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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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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区别

  很多职工可能对这两种险很容易混淆,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工行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 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 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 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 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盈利为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和立法最早、实施范围最广的险种,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也能给投保者带来一定的风险保障,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它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它的目的决定了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还需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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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概念: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意外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赔偿:这两个保险不重复,如果出现事故则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都要进行赔付的,医疗部分是分摊赔付,工伤保险报销一部分,剩余部分由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身故残疾则都要进行赔偿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针对伤者的医药费;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职工的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及待遇。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可以同时适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保险力度大,保险范围广。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保险力度和范围都不及前者。

工伤保险、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必须提供近期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工伤保险请到注册地社保中心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2004年8月1日以后有新开工工程的企业需要提供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缴费凭证,同时交验原件。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被保险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投保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后,其工伤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转移,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如下不同:
    (一)伤残标准的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给付标准与工伤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不同的,凡是商业保险能评残的,工伤保险绝对能评残;反过来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在商业保险中基本是评不了残疾等级的,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伤残评定,比商业保险尺度宽得多,工伤保险的残疾评定,可以履盖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残疾评定,是履盖不了工伤保险的。
    (二)医疗费给付范围与金额的不同。
    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据实全额支付,没有金额限制;商业保险附加的医疗费有最高限额限制,一般在10000元/人内,且有免赔额,并按一定比例给付。
    (三)工亡待遇的不同。
    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赔偿金额是投保时确定了的定额,与工伤保险的工亡抚恤标准不同,既不随工资增长而增加,也不考虑工亡职工的被扶养人年龄状况和人数等等。
    (四)即便同是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无条件理赔的,商业保险也不会理赔。
    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为工伤,给予理赔;而商业保险则会以该伤害行为源自他人的故意行为,是人为因素不是自然原因而不予理赔;再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认定为工伤予以理赔,而在商业保险中,因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险的作业区域,商业保险是不予理赔的。
    (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要予以理赔而商业保险不会理赔的几种情形。
    ①、患职业病;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③、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上述不同的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基本保险,侧重保障职工利益而不是商业利润。
    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角度,工伤保险比商业保险更有优势。
    首先,工伤职工的主张与工伤保险是一致的,企业与职工没有利害冲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须申报工伤,企业与职工不发生赔偿关系,没有处理工伤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麻烦。
    其次,企业不会为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而工伤保险需要理赔而买单,能有效转嫁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不仅比商业保险具有上述优势,还属于强制保险,可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并不尽人意,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以农民工为主体,传统的工伤保险定员到具体个人并不适应和有利于建筑行业的风险防范,从而使商业险活跃在建设工程舞台。
    有效化解建筑工伤风险,既需依靠工伤保险的高保障性,又要兼顾其用工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吸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优点,完善传统工伤保险服务。
具体是: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将人工费单列,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人工费的1%将工伤保险费划给社保局,并办理社保登记证,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件之一,开工后,建设单位代交的该工伤保险费在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扣减。该投保工程发生工伤事故,不管职工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与总承包单位有施工合同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既增加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使企业从工伤事故中解脱出来,并使工伤职工索赔不再难。
    目前工伤保险修订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亡和伤残抚恤标准,使之与民事赔偿标准相协调,不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与民事责任竟合时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而损害受害职工利益,但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工伤风险,有效化解和防范是当务之急,建议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办法。
. 工伤概念
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 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 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简言之, 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是劳动法上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保的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国家规定的8个小时,如果在8个小时以外的时间里和法定节假日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是一天24小时,一年365天均有保障.
还有,就医的所在医院也有区别:工伤保险的就医医院一定是社保局规定的医院,还有分市内和市外的赔付率也不同.而意外伤害保险只要是公立医院,保险公司都会受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程序较工伤保险要简单,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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