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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新试点开启,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017-12-18 12:50政策通知

源:湖南省住建厅、山东省住建厅、天津市住建委

为进一步简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降低工程交易成本,近一段时间,一个工程招投标新试点分别在山东、天津、湖南三地开启

民间投资(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民间投资占控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山东:(2017年11月印发)

网址链接:http://www.sdjs.gov.cn/art/2017/11/2/art_81_66696.html

天津:(2017年10月底印发)

网址链接:http://www.tjcac.gov.cn/xxgk/jjwwj/201710/t20171030_49352.html

湖南:(2017年12月印发)

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直接发包、或招标发包、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1、试点项目包括:

2、自主决定招标方式、投标人、中标人:

采用招标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可自主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招标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交易场所、投标人、中标人、监督方式。

3、试点项目需申报:

首次试点项目数量不超过50个,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较大规模,原则上总投资大于人民币1亿元,具备一定的代表性;

2)申报审批后半年内能启动实施。

此外,对试点项目的报建及竣工验收开辟绿色通道。对于采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审查时予以优先考虑。

文件原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大胆创新、先试先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二、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进一步简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工程发包效率,降低工程交易成本,激发企业活力。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中,探索创新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市场经济和改革发展需要并可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试点范围

本次改革试点项目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民间投资或民间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上市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PPP项目中由成立的项目特别目的(SPV)公司发包的项目;

(四)依法可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四、主要举措

(一)简化发包流程。试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或其他服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直接发包、或招标发包、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建设单位有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勘察、设计、施工、生产、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或者建设单位被依法能够勘察、设计、施工、生产或提供的企业控股,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或其他服务直接发包给上述企业。

鼓励试点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行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试点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采用招标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可自主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招标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交易场所、投标人、中标人、监督方式。

采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交易类别和统一的交易规则,进行网上预约、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服务、资料调阅、交易监督。

(二)优化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提高检查频次,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点检查每个试点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申报表中申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到位,是否履职尽责,确保试点项目有序推进。

(2)加强信息化监管,依托项目监督管理平台和互联网,公开监督管理信息,实时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参与各方履职尽责。

(3)加强社会监管,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三)建立激励机制。(1)对试点项目的报建及竣工验收开辟绿色通道。(2)试点项目相关信息可录入信息平台,作为业绩证明。(3)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对守信主体予以激励,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建立试点项目参与各方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实施情况较好的试点项目,在奖项评选及信用等级评价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项目确定

试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选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

试点项目基本条件:(1)项目具有较大规模,原则上总投资大于人民币1亿元,具备一定的代表性;(2)申报审批后半年内能启动实施。

试点项目数量:为保证试点效果,本次试点项目数量不超过50个。 

六、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严格把关。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选时应按试点目标、试点范围、试点项目基本条件严格把关,确保试点项目符合试点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主要从项目总投资的大小、项目规模、项目类型的可示范性、投资主体的行业领域、项目分部县市区域的均衡性以及前期工作准备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评估。对于采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审查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项目实施及时管控。建设单位应将试点情况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试点项目实行分级汇报:建设单位按月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材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提交所辖区域内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七、工作计划

(一)2017年10月,提出试点工作方案。

(二)2017年11月~2018年3月为项目申报、审批阶段。

(三)2018年1月~2019年7月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四)2018年10月~2019年10月,按项目进度进行项目试点工作验收及后评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改革试点工作,充分领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本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与交流,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定期对试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总结推广。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的试点项目,对试点成功项目应认真总结、评价;试点项目完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对建设单位、参建单位等在项目实践中取得的项目管理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建立试点项目优秀参与企业推介名录,并将试点成功经验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进行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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