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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2-02-10 15:51法律法规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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