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资质是指投标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包负责人是指投标人确定的实际承担建设项目责权利且具有包括财务等经济往来签字决定权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借资质行为:
(二)中标的承包负责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发现非实际承包负责人的;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非本企业正式员工(以社会保险为准)的;
(四)投标人按要求缴纳的保证金非本企业或承包负责人所有;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出借资质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的;
(三)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或担任不同单位的中心交易员)
(五)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处以上(含一处)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和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关键管理人员等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十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的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招标人作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做好人员到位的考核记录,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信息库,便于核实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代理人身份真实性。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投诉。
第九条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规定的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授权给予处理,并予以不良行为公示,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评标工作因此被终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