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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系列:混凝土结构
一:《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较JGJ3-2002比较,有多处修订,现总结如下:
1、本规程适用范围调整为10 层及10 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 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见1.0.2条。
修改处:增加了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高层建筑结构。
2、引入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方法。见1.0.3 条和3.11 节。
3、增加了对混凝土、钢筋材料的要求,强调了应用高强钢筋、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轻质非结构材料。见3.2节。
4、调整了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要求,增加了8度0.3g设防区的房屋适用高度内容;框架结构高度适当降低;板柱-剪力墙结构高度增大较多。见3.3.1条。
5、调整了房屋使用的最大高宽比要求,不再区分A级高度和B级高度。见3.3.2条。
02规范:4.2.2条分A、B级高度。
6、3.4.5注:当楼层最大位移角不大于本规范第3.7.3条规定的限值的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水平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
7、调整了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和限制条件,见3.5.2条;增加了竖向质量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6条;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见3.5.7条;楼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见3.5.8条。
8、增加房屋高度大于150m结构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要求,见3.7.6条。
02规范:4.6.4无此条。
9、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见3.7.6条。
10、 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见3.7.7条。
11、 调整了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划分,见3.9.3~3.9.6条。
12、 明确特一级剪力墙连梁的要求同一级,见3.10.5.5条。
13、 增加了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见3.12节。
14、10规范: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见4.2.2条。
02规范: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采用基本风压(50 年重现期)。见3.2.2条。
15、增加了横风向风振效应计算要求。见4.2.5~4.2.6条。
16、扩大了风洞试验判断确定风荷载的范围,对复杂体型和风环境下风洞试验取消了150m房屋高度的限制。见4.2.7条。
17、扩大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见4.3.2条和4.3.13~4.3.15条。
10规范: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02规范:3.3.2.3 8度、9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18、增加了设防地震(中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与场地类别Ⅰ的两个亚类的特征周期值。见4.3.7条。
19、高层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作了调整。见4.3.8条。
20、补充了6度时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见4.3.12条。
21、增加了多塔楼结构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见5.1.14条。
22、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分析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刚度可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见5.2.1条。
02规范: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或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刚度可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
23、增加了结构弹塑性分析有关要求,见5.5.1条。
24、调整了结构作用组合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见5.6.1条。
25、增加了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跨度结构7度竖向地震的要求和竖向地震与水平地震组合时竖向地震为主的组合。见5.6.4条。
26、增加了楼梯间的设计要求。见6.1.4、6.1.5条。
27、不与框架柱相连之次梁,可按非抗震要求进行设计。见6.1.8条。
28、修改了框架结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见6.2.1、6.2.2条。
29、修改柱“强剪弱弯”的设计规定。见6.2.3条。
30、增加了三级框架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要求,取消了原规程的附录C。见6.2.7条。
31、梁端最大配筋率,由2.5%放宽到2.75%,见6.3.3条。给出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见6.3.2条。
32、承受弯矩、剪力和扭矩的梁,其箍筋面积配筋率和受扭纵向钢筋的面积配筋率应分别符合公式6.3.4-2和6.3.4-3的要求;见6.3.4条。
33、加大了柱截面基本构造尺寸要求。见6.4.1条。
34、调整了框架柱轴压比要求。见6.4.2条。
35、调整了柱最小配筋率要求,给出柱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见6.4.3条。
36、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设计,跨高比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设计。见7.1.3条。
37、抗震设计时,修改了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见7.1.4条。
38、楼面梁不宜支撑在剪力墙或核心筒的连梁上。见7.1.5条。
02规范: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撑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39、增加了暗柱、扶壁柱的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最小要求和箍筋配置要求。见7.1.6条。
40、调整了短肢剪力墙的设计要求。见7.1.7条、7.1.8条、7.2.2条。
41、调整了剪力墙截面厚度的要求,强调了首先要满足稳定计算要求。见7.2.1条。
42、一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和组合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弯矩增大系数可取为1.2,剪力增大系数可取为1.3。见7.2.5条。
