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渝建〔2016〕71 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 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 经研究, 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及适用范围
2006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 2006 概算定额),2008 年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 2008 计价定额),2011 年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 2011 轨道定额), 均应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 依据。
二、调整方式
(一 )定额人工单价调整,按原定额人工单价乘以调整系数进行计算。
(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之差额按价差 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的基数。
(三) 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若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 其价差仍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 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 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 行。 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渝建发〔2013〕51 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