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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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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具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础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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