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炼油装置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炼油生产装置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连续地生产出合格产品。销售企业油库和加油站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正常进行收发油和付油业务。
(二)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从国外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三)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准备、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并且竣工资料已通过档案部门验收。(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第六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亦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
第三十四条工程管理资料(一)征用土地有关资料:包括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及补偿协议书;(二)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应原材料、燃料和产品销售、运输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工程途径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和河流穿跨越协议等有关文件;(三)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四)项目开工报告批复及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五)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六)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第三十五条施工资料(是指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所积累的技术资料,或称为交工技术文件)(一)开工报告;(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三)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四)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五)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六)设备检验资料:如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成批设备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七)土建施工资料:如地基验槽记录、混泥土施工记录、防腐、防火施工记录、筑炉、衬里施工记录等;(八)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资料:如安装记录、试压记录、探伤报告等资料;(九)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资料:如安装记录、检验、检查及调试记录等资料;(十)测量成果资料:如高程、方位、标高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十一)试运资料:如单机试运、系统试运、联动试运记录等;(十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十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交接验收证书等;(十四)竣工报告;(十五)其它: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十六)施工资料按单位工程进行编辑和立卷。第三十六条竣工图:竣工图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做到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三对口”。
(一)竣工图的来源:1.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2.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3.改动大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二)编制竣工图中,对施工图的变异应坚持“十改”、“七不改”,内容如下:“十改”是:凡隐蔽工程、重要设备、管道、钢筋混泥土工程等,施工与原施工图的差异超过规范许可限度,必须一律改在竣工图上。包括:1.竖向布置和地面、道路标高;2.工厂、装置、建筑物、管带、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坐标;3.工艺、热力、电气、暖通等机械设备;4.管道直径、厚度、材质及管道联接方式(改变流程的);5.电力、电讯设备接线方式、走向、截面;6.自动控制方式和设备;7.设备基础、框架、主要钢筋混泥土标号和配筋;8.地下自流管道、排水管道的坐标、标高;9.阀门的增减、位移和型号;10.保温结构材料。“七不改”是:为减少竣工图工作量,凡地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异,一律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包括:1.房屋尺寸、地面结构、门窗大样、照明灯具;2.地面以上钢结构、平台梯子的尺寸和型钢规格;3.地面以上的管道坐标、标高;4.地面以上设备、管道的保温结构和厚度;5.油罐的拼板图;6.一般管件代用;7.所有地面、地下不超过规范许可的施工尺寸误差。(三)竣工图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和汇编。由于重大修改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均应经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四)竣工图专用章应标“×××工程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署以及编制日期。竣工图核定章应标有“竣工图核定章”字样,并包括核定依据和核定人签署。第三十七条竣工决算和建设消耗资料
(一)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二)竣工决算;(三)固定资产清册;(四)主要建筑材料核销资料。第三十八条生产准备及考核资料(一)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成果资料;(二)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成果及检测资料;(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及评价资料;(四)生产组织准备、人员培训、生产规章制度等资料;(五)生产总消耗考核指标。第三十九条上述竣工资料中,前期工作、工程管理、竣工决算等资料由建设单位进行编辑;施工资料由施工单位编辑;生产准备和考核资料由生产单位编辑。其汇总和分类立卷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十条国家级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还应编辑反映工程概况和建设特点的录像片、图集和画册等声像资料,并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一套。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的全面总结,是竣工验收的法定文件。国家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应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设计总结、施工总结、生产准备和考核总结,引进建设项目的外事工作及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总结,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3)。地区公司级以下的工程可相应简化。第四十二条竣工验收报告书的编制:由设计、施工、生产和外事等单位提供单项总结或素材,由建设单位汇总和编制,并以建议稿形式提请验收组织单位或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审核后出版。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和主要工程量、建设性质、项目划分、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总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安排、竣工验收评语、对今后工作的要求等。竣工验收鉴定书应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共同签署。第八章竣工资料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第四十四条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和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由编制和发生检验及鉴定费用的单位列入工程成本或费用。第四十五条竣工验收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会议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四十六条由于设计、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