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2018年、2020年、2035年……住建部划定重点城市垃圾分类推进时间表

2018-01-03 10:0813340

 


小包子


住建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部分重点城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点及原文如下↓

 

 


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量化工作任务。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定时分类收集方式,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模式。

 


在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投入的同时,建立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机制,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实现按量收费。

 

 

46个重点城市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邯郸、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铜陵、福州、厦门、南昌、宜春、郑州、济南、泰安、青岛、武汉、宜昌、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成都、广元、德阳、贵阳、昆明、拉萨、日喀则、西安、咸阳、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

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7〕2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8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要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从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医院、学校等率先做起,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所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2018年,46个重点城市均要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以街道为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以分类示范片区为基础,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好的做法和模式扩大至全区、全市范围。制定完善示范片区验收标准,加强日常检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在进入焚烧和填埋设施之前,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合计达到35%以上。

 

2035年前,46个重点城市全面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

(一)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立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独立储存。在单位食堂和餐饮单位设置专门容器用于投放餐厨垃圾。以“干湿分开”为重点,引导居民将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分类投放。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投放点,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相结合,逐步做到生活垃圾精准投放。

 

(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人的日常监管。规范收集责任人与被服务单位服务合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分类收集培训,加大考核力度。对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部门要做好与环卫部门的对接。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尽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探索通过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定时分类收集方式,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模式。

 

(三)加快配套分类运输系统。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提高有害垃圾运输能力,推广“车载桶装”、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许可,专车专用,明确车辆涂装要求,统一车辆标识,便于社会监督。引导环卫专业运输单位向小区延伸,逐步替代小、散、差的运输队伍。加强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严格执法检查,避免混合运输。

 

(四)加快建设分类处理设施。编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现有处理设施不达标的,要尽快实施提升改造。探索总结厨余垃圾处理模式,统筹填埋、焚烧等处理技术,加快相应设施建设。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和利用。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统筹各类垃圾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五)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督导,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推向深入。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并做好监督考核,督促重点城市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担当,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广泛发动共同缔造。社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最基础单元。要紧紧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其组织动员能力,发动党组织、党员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单位、团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和配合度。

 

(七)加快立法完善标准。要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法规和标准,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落实相关责任,实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管理的全过程管控,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八)强化学校教育。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体系,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性互动局面,促进一代人文明习惯的养成。

 

(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重要指示精神传递到每一个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单位。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持续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结合实际开拓创新。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果和质量。要创新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统筹前后端,实行一体化经营。多渠道筹措资金,在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投入的同时,建立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机制,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实现按量收费。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我部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机制要求,于每月5日前报送本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点赞 0
举报
收藏 0
评论 0
分享 66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
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针对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联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印发了《商品房预

0评论2022-10-2515688

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综合施策

0评论2022-10-25153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10月起两个建筑施工电子证照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10月起两个建筑施工电子证照试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通知明确,在天津、山西、黑

0评论2022-10-2515196

浙江:公租房保障有了省级统一标准,11月1日起试行

0评论2021-10-2916089

住建委:不准监理在施工方食堂吃饭,不准使用施工方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

0评论2021-10-2616448

河南省住建厅:严禁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0评论2021-08-2416030

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重点概

0评论2021-08-241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