较大时常常导致穿堂顶板及隔墙表面产生结露现象。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可以避免或缓解结露情况的发生。
9.3.4本条对冷却物冷藏间的通风系统设计提出具体要求。
9.3.5变配电间内的余热量较大,应首先采用通风的方式排除余热,南方地区根据需要可采取空调方式降温。
9.4地面防冻
9.4.2本条对自然通风的地面防冻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
1根据已建成冷库的实践经验,体积在2250m3(500t)以下的冷库大多采用自然通风管地面防冻的方法。穿越冷间的通风管长度为24m,加上站台宽6m,每根通风管总长度为30m。使用情况表明,只要管路畅通,此种直通管自然通风的地面防冻方式是安全可靠的。
2自然通风的地面防冻方式主要在室外中、小型冷库中使用,一次性投资低,不需要运行费用,其防冻的安全性主要与冷间温度、保温材料性能及其厚度、通风管直径及其间距、通风口朝向和室外风速有关。我国地域辽阔,室外气象参数差异很大,限定每根通风管总长度不大于30m是根据已建冷库的实践经验而定的。
3地面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防冻,应保证通风管通畅,避免被杂物堵塞,否则会造成地面局部冻鼓。因此,在进出风口处应设置网栅,并应经常清理,以防污物堵塞。
9.4.3本条对机械通风的地面防冻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1)没有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条件较差和冷间面积较大、通风管长度大于30m时,采用机械通风地面防冻措施虽然运行费用稍高,但运行安全可靠。
为了保证传热效果,本标准规定支管风速不宜小于1m/s,以避免因风速减小而使表面传热系数下降过多,从而导致传热效果变差。总风道尺寸定为不宜小于0.8m×1.2m,目的是便于人员进入调整和检查,有利于保证各支风道布风均匀。
(2)供暖地区的机械通风地面防冻设施强调设置空气加热装置,在整个供暖季节甚至过渡季都要每天定时运转。
9.4.4架空式地面自然通风防冻方式具有效果好、维护简单等优点,受到各类冷库建设单位的普遍欢迎,尤其是多层冷库。经调查,该方式在东北地区的冷库中也大量采用。东北地区在某些寒冷气候条件下,只要不使架空层内土壤冻结到基础埋深以下,等到来年气温升高的季节就能使已冻结的土壤融化解冻,就不会发生由于土壤冻结过深造成柱基础冻鼓、结构破坏的现象。但在某些特别严寒或寒冷季节时间很长的地方,则要另行考虑。调查发现,冷库架空层内湿度很大,尤其是夏季,混凝土楼板产生结露。有的冷库架空层楼板的保护层剥落,甚至产生钢筋暴露锈蚀的现象。因此应重视架空层内的通风问题。如果冷库架空地面下架空高度过小,进风口面积小,通风不畅,无排水沟,内存积水,则均会影响使用效果。
9.4.5不冻液可采用乙二醇水溶液或丙二醇水溶液。液体加热设备布置较灵活,运行和管理也方便。设置流量调节、流量和温度监测装置,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调试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9.4.6当地面加热层的热源采用制冷系统的废热时,要以制冷系统运行产生的最小废热为计算依据,否则地面加热系统就会出现加热量不足的可能,影响使用。
9.5防烟与排烟
9.5.1冷库穿堂和封闭站台是货物运输和人员疏散的通道,不同的业态,穿堂和封闭站台的工作状态和人数相差很大。自主经营和管理的冷库,穿堂和封闭站台工作人数较少,而出租经营方式的冷库,穿堂和封闭站台工作人数较多。经调研发现,目前国内冷库穿堂有不设排烟设施的,也有设排烟设施的。本次修订不分业态,统一规定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m2的冷库穿堂和封闭站台应设置排烟设施,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也统一了冷库穿堂消防排烟要求。防烟和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
9.5.2、9.5.3通过对国内众多冷库建设单位的走访和调研,冷库管理和使用人员均认同冻结间、冷却间和冷藏间内不应设置排烟设施。从使用功能、节能和冷库管理各方面考虑,冻结间、冷却间和冷藏间内不宜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符合食品冷库安全运营的实际情况。
(1)冻结间、冷却间和冷藏间是冷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水产品等和储存上述货物及冷却、储存蔬菜、水果等货物的密闭空间,没有明火作业的情况,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
(2)冷库火灾事故绝大部分是在建设阶段发生的。据2010年一2015年已明确起火原因的54起冷库火灾事故统计资料,由于电气焊和切割作业造成冷库火灾事故的占65%,违规使用明火造成冷库火灾事故的占6%,电气线路短路造成冷库火灾事故的占29%。本标准第7.3.8条规定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了冷间因电气线路引燃保温材料导致火灾事故的隐患。因此,冷间在运行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可能性极低。
(3)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内如果设置排烟设施,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冷桥措施,否则能耗将大幅增加,且排烟口、补风口和防火阀将会结霜冻结,着火时排烟和补风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对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排烟口不但“跑冷”,增大能耗,还会产生冷凝水,影响冷库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