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工作,明确责任,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一)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内容具体、清晰、无争议,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资格审查文件未列出的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三)完善资格审查办法,进一步提高对投标人的择优性。可以对项目负责人工程业绩、面试和企业负责人面试、诚信评价等级等情况进行评分,淘汰一定比例的排名靠后的投标人。招标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料的真实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资格审查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进入交易中心评审。
(五)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全面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不得修改有关资格审查条件。资格评审期间,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六)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实行业主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负责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招标文件应当内容全面、约定合理、标准明确、文本规范。
(七)推行使用标准招标文件,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须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
(八)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完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禁止人为抬高、降低资质和注册建造师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九)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情形、应当废除投标情形、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标准、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等集中表述;应约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应约定投标人不良行为查询途径及方法,要求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行贿档案的查询;应当约定投标人清单报价存在较大偏差的处理方法,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
(十)评标办法中应当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及恶意低价中标。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技术标的设置不得含有针对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中标人的技术标作为投标人工程实施过程中人、材、机等投入的依据。
货物或以货物为主的专业工程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商务标应采取低价优先的评标办法;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进口产品作为资格条件。
(十一)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会议,监督规范审核工作。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经审核的招标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审核情况报告书。严禁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严禁肢解发包。
(十二)合同专用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约定一致,不得出现相互抵触的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号应与通用条款号一致,应明确关于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索赔等事项的规定以及违约的相关规定等。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文件审查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实行主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立项批准条件或概算控制要求及相关标准、其他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人应在收到备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五)招标文件编制及办理备案必须由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专职人员办理,保证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十六)招标人应在备案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人员应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且具有相应招标投标经验。涉及到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或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四、进一步加强投标文件审查
(十七)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程序及标准进行评审,审查各投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加强对投标书内容真实性的审查,特别是对投标书中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及投标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证书、印章的审查,加强对投标书中雷同性的数据和内容进行分析审查,加强对投标书中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
(十九)招投标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评标,是否坚持独立评审,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审,评标报告及有关决议依据是否充分。
(二十)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由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会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甄别,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采用先进信息技术,逐步推行招投标文件电子化。
五、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一年内被审查发现违规情形累计30条以上或单份招标文件超过5条,或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改正,或重新备案仍达不到备案要求,或影响招投标项目公平竞争及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列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暂停招标代理资格1-3个月等处理。招标人在资格审查与招标文件编制审查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二十三)评标(评审)专家把关不严、评标失误,出现本人无法解释的矛盾或重大偏差,或有明显不公正偏向,导致投诉或招标失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锁定评标资格、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
(二十四)招投标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查、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