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额工程保函是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报名时出具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覆盖中标人在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本办法所称高额是指招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设定保函额度,具体额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 投标人提供高额工程保函应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高额工程保函的,专业担保机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投标人出具的高额工程保函经查验属虚假保函,应追究投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对出具的高额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违规担保或出具虚假保函的,应追究担保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高额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依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确定。因法定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完工。
第六条 高额工程保函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人出具高额保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及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考察评价办法,择优选择履行能力较高的中标人。
第八条 投标人提交的高额工程保函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招标人应责令限期改正;投标人在期限内无法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赔付损失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经济损失的,及时进行担保索赔。招标人未及时索赔的,应追究招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其他工程担保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就政府投资工程保函额度设定规定如下:
一、保函额度设定范围
1、保障性住房工程,70%-100%;
2、国有投资商品房工程,50%-100%;
3、公共建筑工程(工程复杂、工期长),60%-100%;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0%-100%;
5、园林绿化工程,50%-100%;
6、装饰装修工程,70%-100%;
7、交通工程,50%-100%;
8、水利工程,50%-100%。
二、注意事项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3、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并应分别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保函额度。
4、投标人应在报名参加投标时出具合法有效的高额保函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