43、增加了三级剪力墙轴压比要求,见7.2.13条。
44、调整了边缘构件设计要求,见7.2.14~7.2.16条。
45、剪力墙分布筋直径及间距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见7.2.17、7.2.18条。
46、增加了剪力墙洞口连梁正截面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配筋率要求。见7.2.24、7.2.25条。
47、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较多和较少的规定。见8.1.3条。
48、板柱-剪力墙结构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抗风设计时的要求。见8.1.10条。
49、修改了带边框柱的剪力墙相关规定。见8.2.2条。
50、修改了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相关规定。见8.2.3条。NG的修改。
51、增加了筒体结构中,当框架承担地震剪力过低时对框架和核心筒的内力要求。见9.1.11条。
52、增加了内筒偏置时的更严设计要求以及框架-双筒结构的设计要求。见9.2.5~9.2.7条。
53、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调整。见10.2.2条。
54、对转换构件水平地震内力增大系数做了放大调整。见10.2.4条。
55、框支最小截面高度由不应小于跨度的1/6调整为不宜小于跨度的1/8。见10.2.8条。
56、调整了转换柱的轴力、弯矩增大系数。见10.2.11条。
57、增加了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布置要求。见10.2.16条。
58、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调整方法与剪力墙结构不同,而剪力调整则相同。见10.2.18条。
59、对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的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核心筒剪力墙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见10.3.3条。
60、对错层结构的错开楼层提出不应归并为一个刚性楼板的计算要求。见10.4.3条。
61、对错层结构错层处框架柱的承载力做了要求。见10.4.5条。
62、增加7度0.15g时考虑竖向地震影响的强制性要求,见10.5.2条;增加了6度和7度0.10g度高位连体结构宜考虑竖向地震影响的要求,见10.5.3条。
63、对连接头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增加了框架柱轴压比限值减小和剪力墙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见10.5.6条。
64、除多塔楼结构外,补充了竖向收进结构、悬挑结构的设计要求。见10.6节。
65、明确要求多塔楼结构的周期比验算按整体和分塔楼模型分别验算。见10.6.3条。
66、新增悬挑结构设计要求。见10.6.4条。
67、新增体型收进等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要求。见10.6.5条。
68、调整了混合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见11.1.2条。
69、调整了混合结构抗震等级规定。见11.1.4条。
70、修改了钢柱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见11.1.7条。
71、调整了混合结构计算阻尼比规定。见11.3.5条。
72、设置伸臂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不利影响。见11.3.6条。
73、补充了混合结构中钢管混凝土柱的有关要求,见11.4.8~11.4.10条。
74、增加了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设计规定,见11.4.11~11.4.15条。
75、调整了钢柱及型钢混凝土柱埋入式柱脚中型钢的埋置深度要求。见11.4.17条。
76、调整了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分布筋最小配筋率及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约束边缘构件的长度等要求。见11.4.18条。
77、第12章修改为“地下室和基础设计”,补充了一般规定和地下室设计的有关规定;基础设计做了适当简化,合并为一节。见12章。
78、增加了地下室外墙竖向、水平贯通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见12.2.5条。
79、地基的荷载组合的承载力特征值要求。见12.3.1条。
80、第13章增加了垂直运输,见13.4节;增加了脚手架及模板支架规定,见13.5节;增加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混合结构施工及复杂混凝土结构施工有关规定,见13.9~13.11节;增加了绿色施工要求,见13.13节;取消了原规程13.6节预制构件安装。
8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附录D墙体稳定计算做了部分修改;
8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附录E转换层结构侧向刚度做了部分修改;
8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增加了附录F圆形钢管混凝土柱设计要求。
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实际应用
(一)青岛海信湖岛世家工程,位于青岛市四方区的瑞昌路与兴隆路交会处,南临市北区,北临李沧区。此楼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上32层,地下3层。此工程所涉及的高规中的主要修改条文有:
14、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见4.2.2条。本工程的风压取值为0.6x1.1=0.66(02规范时取0.7),显然大大减少了剪力墙的数量,计算模型更容易满足周期和位移的要求。
37、抗震设计时,修改了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见7.1.4条。本工程地上97.600米,层高2.9米,底部加强区高度1/10为4层。(02规范应取1/8为5层。)
39、增加了暗柱、扶壁柱的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最小要求和箍筋配置要求。见7.1.6条。02规范时,我们也是采取加设暗柱的方法,但当时没有对配筋的要求。
43、增加了三级剪力墙轴压比要求,见7.2.13条。本工程是三级,在调模型的时候经常有剪力墙轴压比超限的情况,就要重新调整,把剪力墙延长或者加宽。02规范三级抗震剪力墙结构没有轴压比的要求。
44、调整了边缘构件设计要求,见7.2.14~7.2.16条。三级底部加强区需设约束边缘构件,02规范是构造边缘构件。
(二)青岛天福山庄项目,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绍兴路与敦化路交叉口东南地块,南邻交运山庄。此楼为钢筋混凝土框支剪力墙结构,地上27层,包括2层网点,地下3层。此工程所涉及的高规中的主要修改条文有:
53、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调整。见10.2.2条。本工程地上89.100米,底部加强区高度1/10为4层。(02规范应取1/8为5层。)
54、对转换构件水平地震内力增大系数做了放大调整。见10.2.4条。55、框支最小截面高度由不应小于跨度的1/6调整为不宜小于跨度的1/8。见10.2.8条。在进行结构设计时,框支柱、框支梁是特别需要加强的地方。所以新高规这方面的改动对设计影响不大。
三、小结
本文对10版新高规主要修订处进行总结。结合自己所做的两个工程(一个剪力墙结构,一个框支剪力墙结构)看新高规的应用。新高规的修改应该是更合理了,更符合实际结构受力机理,有的条文严格了,有的却放宽了。并不是一味的严格,增加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