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13〕1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范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各方主体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浙建建[2012]86号)和《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温委发[2011]89号)有关精神,在研究解决合同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基础上,现就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审查制度。在招标文件审查阶段,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专用条款单列性审查。
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应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专用条款(含政府投资工程专用条款)应包括示范文本中所有条款,实质性条款应明确表述。招标 人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法定权利,不得将应由自己承担的合同风险转嫁给投标人。投标人若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前书面提出或自行考虑相应的风险。中标 后原则上按照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示的合同条款内容签约。
三、实行初步设计工程量招标的工程,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造价调整方法。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和分阶段 (基础、主体和装饰)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在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量核对,确定合同总价。
四、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合理设定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时,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施工过程中,发包 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或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付款;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内容(联合招标发包的合同 内容除外),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并经总监按有关标准检验合格后签字认可,发包人在28天内支付工程款累计不得低于90%。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五、发包人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发包人在计划施工期之后发布变更指令,若非承包人原因,原综合单价不合理的,变更部分综合单价可按实际施工期进行协商调 整。变更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单项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变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
六、为便于双方函件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专用电子信箱。
七、发包人和承包人(列入温州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应完善合同管理机制,设立专职合同管理员。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