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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的通知

2015-07-08 09:31政策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的通知
温政办〔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许可后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无违法建设、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 围内的,超出的建筑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不予处罚;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并处以违法建设相应处罚。超出面积若存在不同功能的,按不同功能超出面积占总超出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合理误差范围内及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各功能面积指标, 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值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合理误差为5%;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之间的,合理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之间的,合理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五)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认可)。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温 政办〔2008〕74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存在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违法建设、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可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补办的,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以违法建设相应处罚。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地下室另计容积率部分如超出面积的,按上述规定另行单独计算处理。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并已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须知》分发给意向参 加者手里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须知》有关规定执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未发布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未颁发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须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04〕42号)停止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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