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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验收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6 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 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专业和职称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3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4 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5 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 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说明: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四个:
1 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 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 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体现了本标准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也将减少工程 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投诉和纠纷。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 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0.8说明: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如存在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严禁通过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0.6说明: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参加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预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