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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筑行业的重磅政策有哪些?

2018-04-04 10:04政策通知

步入2018年,建筑行业即将在很多方面都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也对建筑行业进行了新的提案和探讨,当然也包含了新政策的出台决议。2017年住建部就多项重要政策发布征求意见稿。

步入2018年,建筑行业的改革仍将不断深化,有哪些重磅政策等待出台呢?

2018年新政

一、政府工作报告

3月5日的《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工程建设行业提到: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

2、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

3、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4、重大基础设施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5、2018年要完成铁路投资732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左右,水利在建投资规模1万亿左右,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

6、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各类证能减尽减、能合尽合,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7、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用、招投标、社保数据信息或将实时共享)。

8、全面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破除各种隐性壁垒。


二、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这项修订工作预计会在今年落实,并出台规定。


三、5月前,清理含有地方保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等政策条文!

2017年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清理重点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各地要在2018年5月之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四、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

2018年1月19日,《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发改委将主导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全面修订,草案有望年内出台。

发改委在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中,拟对“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增加限制条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范恒山提出,在修订范围上,要进行全面修订,尽量做到一次性修到位,使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争取2018年尽快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

“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会不会取消?答案或许就要揭晓!


五、统一全国工程计价规则

2018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通知明确在今年:

1、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2、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

3、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使用维护定额等计价依据,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住建部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5大“重磅”政策待出台

2017年有多个“征求意见稿”发布,涉及到资质标准、建造师执业管理、劳务资质等影响范围较大的重磅内容。


一、特级资质标准

2017年6月,住建部网站公布了最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相比2007版特级资质标准,新的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变动:

☞ 取消 / 降低

取消对“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和纳税金额的要求。

取消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人数、专业技术人员等考核指标。

取消对企业工法/专利、获得奖项或主编标准、企业内部信息化的指标考核。

修订承包范围,取消了对可互认资质承接工程范围的规定,取消了“限承担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定。

针对建筑工程,取消对“层数”、“建筑面积”、“单项建安合同额”的考核。

☞ 新增

对年营业收入的考核,近3年均在50亿元以上。

信用考核。(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申报公路/港航/铁路资质的企业,另有信用考核。)

“建筑工程”的业绩考核,增加对工程总承包、装配式的要求。

☞ 提高

企业净资产提高到6亿元;授信额度提高到10亿元。

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由营业收入的0.5%提高到0.8%以上。

业绩考核指标,难度增加。

总的来看,这份征求意见的特级资质标准门槛提高了不少。


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17年7月,住建部印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

1、去除“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3、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或将进一步增加。

4、修订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5、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三、造价工程师

2018年1月16日,住建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分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2、取得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由2个专业增加为4个专业。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此外,2018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明确,具有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特别说明

1、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报考,需相应增加一年工作年限。

2、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考试难度或许会加大!

3、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还可以免考一科。

4、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5、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普遍预计,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含金量”将大大提升!


四、取消劳务资质

2017年1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

1、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2、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3、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

4、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

5、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五、推进工程总承包

2017年12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什么样的项目适合工程总承包?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能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吗?

能!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

3、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吗?

可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4、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5、分包方式

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6、工期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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