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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12-09 10:50政策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2012〕4号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温州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各县(市)根据具体实施情况,确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有关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
    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五、经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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