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效率,降低市场成本,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务实高效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是指项目投资总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级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区级以下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发包活动应当在政府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 本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发包提倡总承包招标;为提高招标效益,降低招标成本,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将多个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项目合并发包。
招标人多项目合并后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招投标活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方可申请招标核准。
招标人办理招标核准时,须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核准登记表、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开户银行资金证明等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三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一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资格要求。
第八条 招标人应及时将经备案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上公布。招标人应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在相关网站获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放采用不记名方式,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有关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或图纸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告知招标工程具体位置、周边环境以及踏勘方式;招标人应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以方便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
第十条 投标人经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中产生的疑问,按招标文件要求于投标截止三日前登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中提出疑问。
招标人须对提疑截止时间内所有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并将经备案的招标答疑于投标截止两日前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可以不含技术标书(但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并配合招标人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企业、个人IC卡到开标现场刷卡确认。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由招标人当场开标,公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工期,资格情况、项目负责人条件等相关情况。同时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按杭州建设信用网企业及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
(六)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与开标时提供的名称不一致的;
(七)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验收、施工工期、保修期等要求的;
(八)不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前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形成清标报告。清标报告将作为商务标评审的依据。
前款所称的清标,是指招标人使用清标软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报价进行汇总分析,审核投标人商务标书的重大偏差。
第十七条 清标发现投标报价存在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一定比例等重大偏差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废除。
第十八条 本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方式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二次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
(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采用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在清标结束后即时进行,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组织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
招标人也可按相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按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不含3家),招标人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规定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报告、清标报告、评标报告、中选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等资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若中选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则按推荐排序依次替补。
中选候选人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的,市建委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暂停其一定时间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取消其本项目的中选资格,由市建委视情节根据《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暂停其一定时间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