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造价员陈越峰不良行为的通报
浙造人管[2012]2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造人管[2010]6号)和《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的规定,现将造价员陈越峰不良行为通报如下: 陈越峰(造价员编号: 浙060C31334,从业单位为温州市滨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四中队业务用房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个人同时接受泰顺县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温州中航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的编制,违反了《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陈越峰全省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档案,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公示一年。 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保障我省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