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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的分类与定名

2014-07-25 09:05知识百科

土的分类与定名



一、概述

(一)土分类的目的与意义

    土分类的目的在于通过分类来认识和识别土的种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土进行研究和评价,以便更好地利用和改造土体,使其适应和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土分类是工 程地质学中重要的基础理论课题,也是土力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在科学研究领域和工程实际应用中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1.对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的土,按一定原则进行分门别类,以便更合理地选择研究内容和方法,针对不同工程建筑要求,对不同的土给予正确的评价,为合理利用 和改造各类土提供客观实际的依据。因此,在各类工程勘察中,都应该把研究区域内的各种土进行分类,并反映在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上,作为工程设计与施工 的依据。

    2.土分类也是国内外科技交流的需要。前面已经讲过的,在没有全国统一的土分类标准以前,国内各部门的土分类标准差异较大,其不利于学术交流,也不利于促进技术的发展。只有形成统一的土分类标准后,土工技术才有了广泛的技术交流与发展。

(二)土的分类方法

    1.土分类的基本类型

    按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土分类可以概括为一般性分类、局部性分类和专门性分类三种基本类型。

    (1)一般性分类,是对包括工程建筑中常遇到的各类土,考虑土的主要工程地质特征而进行的划分。这是一种比较全面的综合性分类,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最常见的土分类就是这种分类,也称通用分类。

    (2)局部性分类。仅根据一个或较少的几个专门指标,或者是仅对部分土进行分类,例如按粒度成分的分类,按塑性指数的分类及按压缩性指标的分类等。这种分类应用范围较窄,但划分明确具体,是一般性分类的补充和发展。

    (3)专门性分类。根据某些工程部分的具体需要而进行的分类。它密切结合工程建筑类型,直接为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如水利水电、地质、工业与民用建筑、交 通等部门都有相应的土分类标准,并以规范形式颁布,在本部门统一执行。专门性分类是一般性分类在实际应用中的补充和发展。

    2.土分类的序次

    (1)第一序次分类

    土体是一定地质历史时期的产物,不同时代的土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将土按地质年代进行的分类称为土的地质年代分类,这种分类是第一序次的分类。这种分类常用于小比例尺的地质或工程地质填图使用。

    (2)第二序次分类

    土体的地质成因有许多类型,其特性与土的成因有密切关系,因此将土按地质成因的分类称为土的地质成因分类,这种分类是第二序次的分类。与土的地质年代分类一样常用于小比例尺的地质或工程地质填图使用。

    (3)第三序次分类

    土的物质组成(粒度成分和矿物成分)及其与水相互作用的特点是决定土体的工程特性的最本质因素,因此将反映土体成分和与水相互作用的关系特征的土分类称 为土质分类,这种分类是第三序次的分类。土质分类,可初步了解土体的最基本特性及其对工程建筑的适用性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土质分类是土分类的最基本形式,其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按土的粒度成分的分类;二是按土的塑性特性的分类;三是综合考虑粒度成分和塑性特性的分 类。粒度成分是决定着土粒的连结和排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土中矿物成分或岩屑成分的变化,与土的形成条件有关,一直是土质分类的重要标准,但它不是 影响土性的唯一因素。土的化学成分-矿物成分是决定土性的主要物质依据。不同矿物与水作用程度不同,土的性质变化很大。实践表明,土的粒度成分和矿物成分 是影响土可塑性的最主要因素,所以把塑性指数作为土质分类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土的粒度和矿物亲水性的综合影响,而且测定简便。粒度成分适用于粗粒土和巨 粒土的分类,而塑性特性则适用于细粒土的分类。对于含粗粒的细粒土及含细粒的粗粒土的分类,要综合考虑粒度成分和塑性特性。

    (4)第四序次分类

    由于土体的结构及其所处的状态不同,土的特性指标变化常常很大。为提供工程设计与施工所需要的参数,必须对土进一步分类,也就是土的工程分类。土的工程分 类是按土的具体特性的分类,主要考虑与水作用所处的状态(如湿度、饱和度、稠度、膨胀性或收缩性、湿陷性、冻胀性或热融性等)、土的密实程度或渗透性、压 缩性和固结性等特性,将土进行详细的分类,以满足工程建筑的要求。

