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17]58号

2017-11-10 15:34政策通知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举报
收藏 0
评论 0
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
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针对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联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印发了《商品房预

2022-10-2515479

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综合施策

2022-10-251516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10月起两个建筑施工电子证照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10月起两个建筑施工电子证照试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通知明确,在天津、山西、黑

2022-10-2515104

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重点概

2021-08-2416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