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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pdf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2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4.3、5.1.9、5.4.11、5.4.15、8.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施工准备;3.工程测量;4.土建工程;5.管道安装;6.热力站和中继泵站;7.防腐和保温;8.压力试验、清洗、试运行;9.工程竣工验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了对工程施工准备的要求;
2 将原有土建结构工程进行了重新划分,并增加了地上敷设管道工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3 增加了直埋蒸汽管道施工及验收规定,并对原有热水管道的安装及验收标准进行了补充;
4 将管道的焊接及检验归并到第5章,并补充了管道安装及检验的部分内容;
5 增加了能源计量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6 增加了单位工程验收规定;
7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纳入了本规范,同时修改了条文中不相适应的内容,补充了新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明挖、暗挖、顶管、定向钻等施工工艺,并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蒸汽管网;
2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200℃的热水管网。
1.0.3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技术和施工工艺,并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0.4 在湿陷性黄土区、流砂层、腐蚀性土、冻土等地区和地震、巷道区建设城镇供热管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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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规定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2.1.2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2.1.3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专家论证。
2.1.4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情况,制定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的措施。
2.1.5 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技术准备
2.2 技术准备
2.2.1 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2.2 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应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2.2.3 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工程用地、现场地形、道路交通以及邻近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情况。
2.2.4 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3 物资准备
2.3 物资准备
2.3.1 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3.2 物资准备应编制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并应组织进场检验,办理验收手续。
2.4 安全措施
2.4 安全措施
2.4.1 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2.4.2 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完整,警示标志应醒目。
2.4.3 施工现场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
2.4.4 施工现场宜采用封闭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 护栏高度不得小于1.2m。
2.4.5 高空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绳)。
2.4.6 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攀登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梯高度不宜大于5m,直梯踏步高度宜为300mm,梯子净宽不宜小于400mm。当直梯高度大于2m时应加设护笼;当直梯高度大于5m时应加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面积不宜小于1.5㎡。
2 斜梯的垂直高度不宜大于5m,宽度不宜小于700mm,坡度不宜大于60°。踏步高度不宜大于250mm,宽度不宜小于250mm。梯道临边一侧应设护栏,高度应为1.2m,立柱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横杆间距应为500mm~600mm,并应设置护网。
3 梯子上端及梯脚应安置牢固,梯子上端应设置高度为1.0m~1.2m的扶手。
2.4.7 开挖土方前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道路和便桥,沟槽周围和临时便桥应设置护栏。在重要路口应分别设置车行便桥和人行便桥,在沟槽两端和交通道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土方开挖前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3 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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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 工程测量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测量应根据城镇平面控制网点和城市水准网点的位置、编号、精度等级及其坐标和高程资料,确定管网施工线位和高程。
3.1.2 工程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不应小于图根级。
3.1.3 当设计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符合工程测量要求时,工程测量宜与设计测量使用同一测量系统。
3.1.4 供热管线的中线桩和控制点宜采用极坐标放样、平移、距离交会、方向交会等方法定位,不宜采用后方交会法定位。
3.1.5 控制点应设置在便于观测的稳固部位。
3.1.6 当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相接时,应先测量既有管线接口处的管线走向、管中坐标、管顶高程,新建管线应与既有管线顺接。
3.2 定线测量
3.2 定线测量
3.2.1 管线工程施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应按主线、支线的次序进行;
2 管线的起点、终点、各转角点及其他特征点应在地面上定位;
3 地上建筑、检查室、支架、补偿器、阀门等的定位可在管线定位后实施。
3.2.2 管线定位应按设计给定的坐标数据测定,并应经复核无误后,再测定管线点位。
3.2.3 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3.2.4 管线中线定位宜采用GPS接收设备、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钢尺等器具进行测量。当采用钢尺在坡地上测量时,应进行倾斜修正。量距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
3.2.5 管线定线完成后,应对点位进行顺序编号,起点、终点和中间各转角点的中线桩应进行加固或埋设标石,并应绘点标记。
3.2.6 管线转角点应在附近永久性建(构)筑物上标志点位,控制点坐标应做记录。当附近没有永久性工程时,应埋设标石。当采用图解法确定管线转角点点位时,应绘制图解关系图。
3.2.7 管线中线定位完成后,应对施工范围的地上障碍物进行核查。对施工图中标出的地下障碍物的位置,应在地面上做标识。
3.2.8 当暗挖施工时,应进行平面联系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