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012-11-22 12:23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3号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 年、预备级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 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 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 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 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同时废止。

举报
收藏 0
评论 0
通报-5家企业资质申报被驳回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经查,四川兰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四川兰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2018-11-233437

通报-56人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示2018年第二十一批申请监理工程师始注册审查意见。经审核,翟刚刚等56人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公示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如有异议,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其书面陈述材料,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确认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

2018-11-203204

告示-18人未通过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
住建部近日公示了2018年度第十二批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其中,18人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18人)企业名称姓名申请注册专业不通过注册理由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洪涛建筑毕业院校不符合报考条件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博文建筑已作为注册二级建造师注

2018-04-093429

83家建企涉嫌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账户被冻结!
4月2日,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两份通知,经初步调查,发现83家企业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现对其在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账户及信息予以暂时冻结,待有关调查完成后作出进一步处理。建设通公众号发现这批企业所

2018-04-044783

某挂靠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挂靠公司老总同担责且被判刑!
建筑、装修、运输等领域,存在许多租借他人营业执照、资质,借用他人公司名称的违法挂靠现象,在现场施工的一线工作人员,实际并不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者技能,不但缺少安全保障设备设施,还欠缺安全保障意识,容易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过调研类案于今日(19日)发出提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被挂靠单位的相关人

2018-03-303259

克扣租金押金,30家违规房地产中介被曝光!
今年以来,北京市住建委针对住房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结合近期投诉情况,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据介绍,初步查实,北京静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3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克扣租金押金、违规出租、未备案且未在注册地经营等问题。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建部门将会同工

2018-03-293166

"挂证"的注意了!住建部近期已查出近200人!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取得建造师证书,又考取了监理工程师证书,有部分朋友会选择将两个证书分别注册在不同公司。为了躲避监管,有些会选择跨省注册,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并不鲜见。近日,住建部公布2018年第五批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其中,有228人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228

2018-03-263559

刚刚两家建企被扣近千万投标保证金!
刚刚两家建企被扣近千万投标保证金

2018-03-233463

江西丰城施工平台坍塌,73人死亡!总承包单位受重罚!
今天(3月20日)住建部公布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处罚公告。文件原文:建督罚字[2018]3号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

2018-03-21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