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
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
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
完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法,防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抢标、抬标和串标。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五、大力推进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着力构建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对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建筑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取消其1-3年内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招标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发包最小单位。
对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的项目而未进入的,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一经查实的,一律从重处理。
七、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速度最快”的要求,对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对程序重叠、环节复杂、期限过长的,应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审议、压缩时限等措施,加以改进;对人为设置障碍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坚决予以取消。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推行招投标导办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导办责任制,通过专项服务、捆绑服务等方式,协助建设单位提前做好标前各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即办制,切实做到简单事项立即批、复杂事项限时批、特殊事项紧急批、交叉事项并联批。建设单位要不折不扣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统筹安排工作时序,做实做细每个招标环节。在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同时,积极推进招投标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八、强化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作为治理投资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后定期联合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大机关可结合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可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检查,进行监督。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处理。要发动群众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形成一种抵制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监察、检察、公安、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工商、公共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查机制,对目无法纪,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规避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必须切实履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全市招投标工作的职责。同时,认真履行发改委委托其的涉及招投标综合执法的职能。
九、切实加强对整治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把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在整治工作中,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针对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有关解决问题的实施办法,报经市领导小组备案后,与本规定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 |
1、 |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的规定…… |
8 |
2、 |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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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的规定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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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管理的规定……………………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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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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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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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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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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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效率的规定…………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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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规定 ………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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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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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温州市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68 |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8日
温州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