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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山西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9-04-09 15:37政策通知

 4月3日,记者获悉,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我省将从5月1日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此举可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施工过程结算有啥好处?据介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优化市场环境、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就是说,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

  我省明确: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逾期支付怎么办?要收利息。今后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此外,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关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

摘自 《三晋都市报》 2019.04.04 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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