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公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本月起正式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最高为300万元,最低为5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5%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最高为500万元,最低为1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自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均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从3年期满之日起,该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最高为100万元,最低为3万元。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承诺依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并将书面承诺书提交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30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违法挪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摘自 《南方都市报》 2018.12.13 记者 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