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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水质防污染措施

2012-05-30 17:248560
建筑给水水质防污染措施
最新修编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第3.2.1条规定“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的要求,即应保障供水终端的水质满足标准要求,严防在给水系统中的水质污染发生。

  针对规范要求,郑克白主要观点如下:

1、管道材料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给水管道上使用阀门材质应满足:压力等级及耐腐蚀要求,特别规定铸铁管应有衬里、钢管应经过可靠防腐处理且内壁防腐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

    2、储存设备

    调节水池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防回流污染

    回流污染是二次污染中可能性最大的部分,在二次供水系统应予重视。新修编的GB50015-2003(2009)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4、其他防污染措施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专家职务:给水排水专项工作室主任兼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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