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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1-07 16:24政策通知
温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242)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制要求
(一)凡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特殊施工方法,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缺项,无法定依据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均应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未编制的不予结算。
(二)在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和施工方法均已确定的前提下,价格已经确定并包干的工程项目,按已确定的价格结算,不再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协商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只限于该工程使用。


二、编制依据和方法   
(一)一次性补充定额应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其编制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定额水平,应与该工程实施的指导性计价依据一致。
(二)一次性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所属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按该工程实施的指导性计价依据价格水平确定,对于缺项的材料和机械由双方协商并参照该工程实施的指导性计价依据价格水平。


三、编制程序
(一)编制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时,对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缺项的,可先按暂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及时予以补充。
(二)承包方应在需补充的工程实施前书面告知发包方,以便双方收集审核一次性补充定额测定基础资料。
(三)承包方应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记录的实际数据,通过整理分析,编制出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发包方或其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审核。
(四)以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可(国有投资须经备案)的一次性补充定额作为依据进行结算。


四、编制管理
(一)一次性补充定额主管单位为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承发包双方对是否需要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有争议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裁定。
(三)承发包双方对一次性补充定额无法共同认可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经解释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五、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管理
       (一)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需备案的,发包方应在工程实施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听取编制人的说明,对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审核。
(三)发包方负责填写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l、一次性补充定额;
2、编制说明和测算底稿;
3、现场施工记录;
4、操作规程、施工规范;
5、相关图纸;
6、备案双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基础数据的真实性由承发包双方负责。
(四)对于涉及财政性资金且所补充的定额子目合价超过30万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前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附件:温州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表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1月4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2〕24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正确引导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要求,现将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工程定额包括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等,补充定额包括全省统一发布的补充定额与一次性补充定额,价格信息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等。


二、工程定额编制周期一般为五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三、全省统一发布的补充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 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缺项定额子目已经确定中标价的,不再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按中标价或已确定的价格结算。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备案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统计分析,必要时编制全省统一的补充定额。


四、价格信息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采集、测算、发布,其中人工和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后发 布。人工市场信息价及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依据,也是投标报价的参 考价格。


五、各级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健全造价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督促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分析工程价格变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


七、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掌握建设工程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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