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对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公开及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工程造价咨询,并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满一年的市内及市外入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造价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是指在重庆市从事造价工作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收集、报送和应用信用信息,并对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主动录入造价咨询相关信息及执业人员信息并动态完善,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业绩信息(成果文件)、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行为规范、诚信经营,提供优质专业技术服务,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
执业质量信息是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程序规范性、成果文件质量等内容进行抽查并评价的信息,包括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一般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项目咨询合同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质量管控的合规性和档案管理的完整性等进行评价;重点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成果文件要件的完整性、编制的合规性、计价依据的符合性、造价的偏差性等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
(一)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判决书;
(四)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包括: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等方式。
(一)企业基本信息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为主,信用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信息由企业自行登记和完善。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变更登记。
(二)优良信息由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采集。
(三)不良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企业通过信用系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四)执业质量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认定部门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市民、社会各界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信用信息的程序:
(一)通过信用系统自动采集或企业自行申报后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将予以实时记录。
(二)通过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自行申报未经公示的、其他部门抄送的,以及电话、信函等方式反映的信用信息,经评价实施单位初审、复审后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
(三)信用系统自动分类、记录和保存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信用评价标准》(附件)进行认定。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认定时间以相关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企业应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信用系统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基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不计分;优良信用评价采用加分制,起评分0分,最高加20分;不良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40分,最高扣40分;执业质量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40分,最高扣40分。
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由优良信用得分、不良信用扣分后得分和执业质量评价得分组成。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评价总得分划分,共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个等级。
A(优秀):总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
B(良好):总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
C(中等):总得分为70分以上80分以下(含70分);
D(较差):总得分为60分以上70分以下(含60分);
E(差) :总得分为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
(一)周期性评价:以1年为评价周期,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计分,信用系统根据信用评价总得分自动形成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二)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基础上,评价实施单位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实时评价计分,信用系统实时更新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三)优良信用评价、执业质量一般评价采用周期性评价方式;不良信用评价和执业质量重点评价采用动态性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后,1个月内自行申报不良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企业未自行申报,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按评价标准全额扣分。
企业因同一事项重复获得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企业因同一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或执业质量评价扣分的,按最高扣分分值计取。
第十三条 执业质量一般评价由评价实施单位随机抽取企业上一年度内完成并报送的成果文件资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企业应补充、完善和报送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四条 当企业存在下列情况时实施执业质量重点评价:
(一)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移交的;
(二)被实名投诉或举报存在异常的;
(三)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系统中出现异常的;
(四)严重偏离市场价中标的;
(五)其他需重点评价的。
第十五条 企业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存在执业质量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以最低得分分值予以记录。
同一评价周期内,按一般评价得分分值记录的,自评价记录生效之日起算,记录有效期延至下一个评价周期;按重点评价得分分值记录的,自评价记录生效之日起算,记录有效期满后,按当期执业质量评价得分分值记录。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信用评价小组,由熟悉造价咨询行业理论与实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的专业人员组成,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
执业质量评价小组成员由造价专家组成,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价专家的工作质量纳入专家考核记录。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或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评价过程中存在不同理解或意见的,由评价实施单位组织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并如实记录和签字确认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保存企业信用评价纸质及电子资料,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信用评价总得分及对应等级相关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动态发布。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更新和发布前,应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后次日起生效。
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按程序作出处理和回复,不符合此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评价实施单位应予以修正,并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三)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执业质量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五)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有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价实施单位按管理程序审核后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五章 人员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与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企业因执业质量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自动记入相关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编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执业人员实行终身记录及责任追溯。
第二十五条 执业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彰或处罚的,表彰或处罚期内在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期满后将转入信用系统后台长期保存。
第六章 信用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与企业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相结合,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参考。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推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等级为A(优秀)的企业,列入“红名单”;信用评价等级为E(差)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及红、黑名单,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A(优秀)的企业,可以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优先推荐对象,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和较低的抽查频次;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良好)的企业,实施简化常规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C(中等)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D(较差)的企业,不得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推荐对象,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较高的抽查频次;
(五)信用评价等级为E(差)的企业,不得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推荐对象;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率的抽查频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履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对不主动和未按要求参与信用评价的,将列入“无信用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发布,予以信用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对其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予以依法处理,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评价人员与被评价企业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制度。评价人员应当对被评价企业及其成果文件的商业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被评价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造价咨询信用管理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和完善本办法条款内容及信用评价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