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建设合同中的“暂定价”进行设定,合理控制工程总投资,笔者认为在跟踪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法,及时提醒业主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
一要在清单发布时,提醒业主明确“暂定价”的内容。所谓的“暂定价”,是建设单位在招标发布清单时,将部分主材、特种材及设备等招标时难以确定的价格,按“暂定价”形式列入清单一并发布,最终按实际发生价格办理结算。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价”直接按业主确定的价格列入投标报价,施工单位并无风险承担,此部分的风险实际上已转嫁到了业主头上,如在招标时对“暂定价”计算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突破预算投资额、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有失公平。为此,审计部门在进行跟综审计时,在招标阶段要及时提醒业主发布清单时,要将“暂定价”材料的供应内容、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等一一明确,并与工程量清单一同发布。
二要提醒业主对“暂定价”结算办法,要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及时提醒业主在订立合同时,将“暂定价”的具体结算办法在合同中约定,以便确认“暂定价”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避免工程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要提醒业主对主要材料及设备要进行分项招标。针对“暂定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难以确认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及时提醒业主对“暂定价”的主要材料的采购,要分别进行单项招标。具体操作办法:建设单位可参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筛选附合条件的专业队伍或供货商参入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明确分包合同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的范围,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材料供应环节中的腐败事件;另一方面也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四要提醒业主要规范“暂定价”确认的操作程序。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及时提醒业主对“暂定价”的认定要严格按结算程序办事,分包合同可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与分包单位签订,必要时建设单位可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但要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竣工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根据相关资料严格把关,对原“暂定价”的造价结算要逐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