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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砌体和钢木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structure of tall building
JGJ 99-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99-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6.1、3.7.1、3.7.3、5.2.4、5.3.1、5.4.5、6.1.5、6.4.1、6.4.2、6.4.3、6.4.4、7.5.2、7.5.3、8.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30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结构设计基本规定;4.材料;5.荷载与作用;6.结构计算分析;7.钢构件设计;8.连接设计;9.制作和涂装;10.安装;11.抗火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修改了适用范围;2.修改、补充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3.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增加了7度(0.15g)、8度(0.3g)抗震设防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规定;4.增加了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比的规定;5.增加了抗震等级的规定;6.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基本方法及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7.增加和修订了高性能钢材GJ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力学性能指标;8.修改、补充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9.增加了结构刚重比的有关规定;10.修改、补充了框架柱计算长度的设计规定和框筒结构柱轴压比的限值;11.增加了伸臂桁架和腰桁架的有关规定;12.修改了构件连接强度的连接系数;13.修改了梁柱刚性连接的计算方法、设计规定和构造要求;14.修改了强柱弱梁的计算规定,增加了圆管柱和十字形截面柱的节点域有效体积的计算公式;15.修改了钢柱脚的计算方法和设计规定;16.增加了加强型的梁柱连接形式和骨式连接形式;17.增加了梁腹板与柱连接板采用焊接的有关内容;18.增加了钢板剪力墙、异形柱的制作允许偏差值的规定;19.增加了构件预拼装的有关内容。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2015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清华大学
浙江大学
同济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苏州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广州大学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钢结构工程公司
上海中巍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郁银泉 蔡益燕 钱稼茹 童根树 张耀春 李国强 柴昶 贺明玄 王康强 崔鸿超 舒兴平 苏明周 陈绍蕃 沈祖炎 王喆 张文元 孙飞飞 张艳明 顾强 周云 郭彦林 石永久 鲍广鉴 申林 何若全 胡天兵 宋文晶 李元齐 杨强跃 郭海山 易方民 常跃峰 王寅大 陈国栋 梁志远 刘中华 刘晓光 高继领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周绪红 范重 路克宽 娄宇 黄世敏 肖从真 徐永基 窦南华 冯远 戴国欣 方小丹 吴欣之 舒赣平 范懋达 贺贤娟 包联进
1 总 则
1.0.1 为了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合理应用钢结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制作与安装。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以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
1.0.3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应注重概念设计,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环境条件、材料供应、制作安装、施工条件因素,优先选用抗震抗风性能好且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形式、连接构造和平立面布置。在抗震设计时,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使整体结构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
1.0.4 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等超过本规程的规定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补充分析和论证。
1.0.5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设计、制作与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