(三)土分类标准的发展概况

    有关土的地质年与成因分类和工程分类,我国各部门已有较统一的认识,其划分基本较一致。但是,对于土质分类却一直争论不休。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最 广泛使用的土质分类是水电部1962年颁布的《土工试验操作规程》中的土分类。它采用两种平行的分类体系,一种是按粒度成分的分类,另一种是按塑性指数的 分类。应用较广泛的还有国家建委于1974年和1979年颁布的《工民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中的土分类标准,它们 综合考虑了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作为土分类的指标,并考虑了地质成因和堆积年代的影响,根据土的工程特性将土分为一般性土和特殊性土。水电部于1979年 修订的《土工试验规程》制定了与国外统一的土质分类相似的新分类。交通部1981年《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和地矿部1984年《土工试验规程》也规定了近似 的统一土质分类标准。统一分类按粒度将土分为粗粒土、细粒土等;粗粒土又按颗粒级配再进行细分;细粒土按塑性图和有机质含量再进行细分。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土质分类标准,不同部门都各有各自的规定,分类原则和界限各不相同,土的名称也很混乱。这种情况,不仅妨碍了生 产、科研和教学及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外科技情报的交流。通过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规范和标准,总结我国土质分类的实践经验,由原水利电力 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土的分类标准》,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并于1990年12月批准,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作为国家标 准。至此,结束了无全国统一土分类的局面。交通部于1993年又将1985年发布的《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85)废止,重新修订并颁布新的 行业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中规定的“土的工程分类”标准是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中应用最广泛而且有重大影响的一种专门性分类标淮。

    此外,有些地区还以国家统一标准为依据,制订了地方标准,这些分类标准都属于第四序次的分类。如《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上海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等地方标准的土分类。

 

    二、土体的堆积年代分类

    土体根据堆积年代分为以下三类:

    1.老沉积土(也称老堆积土):是指第四纪晚更新世及其以前形成的土体,包括早更新世Q1、中更新世Q2、晚更新世Q3三个地质历史时期的地层。

    2.新近沉积土(也称新近堆积土):是指文化期以来(第四纪全新世近期)沉积的土,即代号为Q42的地层。

    3.一般沉积土(也称一般堆积土):指第四纪全新世早期沉积的土,即代号为Q41的地层。
此外,黄土根据堆积时代和堆积环境分为新黄土和老黄土。新黄土可分为一般新黄土和新近沉积黄土,老黄土包括午城黄土和离石黄土。详见黄土分类。

 

    三、土体的成因分类

    土体的成因主要有:残积(包括泉水沉积、洞穴堆积等)、坡积、洪积、冲积、冰积、风积、化学堆积、生物堆积(古植物层)、火山堆积、坠积、崩积、滑坡堆积 (包括土溜)、泥石流堆积、三角洲堆积(分河—湖相、河—海相)、湖泊堆积、沼泽沉积、海相沉积、海陆交互相堆积、冰水沉积及人工堆积等。或者是上述两种 或两种以上成因的混合成因。

    土体的成因类型代号见表5·2·4-4,当土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因时,可采用混合代号,例如:冲积和洪积混合层,表示为Qal+pl;当同时表示地层单位与成因类型时,可用联合代号,例如:第四系上更新统冲积成因的土,表示为Q3al。

    此外,黄土按成因分为原生黄土(无层理)和次生黄土(有层理,并含有较多的砂砾和细砾,地质学上称其为黄土状土)。

 

    四、根据有机质含量的分类

    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为无机土、有机质土、泥炭质土和泥炭等四类。其中有机质土根据含水量、液限、孔隙比等指标分为淤泥质土和淤泥两种,泥炭质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又分细分为弱泥炭质土、中泥炭质土和强泥炭质土等三类。


    土根据有机质含量按表5·2·4-5确定类别。

 

但应注意:

