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一)随机抽取法: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4)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即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时间。
3、组织随机抽取
(1)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到场后,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监督下,由操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大于或同等数量的号码。
(2)按投标人报名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将所有抽取确定的号码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
(5)对抽取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方可正式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合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当三名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6)招标人依据抽签后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代理机构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不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二)综合评估法: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采用随机抽取法外,也可采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投标报价和投标人对本项目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进行评审打分的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投标报价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5)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4、按以下标准评审打分(第②至第⑥项),总分为100分:
(1)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必备条件)
(2)投标人实力与资信(20分)
(3)投标报价(10分)
(4)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0分)
(5)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20分)
(6)投标人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30分)
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要求为暂定级时,投标人资格等级为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审打分的总分上加2分,资格等级为乙级的可加1分;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要求为乙级时,投标人资格等级为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审打分的总分上加1分。
投标人按评审打分结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采用随机抽取法的招标项目,当单个项目报名的合格投标人超过30家时,招标人可在合格投标人中直接抽取中标候选人,也可只选定不低于合格投标人数量20%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进入抽取程序;对未参加抽取的单位,招标人应提前通知。
第七条 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弃中标。
第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提交选择确定情况书面报告。
第九条 依据《温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信息库。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对代理机构履约评价将作为代理机构考评的依据。业主单位应在发布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提交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对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代理机构,1年内暂停资格不接受其代理申请;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被查处、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应记为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除。动态考核结果由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定期在温州招标投标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