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消防设计规范研讨会有关问题汇总表
序号 |
条文代码 |
讨 论 内 容 |
掌 握 原 则 |
1 |
GB50016-2006 第1.0.2注1 |
坡地建筑一边>24m,另一边<24m,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图集O5SJ811第5页图示6在实际工程中较难做到,无现实意义。 |
计算地平面按建筑高度<24m一边时,应满足①高低差不超过二层;②建筑物上下两部分在±0.000处,水平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楼梯间可参照地下室的防火分隔处理方式;③计算地平面有消防车道、消火栓,建筑物有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④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施、装修等应有加强措施。 |
2 |
GB50016-2006 第1.0.2注2 |
1)住宅跃层层数的界定与《住宅建筑规范»GBS0368-2ω5条注2规定是否有矛盾? 2)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不计层数,该2.2m是否由室外地面算起? |
1)可以按建规执行(参考图集O5SJ811第5页图示7~9)。 2)该2.2m应由室外地面算起。 |
3 |
GB50016-2006 第3.3.8条 |
此条对办公室的规模、面积有什么控制,小面积的车间办公室是否可设置之厂房内? |
按规范要求执行。 |
4 |
GB50016-2006 第5.1.7条 |
1)图集O5SJ811第40页图示6中,A、B之间是否有必要设防火隔墙? 2)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是否有限值? |
1)该防火隔墙不作为防火墙要求。 2)个案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
5 |
GB50016-2006 第5.1.9条 |
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m2的建筑,是否均要采用封闭楼梯间? |
当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如设置敞开楼梯间(三边有墙一边敞开)可以不叠加计算。(注:建规另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
6 |
GB50016-2006 第5.3.1条 |
住宅两个单元的楼梯在首层共用一个大门厅时,该门厅仅设置一个对外疏散门是否可行(包括高层住宅)? |
当门厅不兼有其他功能时,可以共用一个大门厅,但对外疏散门应不低于1.4米。 |
7 |
GB50016-2006 第5.3.5条 |
超过五层的外廊式公共建筑,面向外廊的室内疏散楼梯是否也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
按规范要求应设封闭楼梯间。 |
8 |
GB50016-2006 第5.3.11.2条 |
1)本条文为强制性,而居住建筑宜通至屋顶,是否一定要执行,建筑仅2~3层是否也应通至屋顶? 2)居住建筑为坡屋顶时,如何处理? |
1)超过四层的居住建筑应通至屋顶。 2)居住建筑为坡屋顶时也应通至屋顶,单元间可通过平台连接。 |
序号 |
条文代码 |
讨 论 内 容 |
掌 握 原 则 |
9 |
GB50016-2006 第5.3.12条 |
别墅地下室人数较少,当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是否要设2个安全出口? |
别墅地下室人数较少,当使用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以不设2个安全出口。 |
10 |
GB50016-2006 第5.3.17.5条 |
1)对于大型商场,疏散宽度严格按此条建设有困难,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甲级防火门能否纳入疏散宽度计算? 2)图集O5SJ811第72页图示5中,非营业用房所占比例如何确定? 3)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50%~70%,如何取值? |
1)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甲级防火门不能纳入疏散宽度计算。 2)可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1.2条。 3)根据个案与当地消防部门商定。 |
11 |
GB50016-2006 第7.1.3条 |
单元式住宅楼梯间与相邻单元及户与户之间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也应大于2m吗? |
楼梯间与相邻单元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规定不小于1m。 |
12 |
GB50016-2006 第7.4.4条 |
1)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当住宅底层为商业网点时,是否允许住宅楼梯在商店屋顶转换?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对“直通室外”的理解上,多数工程是通过楼梯间直通室外或通过门厅到室外,是否可行? |
1)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当底层为商业网点时,允许住宅楼梯在商店屋顶转换,但转换到首层的楼梯应满足疏散宽度要求且不得少于两部,同时,屋顶上应有流畅的疏散路线和明显的疏散口。 2)所谓“直通室外”是指通过楼梯间直通室外,当经过门厅通往室外应符合本规范第5.3.13.3条规定。 |
13 |
GB50016-2006 第7.4.5条 |
室外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楼梯宽度是否还应符合第5.3.14条?倾斜角度(踏步高、宽尺寸)是否还应符合《通则》GB50352-2005第6.7.10条? |
本条所指的室外楼梯仅可供应急疏散使用,不可作为第二安全疏散出口。 |
14 |
GB50045-95 第2.0.7条 |
建筑高度超过24m,底层为单间店面、停车位等,二层以上为住宅,是否判为高层建筑?如何界定综合楼与商住楼的性质? |
若底层为单间店面、单间停车位等,可以定性为住宅,但每个车位本身的防火分隔、防火挑檐等措施应设计到位,并按层数确定是否为高层建筑。界定综合楼与商住楼的性质应按规范来划分。 |
15 |
GB50045-95 第3.0.8.2条 |
窗槛墙800高如何计算?是否包括梁高? |
包括梁高(参考图集O5SJ811第97页图示2)。 |
16 |
GB50045-95 第6.1.1条 |
1)住宅单元之间凹口部分相邻单元外窗窗距不满足时,如何处理? 2)对于单元式高层住宅封闭阳台上下层窗槛墙是否应大于1.2m? 3)十八层以上采用连廊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住宅建筑规范》第9.5.1.3条“19层以上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者如何统一? |
1)当两窗相邻时防火隔墙突出外墙面0.6m,当两窗相对时防火隔墙伸出挡住外窗为止。 2)封闭阳台应视为室内房间,窗槛墙应按规范设置。 3)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宜每层设两部楼梯,当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是应满足第6.1.1.2条规定,此时应注意十八层以上连廊两端应为相邻单元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即有两个安全出口。 |
序号 |
条文代码 |
讨 论 内 容 |
掌 握 原 则 |
17 |
GB50045-95 第6.1.2.3条 |
如何理解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条文说明与条文有否矛盾? |
当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两座剪刀梯可设置一个前室。条文说明是指两座剪刀梯与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即所谓的“三合一”前室不能采用。 |
18 |
GB50067-97 第4.1.2条 |
居住区中幼儿园位于地下汽车库上方是否允许? |
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幼儿园与地下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可以位于地下汽车库上方。 |
19 |
GB50067-97 第4.2.1条 |
停车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间距为6cm,问建筑物周边的停车位是否也按6cm考虑? |
建筑物周边的停车位可以不按6cm考虑,但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操作面作业。 |
20 |
|
住宅顶层跃层最多能跃几层?有什么限制? |
最多能跃几层原则上没限制,但住宅户内最远点到户门的疏散距离应符合GB50016-2006第5.3.13条规定(参考图集05SJ811第67页图示7),按跃层计算层数后,建筑分类可能会变,《建规》含跃层计算后不能超过9层。 |
21 |
|
两个安全出口(楼梯)之间,另有一条尽端式走廊,应如何计算疏散距离? |
可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一册第112页图4计算。 |
22 |
|
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否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及扩大前室? |
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以形成扩大前室(参考图集05SJ811第103页图示4)。 |
23 |
|
地下汽车库能否与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同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另设防火分区时,是否允许设甲级防火门通向汽车库? |
设备用房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内,但允许在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非机动车库也应按?类仓库另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