    1.公路工程中关于有机质土的定义与上述不同。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的含有机质的细粒土称为有机质土;有机质含量在5%~50%之间且孔隙比大于 1.5的细粒土称为淤泥;有机质含量大于50%且大部分完全分解、有臭味、呈黑泥状的细粒土称为腐殖质土;泥炭是指喜水植物枯萎后,在缺氧条件下,经缓慢 分解而形成的泥沼覆盖层,常为内陆湖沼沉积,有机质含量大于50%,且有机质大部分未完全分解,呈纤维状,孔隙比一般大于5。

    2.铁路工程对有机质土分类的规定见表5·2·4-19和表5·2·4-20。

 

    五、根据工程特性的分类

    土根据工程特性分为一般性土和特殊土两大类,其中特殊土包括湿陷性土、膨胀土、红粘土、软土、填土、混合土、盐渍土、污染土、残积土、多年冻土等。

    六、土按颗粒组成和塑性指数的分类

    土按颗粒组成和塑性指数的分类标准较多,编写勘察报告时应特别注意应根据工程需要选择适宜的分类标准。下面介绍几种不同的分类标准: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土分类

    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对土进行分类的标准相同,即根据颗粒组成及塑性指数按表5·2·4-6规定确定土的类别。

 

(二)《土的分类标准》中的土分类

    《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中的土分类是我国统一的“通用分类”。

    1.通用分类标准中的粒组划分如表2·4-7。


    2.土的通用分类方法

    《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中土分类的基本作法是:首先根据土的颗粒组成按表5·2·4-8确定巨粒土、巨粒混合土、粗粒土、含粗粒的细粒土 和细粒土;然后再根据土的颗粒组成按表5·2·4-9确定巨粒土、巨粒混合土、粗粒土的类别和名称,共16种。根据塑性指数与液限的关系按表 5·2·4-10和表5·2·4-11确定细粒土的类别和名称,共16种,并对特殊土进行初步判别。

 

 

    (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中土的分类

    1.粒组划分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根据颗粒大小按表5·2·4-12规定划分粒组。


    2.土分类的方法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土分类基本做法是:首先根据颗粒组成按表5·2·4-13之规定将土分成巨粒土、粗粒土、细粒土,然后再根据颗粒组成和塑性指标按表5·2·4-14至表5·2·4-15对巨粒土和粗粒土进一步分类和确定名称。


    细粒土的类别应按表5·2·4-10之规定确定时,应注意:液限应取100g锥下沉20mm时的含水量或用碟式仪测定。

    (四)《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中的土分类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将土分为碎石土、砂土和粘性土(细粒土),其中碎石土和砂类土的分类标准与表5·2·4-6中的碎 石土和砂类土分类标准相同。粘性土不能按表5·2·4-6标准确定土类,而应按表5·2·4-16标准确定土类,其中确定塑性指数的液限是用76g锥下沉 深度为10mm时的含水量,而不是100g锥下沉深度20mmm或76g锥下沉深度17mm时的含水量。


    (五)《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中土的分类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根据颗粒组成的土分类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根据塑性指标的土分类和混合土分类标准方面。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根据塑性指标按表5·2·4-17对粉土和粘性土进行分类和定名。混合土分类见特殊土部分。

 

    七、特殊土的分类

    (一)填土的分类

    填土根据堆填方式分为工程填土(我国公路工程称为填筑土,工业与民建筑工程则称为压实填土)和非工程填土两类;根据物质组成分为素填土和杂填土。根据填土的堆填方式及物质组成,填土可分为以下四类:素填土、杂填土、冲填土和压实填土。

    工程填土用天然开挖的土作建筑材料,或用于筑坝,或用于房屋建筑的大规模开挖和回填土石方工程,或用作地基填土,这类填土均要求有一定的压实度,因此也称压实填土。

    素填土是指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等一种或几种材料组成的填土,不含杂物或杂物含量很少。

    杂填土是指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其根据物质组成又分为建筑垃圾土、工业废料土和生活垃圾土三类。

