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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防火规范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498-2009
现批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98 -2009 ,自2009 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 、 3.3.1 、3.3.3 、3.4.2 、4.3.4 、4.6.1( 3 ) 、4.6.2 ( 2 ) 、5.2.1、6.1.1 、7.2.8、8.1.3 、8.2.4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
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 建标[2004]67号) 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 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结合我国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
本规范共 9 章和 7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电气安装与施工、系统试压与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1 为保障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或简称系统) 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规范工程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与附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障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现代城镇消防和工业消防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装备,也是快速、成功扑救大面积的区域性、群组( 设备或建筑) 性的重大、特大火灾的有效消防技术装备 。随着国民经济和城镇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种火灾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城镇火灾、工业火灾,特别是油码头、液化石油气码头、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码头及靠港的油轮、货轮,飞机维修机库、航站楼,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装置,油气田、油罐区,危险品库房、展览大厅、体育场馆以及古建筑群等重点工程或要害场所发生重大、特大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几率增高,给公安消防队伍的灭火作业及固定消防技术装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消防中仅仅依靠传统的灭火手段和常规的灭火设施已经远远满足不了消防实战的需要,特别是当油罐发生爆炸时,其固定安装的系统的管线和泡沫发生器就有可能因爆裂而失去作用,这时固定安装在油罐区的远控消防炮灭火系统就能发挥其机动性和可控性强的优势,快速、有效地控火与灭火。
近年来,国内外的消防实战均证实:研制大流量、远射程、反应迅速、灭火效能高、保护区域和灭火范围广、防爆隔爆、可远程有线或无线控制的消防炮灭火系统,并配置在重点工程或要害场所已成为有效扑救重大工程火灾的当务之急。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远控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开发和研制工作,经过科技人员几年的努力,于1989 年试制成功了我国第一套大流量、远射程的遥控消防泡沫-水炮灭火系统,经过反复试验和不断改进,于1991年正式投入生产,并将首套消防炮系统安装、应用于舟山兴中石油储运公司的20万吨级成品油码头上,填补了我国在该系统生产及其工程应用上的空白。经过近10年来的不断完善和提高,该系统的生产工艺和工程应用技术已日趋成熟,至今国产消防炮灭火系统已成功地应用于国内外的近百个重点工程与要害场所。美国Stang公司和德国Albach 公司等的消防炮系统80年代初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的重点工程上也有安装、使用。
上述关于消防炮系统在国内外重点工程的大量使用,充分说明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在现代城镇消防和工业消防中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3年我国已颁布了现行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但未涉及施工、 验收及维护管理的内容。当时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建设中,施工队伍复杂,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系统的施工、调试、 验收及运行后的维护管理等关键环节都没有统一的要求,出现了无章可循的局面。因此制定《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范的编制,是在吸收国外标准、规范的先进经验和国内工程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它对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提出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为施一单位提供了施工安装依据,也为监理单位、消防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了对系统施工质量的监督、审查依据,这对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使用范围。其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的规定一致。
1.0.3 随着我国在建设市场中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目前在建设工程中,包括设计、 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无论是国际或者国内都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决定中标单位。标书一般由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撰写,其内容大致分为两个部分, 即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由投标单位根据技术文件和商务方面的要求,提出技术和质量保证, 并作出使用年限、服务等承诺,最后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文件。本规范提出无论是工程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的使用功能。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本规范是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本规范中主要对本系统的组件、管材及管件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特殊性要求作了规定,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已经作了规定的,在本规范中没有重复写入相关规定条款。本条规定: “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这是符合标准编写原则的。这样既保证了本规范的完整性,又保证了与其他标准的协调一致,避免矛盾、重复。
本条所指的“ 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除本规范中已指明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如固定消防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