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程序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若未经核实,则程序欠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向消防部门咨询,确认是否需要消防部门验收。
(3)施工单位须先进行自行检查评定,提供自检评定报告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2施工质量问题
(1)未按规范要求安装安全玻璃。(2)窗户周围未进行注胶。
(3)窗户窗扇密封条角部断开,窗外框密封条未注胶。
(4)窗户窗扇无托块、窗户压条损坏;窗户开启、关闭不灵活。
(5)入户门无标识标牌、未注胶,开启有异响。
(6)墙体抹灰出现开裂、空鼓现象;后补抹灰与原抹灰色差过大。
(7)砖拼缝不顺直,内部出现空鼓;地砖错台、高低差过大。
(8)板下抹灰不平整,阴阳角不顺直。
(9)保温一体板未设防火隔离带。
(10)电箱分户箱未做标识。
(11)强电箱箱门、箱体未做接地线。
(12)弱电箱内未穿线、无标识。
(13)卫生间地漏找坡坡度过小。
(14)管道井内涂料未施工;管道井门松动。
(15)室外埋地生活热水管、室内供热管道未法兰连接。
(16)卫生间板下未做抹灰。
(17)屋面防水出现空鼓、损坏渗漏。
(18)天沟防水层上无压顶。
3工程资料问题
(1)开工测量资料记录签字不全。
(2)实验仪器报验不全。
(3)工程变更文件签字不全。
(4)施工气象情况填写不完整;字迹潦草;他人代签;格式不统一;与监理日志不一致。
(5)竣工验收前未完成全部分部工程验收。
(6)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监察范畴未做质量控制资料(不属于项目部管理分部工程)。
(7)作为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室外电气工程、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质量控制资料缺少。
4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方与施工方、发包方与承包方须按以下内容作为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进行工程量计算,避免扯皮纠缠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