    冲填土是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

    (二)湿陷性土的分类

    湿陷性土根据颗粒组成分为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湿陷性黄土和湿陷性填土等。

    湿陷性判定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取试样做室内试验判定湿陷性,当湿陷系数小于0.015时,定为非湿陷性土。当湿陷系数不小于0.015时,定为湿陷性土; 另一种是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不小于0.023时,定为湿陷性土,否则定为非湿陷 性土。

    (三)黄土的分类

    1.按成因的黄土分类

    黄土按成因分为原生黄土(无层理)和次生黄土(有层理,并含有较多的砂砾和细砾,地质学上称其为黄土状土)。

    2.按沉积环境和时代黄土分类

    黄土根据堆积时代和堆积环境分为新黄土和老黄土。新黄土可分为一般新黄土和新近沉积黄土,老黄土包括午城黄土和离石黄土。《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按表5·2·4-18确定黄土类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将全新世(Q4)的黄土定为黄土状土。

    3.黄土按湿陷性分为湿陷性黄土和非湿陷性黄土。湿陷性黄土又分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和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四)红粘土的分类

    在气候变化大、降水量大于蒸发量、气候潮湿、碳酸盐岩系出露的地区,碳酸盐岩经红土化作用(包括机械风化和化学风化作用)形成的棕红、褐黄等色的高塑性粘土称为红粘土。

    红粘土按成因类型分原生红粘土和次生红粘土。颜色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红粘土,应判定为原生红粘土。原生红粘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其液限大于45%的红粘土,可判定为次生红粘土。

    (五)软土的分类

    实际应用时,应注意软土的定义和分类不统一问题,下面介绍以下工程上常用的几种: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关于软土的定义是: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应判定为软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判定标准见表5·2·4-5)。

    2.《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关于软土的定义是:软土(Mollisol)是指滨海、湖沼、谷地、河滩沉积的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压缩系数不小于0.5MPa-1,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30kPa的细粒土。

    3.《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关于软土的定义是:软土是指滨海、湖沼、谷地、河滩沉积的天然含水量高、孔隙比大、压缩性高、抗剪强度低的细粒土。并且要求按表5·2·4-19的特征指标综合判定。

    4.《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1)关于软土的定义是:当地层是在静水或缓慢流水环境中沉积的粉土、粘性土,具有含水率大 (W≥WL)、孔隙比大(e≥1.0)、压缩性高(α0.1-0.2≥0.5MPa-1)、强度低(Ps<800kPa)等特点时,称为软土。并按表 5·2·4-20综合判定软土的类型。


    (六)混合土的分类

    编写勘察报告时,应注意混合土在不同规范中的含义,下面介绍以下规范对混合的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关于混合土的定义: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泛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分为粗粒混合土和细粒 混合土两种类型。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例碎石类土混粉土、碎石类土混粉质粘土、碎石类 土混粘土、碎石类土混淤泥质土等;当粉土或粘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例如粉土混碎石类土、粉质粘土混 碎石类土、粘土混碎石类土、淤泥混碎石类土等。定名时应将主要土类列在名称前部,次要土类列在名称后部,中间以“混”字连结。

    2.《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将混合土分为混合巨粒土、巨粒混合土、含细粒土砾、细粒土质砾、含细粒土砂、细粒土质砂和含粗粒的细粒土等七类。划分标准见表5·2·2-9至表5·2·2-11。

    3.《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将混合土分为漂(卵)石夹土、漂(卵)石质土、含细粒土砾、细粒土质砾、含细粒土砂、细粒土质砂和含粗粒的细粒土等七类。划分标准见表5·2·2-14至表5·2·2-17。

    4.《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关于混合土的定义:混合土是指粗细粒两类土呈混杂状态存在,具有颗粒级配不连续,中间粒组颗粒含量极 少,级配曲线中间段极为平缓等特征。定名时应将主要土类列在名称前部,次要土类列在名称后部,中间以“混”字连结。港口工程常遇到的混合土有两类:一是淤 泥和砂的混合土,属海陆混合沉积的一种特殊土,土质极为松软。当淤泥含量超过总质量的30%时定名为淤泥混砂,当淤泥含量超过总质量的10%,但小于或等 于30%时定名为砂混淤泥;二是粘性土和砂或碎石的混合土,属残积、坡积、洪积等成因的土。当粘性土含量超过总质量的40%时定名为粘性土混砂或碎石,当 粘性土的含量超过总质的10%,但小于或等于40%时应定名为砂或碎石混粘性土。

