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
第五章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1、某办公楼,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2层设有800平方米的职工餐厅厨房,其它部位无热水用水,问:(1)是否要设太阳能热水系统?(2)若本工程厨房用热水100%采用太阳能热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满足DGJ32/S96第7.0.1条?
答:(1)本工程厨房餐厅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2)本工程为办公楼性质,其太阳能热水量较少,不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三选一的条件。可再生能源利用可采用地热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光诱导系统。
2、某宾馆为甲类建筑,热水用水量为60m3/d;本工程设置太阳能集热板500平方米,日产水量约30 m3/d,实际屋面可放置太阳能集热板500m2.。问:该工程的太阳能热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1)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不符合DGJ32/J96-2010第6.3.1条的规定,未充分利用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板。
(2)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日产热水量30 m3/d,占热水总用水量的50%。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DGJ32/J96-2010第7.0.2条的规定。
3、某宾馆为甲类建筑,全部生活热水采用空气源热泵供给。问:(1)空气源热泵能否代替太阳能热水系统;(2)该工程采用空气源热泵的日产热水量占总热水量的100%,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1)本工程空气源热泵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可以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
(2)空气源热泵不属于可再生能源,故本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不符合DGJ32/J96-2010的相关规定。
4、某宾馆为甲类建筑,空调采用地源热泵。且承担采暖空调负荷比例大于20%。生活热水采用燃气热水锅炉供给,问该工程太阳能热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符合DGJ32/J96的相关规定?
答:本工程生活热水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DGJ32/J96-2006的相关规定。
5、某办公楼为乙类建筑,卫生间洗手盆供应热水,问是否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卫生间洗手盆用水量较少,且用水点分散,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6、一栋11层的商住楼,1~4层为商场,层高4.8米。该工程是否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本工程商场部分的折算层数为:(4×4.8÷3)=6.4层,再加住宅7层等于13层,住宅部分可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7、一栋12层得住宅,仅7~12层住宅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可行?
答:苏建科【2008】3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中:“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根据建筑条件、住户用水需求和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系统,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一般应满足60%以上住户热水需求。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一般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本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仅满足50%住户热水需求,不符合苏建科【2008】353号文规定。但如果已经基本将屋面布满,可以予以通过。
8、有热水需求的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和全部公共建筑,当采用空气源热泵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时,是否均需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答:(1)住宅需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6.3.3条,公共建筑不需要论证,但空气源热泵降低能耗综合效能应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
9、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的深度怎样才能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
答:(1)分散安装的家用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预留。
(2)集中供应太阳能热水系统:系统原理图,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集热面积、集热板、贮热水箱、循环泵),热水供水系统(包括供水与循环管路)应统一设计到位,不得只有文字说明预留;集热系统平面示意图可为简图,由生产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10、附设在厂房内的食堂、淋浴室等是否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苏建科【2007】361号文件针对民用建筑,不包括厂房。但厂区内独立建造的食堂、浴室、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的相关规定。
11、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6.3.2中提到的有热水需求的商住楼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未提到层数;是否按苏建科361号及353号文件中住宅楼层数规定执行。
答: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按苏建科361号及353号文件中的住宅层数规定执行,但商业部分的楼层应折算为住宅楼层(高度总和除以3.0m余数不足1.50m多出不计,余数大于1.50m,按1层计算)。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如有热水需求,商业部分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12、普通住宅在热水量、太阳能集热面积、储热水箱容积计算时的计算人数可以按户均3.5人计算,至于别墅、公寓等计算人数,各规范计算公式中每户的计算人数在正文里均没有明确表达,是否也可按普通住宅执行。(人数及定额关系到计算数值和选择设备)
答:别墅、公寓可参照普通住宅执行。对于每户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宅、公寓,每户人数可按2人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