    (七)盐渍土的分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关于盐渍土的定义:土中易溶盐含量大于0.3%,并具有溶陷、盐胀、腐蚀等工程特性时,应判定为盐渍土。盐渍土根据其含盐化学成份和含盐量按表5·2·2-21和表5·2·2-22分类。

 

    2.《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1)规定:当地表下1m内土层易溶盐平均含量大于0.5%时,属盐渍土场地。

    (八)膨胀土的分类

    含有大量亲水矿物,湿度变化时体积有较大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土,称为膨胀土。其成因类型主要有湖积、河流堆积、滨海沉积和残积等四种类型。

    (九)冻土的分类

    冻土是指温度低于或等于摄氏零度,且含有冰(或固态水)的各类土。分类方法有以下两种:一种是根据冻土冻结状态持续时间长短的分类,这种分类为规范所采用;另一种是根据冻土的冻结状态分类。

    我国冻土根据冻结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按表5·2·4-23的规定分为多年冻土、隔年冻土和季节冻土等三种类型。

 

    (十)污染土的分类

    污染土是指由于致污物质(不包括核污染)侵入而改变了物理力学性状的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土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十一)风化岩及残积土的分类

    新鲜岩石在风化营力作用下,其结构、成份和性质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异,称为风化岩;当岩石已完全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的风化残积物,称为残积土。两者的共同 之处在于均保持在其原岩所在的位置,没有受到搬运营力的水平搬运。两者的区别主要有:风化岩受风化的程度较轻,保存原岩的性质较多,基本上可作为岩石看 待,而残积土则是原岩受至风化程度极重,极少保持原岩的结构和性质,应按土看待。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关于风化岩和残积土分类的基本规定如下:

    对于厚层的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宜结合当地经验进一步划分为碎块状、碎屑状和土状;对于厚层残积土可进一步划分为硬塑残积土和可塑残积土,也可根据含砾或 砂量划分为粘性土、砂质粘性土和砾质粘性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规定:当大于2mm颗粒含量不小于20%者定为砾质粘性土,小 于20%者定为砂质粘性土,不含者定为粘性土。《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与GB50021-94有所不同,即当大于2mm颗粒含量 不小于20%者定为砾质粘性土,小于5%者定为粘性土,在两者之间者定为砂质粘性土。

    2.花岗岩残积土与风化岩的划分准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和《工程地质手册》(第三版)对花岗岩残积土与风化岩的划分标准是相同的,具体如下:

    ①当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50击时,为强风化岩;当50>N≥30时,为全风化岩;当N<30时,为残积土。
    ②当风干试样的无侧限抗压强度qb≥800kPa时,为强风化岩;当800kPa>qb≥600kPa时,为全风化岩;当qb<600kPa时,为残积土。
    ③当剪切波速vs≥350m/s时,为强风化岩;当350m/s>vs≥250m/s时,为全风化岩;当vs<250m/s时,为残积土。

 

    八、塑性图及其应用

    (一)一般细粒土的塑性图

    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规定的一般细粒土的塑性图有两种,根据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基本上是等效的。

    1.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图二所示塑性图分类。土的定名详见表5·2·4-10。


    2.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图三所示塑性图分类。土的定名详见表5·2·4-11。


    此外,《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规定的一般细粒土塑性图只有一种种情况,与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的第一种相 同,即按图二划分细粒土。但所不同的是液限应为碟式仪所测定或100g锥入土深度20mm对应的含水量。

    (二)特殊土的塑性图

    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规定的特殊土的塑性土也有两种情况,分别是:

    1.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表5·2·4-10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四)。

    2.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表5·2·4-11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五)。


    此外,《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规定的一般细粒土塑性图只有一种种情况,与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的第一种相 同,即按图四划分细粒土。同样注意,所不同的是液限应为碟式仪测得或100g锥入土深度20mm对应的含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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